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請問 如果在婚姻上夫妻發生糾葛鬧離婚主要是她在外不檢點造成離後財產如何分配
這是我整理的《婚姻法》關於通常離婚問題的規定,供你參考借鑒:
1、關於離婚的條件
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可以判決離婚。
2、關於孩子的撫養及撫養費
對於孩子撫養問題,要從有利於孩子成長的角度出發,仔細確認雙方的情況後判決,但哺乳期間的孩子一般判給女方撫養,如果不是哺乳期,就要看那方更適合小孩成長並徵求小孩本人的意見。不撫養小孩的一方在孩子18歲以前應當每月支付撫養費,撫養費的標准一般是年收入的20—30%之間。如果在今後的撫養期內,一方不適合撫養小孩,另一方可以到法院重新起訴,要求變更小孩撫養權。
3、關於共同財產的分割
婚姻存續期間一方取得的財產均屬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歸夫妻共同所有和負擔,一般是一人一半 。如果一方有過錯,分割財產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具體份額由法院裁定。一般情況,結婚後婚前彩禮作為共同財產處理,不能要求退還,如果沒有結婚,可以要求對方退還彩禮。
4、關於離婚的程序、所需證件及費用
如果是協議離婚,雙方協商後,憑雙方的離婚協議書、結婚證、身份證到原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領取離婚證;如果是一方不同意或簽了離婚協議後反悔不履行的,那麼應當通過訴訟離婚,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或者在被告居住超過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訴,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者監禁1年以上的,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訴離婚。一審一般時6個月,二審時3個月。如果法院第一次判決不離的話,半年之後可以重新起訴,第二次起訴法院一般情況下應當判離。訴訟離婚的訴訟費用如果不涉及到財產分割一般是50元,有財產分割的話,按照財產比例交費,具體可參照《訴訟收費辦法》。
神馬都是浮雲,問問感情有木有,木有感情的人你傷不起
Ⅱ 鬧離婚期間女方不讓看孩子怎麼辦
第一,無論是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還是雙方已經離婚,作為孩子的父母都是孩子的合法監護人,都有教育和保護子女的義務。根據《婚姻法》第23條規定, 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第二,該案例中,由於雙方還沒有離婚,那麼當事人的行為明顯是侵犯提問者保護子女和夫妻平等是權利。根據《婚姻法》第十三條 規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三,由於當事人不讓提問者見孩子,提問者造成精神上的折磨,屬於一種虐待行為,提問者可以選擇報警。根據《治安處罰法》第四十五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員,被虐待人要求處理的;
(二)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被扶養人的。
Ⅲ 兒子女朋友不願意婚前體檢,怎麼辦
正常來說,現在年輕人應該有這種基本的衛生與健康概念,為自己好,也為另一半考慮,甚至為了下一代考慮都應該去做婚前體檢。
您先別著急,讓您兒子多去開導一下她吧,如果真有病,治好再結婚都不遲啊。
最新的民法典都有相關規定,不允許隱瞞病情。
Ⅳ 夫妻鬧離婚·有兩個小孩·女方不管怎麼辦
家事案例評論|離婚時,兩個孩子的撫養權歸屬裁判思——一人一個?兩個孩子不分開撫養?
離婚時,兩個孩子的撫養權歸屬裁判思路
——一人一個?兩個孩子不分開撫養?
註:圖片來源於網路
卷首語
感謝師傅楊曉林律師推薦《楊立新品百案》一書,這種案例分析方式著實有趣,不具備太多的法條教條主義,但卻將法律規定以一種自然法的韻味娓娓道來。於是,我也嘗試著自己「品一品」案件,落筆才發現,不管是在案情的精煉程度上,還是在評論的遣詞造句上,自己還差很遠,希望通過不斷的思考與鍛煉,自己有朝一日也能信手拈來。
之前的案例評論總是圍繞一兩個案例展開,但是本次研究的主題更加適合做多個案例的研究總結,因此本話題中選取了11個案例進行總結,期待發現實踐的規律。但不得不說,撫養權歸屬的規律性很難尋找,每個個案有較大的不同性,穩定居住環境、不滿兩周歲原則上隨母等規律又是法律已經規定的明文條款。不得不說,在爭取兩個撫養權時每個代理律師都應當對自己的當事人負責,每個當事人更應當為自己負責,都給予充分的重視,盡最大的努力爭取孩子,結果常是難以預料的,著實強求不來。
前言
隨著三胎政策的到來,放開四胎、計劃生育內懷孕不允許打胎等話題也逐漸受到人們的