① 婚內出軌,寫下的「夫妻忠誠協議」有效嗎(內附靠譜範本)
隨著社會快節奏的進步與發展,當今社會婚姻關系越來越脆弱,我國的離婚率每年呈現遞增的趨勢。關於婚姻問題,尤其是婚外戀的現象越來越多,由此引發的離婚糾紛和訴訟案件也呈現遞增趨勢。
婚戀雙方的不安全感越來越強,為了給彼此之間的感情加上一個"平安險",使其婚姻更加長久,故許多夫妻之間會在婚前或則婚後簽訂一個忠誠協議。
夫妻忠誠協議:
是指夫妻雙方二人為維護雙方的感情經協商一致簽訂的書面協議。
主要內容表現為夫妻各方應忠於雙方的感情,維系雙方的關系,若一方背叛雙方的感情或關系時,應向對方承擔某種責任,約定責任的常見形式是 支付賠償金或者其他財務形式 的補償。
效力爭議:
以國內首例「忠誠協議」案例為例:
曾某與前妻離婚後在常州創業,1999年,通過徵婚與同是離異的賈某相識並登記結婚。由於雙方均系再婚,為慎重起見,2000年6月,夫妻倆經友好協商簽署了一份「忠誠協議書」。
協議約定了雙方的互敬互愛,還特別強調了「違約責任」:若一方在婚期內由於道德品質的問題,出現背叛另一方不道德的行為(婚外情),要賠償對方名譽損失及精神損失費30萬元。
2001年8月,賈某發現了曾某和一年輕女子的婚外戀情,曾某的不忠行為導致婚姻關系破裂,曾某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同時賈某以曾某違反「夫妻忠誠協議」為由提起反訴,要求法院判令曾某支付違約金30萬元。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支持了賈某的反訴請求,即判決離婚的同時判令曾某向賈某支付30萬元人民幣。曾某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但不久即撤訴,一次性賠償賈某30萬元人民幣。
可見,在全國首例夫妻「忠誠協議」的判決中,法院認為忠誠協議是有效的。
但是在此之後,並非所有的法院判決都支持了夫妻忠誠協議的效力。
面對同樣的情形,在南京溧水縣法院審理類似離婚案件,原告在離婚的同時要求對方按照「忠誠協議」約定賠償10萬元的訴訟請求,並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關於夫妻忠誠協議,確實存在著較多的爭議。
關於夫妻一方違反「忠誠協議」案件在審判實踐中可以看出,夫妻之間簽署的「忠誠協議」並不是當然無效。 妻之間簽署的任何協議,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不損害國家、第三人、社會共同利益,均是有效的。
那麼,目前在認定「忠誠協議」效力的審判案件中又有哪些趨勢呢?從多個審判實例中觀察到,目前在這些案件中呈現出兩個趨勢:
第一, 損害賠償金的調整 。通常情況下,為了體現出「忠誠協議」的懲罰性,損害賠償金一般會被制定為一個「天文數字」,如果法院全部支持則顯然會影響另一方的實際生活,如不支持則與法院認定「忠誠協議」的履行力存在沖突。
第二, 凈身出戶條款不予支持 。在大多數「忠誠協議」中都有「凈身出戶」的表述,通常是約定過錯方在離婚時不得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無過錯方獲得全部夫妻共同財產。
站在司法的角度上講,該條約定違反了一項「保障公民基本生存權」的原則。哪怕是出軌方掙錢的能力極其強大,一年裡能掙出普通人一輩子的收入,法院一般仍然不會全部剝奪其婚內財產。所謂的『凈身出戶』,違背了法律的原則問題。
「夫妻忠誠協議」如何約定才能有效,如何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一、 雙方必須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且意思真實,不存在欺詐、脅迫的情況下訂立的;
二、 協議的內容必須合法、不違反公序良俗、且不違背公平原則。
例如在協議中規定:如出軌方無權提出離婚,無過錯方有權公開過錯方的一切過錯行為,包括與「曖昧方」的簡訊等;出軌方必須在家中反省,不得出門等;或者是如一方出軌,需在街心廣場長跪三天,賠償對方青春損失費等。諸如此類條款是無效的,因為明顯違背了社會常理。
所以, 在協議中規定限制一方基本人權、人格權、公平原則等是明顯不合理的約定,是不能被法官所支持的。
三、 在協議中 不得出現離婚、必須離婚、放棄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等涉及特定人身關系的約定 ,否則將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主張離婚,只能是單方權利。夫妻之間「不得離婚」、「必須離婚」等約定,因違反婚姻自由的法律原則是無效的。同時,婚姻法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對子女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
因此,夫妻雙方事先通過忠誠協議約定或承諾「放棄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可能損害到子女的合法權益,並以此排除或者否定了司法監督權和裁判權,該約定顯然無效。
四、 但賠償條款要符合對方的經濟能力 。在「忠誠協議」中,很多人覺得,要求丈夫或妻子在出軌後給予經濟賠償,約定的數額越高越有威懾作用,萬一丈夫或妻子出軌,得到賠償也越多,當事人在「忠誠協議」中約定的違約金往往過高。
然而,法官在判決時會考慮當事人的經濟能力,因為如果直接按照該協議判令違約方承擔約定的給付數額,很可能造成違約方生活困難,以及導致財產分割顯失公平,即使判決了也很難執行,只會引發或者激化矛盾。
因此,「忠誠協議「如果約定的數額明顯畸高,法院會酌情裁減。
五、 需有足夠證據支撐獲得賠償才有保證 。夫妻雙方的「忠誠協議」,約定了符合一方經濟能力的賠償數額,去法院起訴對方時,還要有能夠證明一方違反「忠誠協議」的確實證據,如證明丈夫或妻子出軌的事實。
判決時,法官以證據為基礎,如果證據不充分,即使有協議也無法得到賠償。
六、 關於財產賠付、分割約定是以提起離婚訴訟為前提 。夫妻忠誠協議不同於合同法意義上的合同,一般都要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為前提,法院在判決中認可夫妻忠誠協議,也是基於准予離婚的前提。
如果一方僅依據夫妻忠誠協議以對方違反忠誠協議為由起訴,要求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夫妻忠誠協議(1)
姓名(男方): 身份證號:
姓名(女方): 身份證號:
為兌現夫妻雙方百年好合之承諾,互相督促履行夫妻忠實義務,經雙方平等協商,自願訂立以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一、雙方自登記結婚之日起直至雙方婚姻關系終止之日(婚姻關系終止之日為雙方離婚或是一方死亡之日),應當互相遵守忠實義務,不得有任何婚外情、婚外性行為等違反夫妻忠誠義務的行為。
二、任一方有下述行為之一,均屬於違反夫妻忠誠義務的行為:
1、一方有嫖娼或賣淫行為;
2、一方與異性的偶然婚外性行為;
3、一方與異性的長期通姦或同居行為;
4、一方出現配偶不知情的血緣關系子女;
5、一方出現配偶所不知曉的婚戀、情人等不正當男女關系;
6、一方與異性存在明顯超出正常交際的親密行為。比如接吻、愛撫等;
7、一方與異性單獨相處在封閉、隱蔽場所,同時無法給予合理解釋的情形;
8、一方與異性長期、頻繁的存在通訊聯系,同時無法給予合理解釋的情形;
9、有異性出現,主動承認自己為第三者,並且能夠提供相關證據(如親吻合照、開房記錄、曖昧往來簡訊、單獨共同旅遊等證明存在違反夫妻忠誠義務行為的證據)予以直接證明的;
10、一方與異性長期存在赤裸淫穢言語、圖片、視頻信息往來,經配偶勸阻過一次不予悔改的;
11、一方與婚外異性對外公開以情侶、夫妻相稱的行為(對外公開指在公眾場合或是對三人以上人員以夫妻相稱);
12、其他違反夫妻忠誠義務的行為。
三、違約責任
1、任何一方違反上述約定之一的,經雙方協調未果的,另一方可立即申請離婚;
2、因一方存在上述違反夫妻忠誠義務行為之一導致雙方離婚的,則夫妻共同財產坐落於 房產所有權份額全部或 %部份歸另一方所有;
3、因一方存在上述違反夫妻忠誠義務行為之一導致雙方離婚的,雙方其餘未在第三條第2款列明的其他夫妻共同共有財產在分配時,均按照 : 比例分割,違約方分割所有夫妻共同財產的 %,另一方分割所有夫妻共同財產的 %(夫妻共同財產包括按照我國《婚姻法》相關規定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房產、車輛、現金等一切有形或無形資產);
4、因一方存在上述違反夫妻忠誠義務行為之一導致雙方離婚的,應向另一方支付 元整精神損害賠償金。
四、本協議中有關夫妻財產分配的約定視為夫妻婚內財產約定,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不可撤銷。
五、本協議壹式貳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撤銷本協議或反悔。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② 婚姻忠誠協議中的贈與條款能撤銷嗎
做了公正或者財產已經轉移(例如約定的房產已經過戶給對方)就不可以了
③ 婚姻忠誠承諾書怎麼寫
我來告訴大家,像上面這種寫法的「忠誠協議」大概率會被法院判決為無效,寫了也等於白寫。
那麼,為什麼這種寫法會導致無效呢?到底應該怎樣寫,才能既約束對方,又能得到法律支持呢?下面,郭律師就給大家詳細分析和講解一下。
一、為什麼很多《忠誠協議》被判決為無效?
1、「凈身出戶」條款無效
如果協議中約定了,對方出軌就放棄全部財產,這樣的條款有兩個原因導致其無效。
原因一:「凈身出戶」條款屬於離婚時雙方對於財產分割的約定,屬於《離婚協議》的一部分。按照《婚姻法》的規定,《離婚協議》只有在領取離婚證時才生效,如果沒有領取離婚證,《離婚協議》暫不生效,這就意味著,對方即使簽了「凈身出戶」的協議也沒有生效。
原因二:「凈身出戶」從本質上來說,剝奪了對方基本的生存和生活的權利,顯然有違公平原則,這樣的條款當然無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2、剝奪人身權利的約定無效
有些《忠誠協議》約定:一方出軌不得享有孩子的撫養權、主動提出離婚者少分財產、每晚11點之前必須回家、不能與異性單獨吃飯等等。類似這樣的約定,往往會因為剝奪了對方的基本人身權利而導致無效。
二、法官如何看待《忠誠協議》
有關《忠誠協議》效力的認定問題,司法實踐中傾向性觀點認為:夫妻之間簽訂的《忠誠協議書》,應由當事人本著誠信原則自覺履行,法院不能賦予《忠誠協議書》強制執行力。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在相關指導性意見中規定: 對夫妻雙方簽有忠實協議,現一方僅以對方違反忠實協議為由,起訴要求對方履行協議或支付違約金及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外,夫妻一方在離婚案件中以對方違反忠實協議或違背忠實義務為由,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或損害賠償的,審理該案的人民法院不予處理。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年7月18日印發的《家事糾紛案件審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中指出:「夫妻是否忠誠屬於情感道德領域的范疇,夫妻雙方訂立的忠誠協議應當自覺履行。夫妻一方起訴主張確認忠誠協議的效力,或者以夫妻另一方違反忠誠協議為由,主張其承擔責任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我國其他省份基本也是如此,雖然個別案例中的確有法官支持了按照忠誠協議進行分割財產或者賠償,但是大部分還是否認其法律效力的。
那麼,有什麼辦法可以簽署一份,既能約束對方保護自己,又能得到法律認可的協議呢?
三、跟郭律師學習,「忠誠協議」怎麼簽才有效?
1、千萬別提「離婚」
「忠誠協議」中,千萬不要提及「離婚」,或者影射離婚時如何分割財產。因為,如果「忠誠協議」一旦對離婚後財產分割問題作了約定,則很有可能被法院認定為時離婚協議。前文已經提及,對於離婚協議,只要離婚證沒到手,任何一方都有反悔的空間,都可以隨時推翻離婚協議的內容,法律也是支持這種「反悔」的。法院將認定該離婚協議沒有生效。
2、巨額賠償要不得
如果「忠誠協議」約定:違反忠誠義務的一方,需承擔巨額賠償金,或者約定「出軌方」放棄所有夫妻共同財產。這樣嚴苛的約定,法院往往會基於公平原則,判定為無效,或者酌情進行裁判。胃口太大反而容易失去更多。
3、人身權利不能約定
「忠誠協議」不可剝奪和限制一方的人身權利,如必須離婚、放棄對孩子的撫養權、不得探視孩子、限制對方的人身自由、通信自由等
4、將「忠誠協議」寫成《夫妻財產約定》
建議夫妻雙方直接按照《夫妻財產約定》的形式,直接寫明哪種財產歸男方,哪種財產歸女方。但是不要出現全部財產歸一方,全部債務歸另一方的表述,原因在前文已經提及,這樣的「顯失公平」的內容容易被認定為無效。這樣,忠誠協議就轉化為夫妻財產約定,受法律保護。
5、協議只談錢,別談孩子撫養權
不談撫養權的原因是,一是可能被認定為是離婚協議而導致對方反悔,二是因為協議不能限制人身權,所以此類約定會被視為無效。
④ 什麼是婚姻忠誠協議書
法律分析:婚姻忠誠協議書是指男女雙方在婚前或婚後約定該二人合法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恪守互相忠實的義務,如有違反,過錯方將承擔相應後果的協議。實踐中,婚姻忠誠協議書的效力是存在較大爭議的,部分法院認為忠誠協議書「是對特定條件成就後離婚時夫妻財產分割的約定」,因此,如果一方反悔,法院可能會不予確認婚姻忠誠協議書的效力。
法律依據:《關於婚姻家庭糾紛案件的裁判指引》 第三十七條 一方當事人以另一方當事人違反忠誠協議導致離婚為由請求另一方當事人在離婚時履行其在忠誠協議中所作損害賠償承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該忠誠協議約定的損害賠償數額過高時,人民法院可以適當調整。
⑤ 夫妻簽訂的忠誠協議有效嗎
婚姻忠誠協議中有關人身關系的約定基本不具有法律效力,關於財產處理的約定,原則上以夫妻雙方的約定為准,但凈身出戶、巨額賠償等,一般不會獲得法院全部支持。
忠誠協議通常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宣示承諾,對離婚條件、子女撫養、探望條件、財產處理等方面所進行的書面約定。對於忠誠協議的效力問題,可從以下幾方面區別認定:
1、關於離婚條件的約定一般無法律效力。婚姻自由是我國基本的婚姻制度,即使夫妻一方不履行忠誠協議約定,只要未達到感情確已破裂的離婚條件,法律也無法強制雙方離婚。
2、關於孩子撫養權歸屬的約定並不當然具有約束力。確認子女撫養權歸屬的基本原則是有利於子女,特別是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並不能因為夫妻一方違背忠誠協議的約定而背離這一基本原則。
3、奪、終止探望權的約定一般無法律效力。探望權是父母的法定權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剝奪、終止。
4、關於財產處理的約定,原則上有效。忠誠協議違約方向另一方支付財產是忠誠協議中最常見的懲罰方式。夫妻雙方離婚時可自行約定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我國《婚姻法》明確賦予夫妻雙方的財產自治處分權,因此,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原則上以夫妻雙方的約定為准,但應在合理、合法的范圍內,並不得顯示公平。
另外,忠誠協議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約定當然無效。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⑥ 我和老公簽訂了份《婚姻忠誠協議書》上面有我倆的簽字。
不用! 你們夫妻要靠這個協議書來彼此約束, 那對於不忠誠的一方協議書上應該要給予嚴重的罰則,否則簽這個就沒意義!
⑦ 夫妻「忠誠協議」的效力及相關法律知多少(附模
一、「忠誠協議」的界定
1、定義:
夫妻「忠誠協議」並非法律上的專業術語,我國法律並沒有對此做出明確的規定,學理上及司法實踐中對「忠誠協議」也有不同的認識和界定。一般來說,夫妻「忠誠協議」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所達成規定夫妻雙方忠實義務及違約後果的協議,如違反該協議,過錯方將在經濟上對無過錯方支付違約金、賠償金、放棄部分或全部財產,現實中還有以保證書、承諾書、「空床費」等形式存在。
2、法律上的界定:
從我國的相關立法來看,夫妻的忠實義務已為婚姻法所涵蓋,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相互忠實,相互尊重……」,將夫妻間的忠實義務納入法律。同時,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該條的目的在於對配偶權侵害的,受害者在離婚時可以主張損害賠償,雖只列舉了四項離婚損害賠償情形,但可通過法律解釋的方法,對違反「忠誠協議」的賠償提供參考。
二、「忠誠協議」的法律效力
總的來看,司法實踐中對於越來越多「忠誠協議」的案件,法院的解決方法主要分做兩種,一是承認該協議的效力,二是否認其協議的效力。由於立法上沒有明確的關於「忠誠協議」的定性,因此法院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間。各法院對「夫妻忠誠協議」從性質到法律效力的認定都不盡相同,但在離婚糾紛中,判決准予離婚的大多數法院還是支持夫妻「忠誠協議」的效力的。隨著人們法律意識越來越強,在社會生活中類似的「忠誠協議」會出現得越來越多,法院一般認為,只要不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應該遵從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認可「忠誠協議」的效力。
三、與「忠誠協議」有關的法律問題
1、能不能公證?
根據我國《公證法》的規定,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公證處一般不予辦理「忠誠協議」公證,因為沒有法律依據可供操作,不能辦理夫妻「忠誠協議」公證。
2、是否受合同法調整?
夫妻「忠誠協議」不屬於合同法意義上的合同。《合同法》第2條第1款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該條規定的「民事權利義務」,是對《民法通則》所規定的「民事關系」的具體化,應作限制性解釋,即僅指債權合同。由此,夫妻忠誠協議不是合同法意義上的協議。其實,面對司法實踐中夫妻忠誠協議的大量涌現,它們均以提起夫妻離婚訴訟為前提,法院在判決支持夫妻不忠賠償款的時,也是基於「判決准予離婚」為前提。
四、如何約定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首先,避免出現「不得離婚、必須離婚、放棄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等涉及特定人身關系的約定,否則將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主張離婚,只能是單方權利。夫妻之間「不得離婚」、「必須離婚」等約定,因違反婚姻自由的法律原則是無效的。同時,婚姻法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對子女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因此,夫妻雙方事先通過忠誠協議約定或承諾「放棄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可能損害到子女的合法權益,並以此排除或者否定了司法監督權和裁判權,該約定顯然無效。
其次,賠償條款要符合對方的經濟能力。
在「忠誠協議」中,很多人覺得,要求丈夫或妻子在出軌後給予經濟賠償,約定的數額越高越有威懾作用,萬一丈夫或妻子出軌,得到賠償也越多。當事人在「忠誠協議」中約定的違約金往往過高,法官在判決時會考慮當事人的經濟能力,因為如果直接按照該協議判令違約方承擔約定的給付數額,很可能造成違約方生活困難,以及導致財產分割顯失公平,即使判決了也很難執行,只會引發或者激化矛盾。因此,「忠誠協議「如果約定的數額明顯畸高,法院會酌情裁減。
最後,需有足夠證據支撐獲得賠償才有保證。
夫妻雙方的「忠誠協議」,約定了符合一方經濟能力的賠償數額,去法院起訴對方時,還要有能夠證明一方違反「忠誠協議」的確實證據,如證明丈夫或妻子出軌的事實。有些一方當事人會遇到這樣的情形,起訴之前丈夫或妻子承認出軌,法院庭審時卻全盤否認。判決時,法官以證據為基礎,如果單憑一方曾經承認或者道聽途說,即使有協議也無法得到賠償。起訴前,起訴方應該注意收集證據,或者讓對方寫下承認出軌的書面資料,才能讓忠誠協議發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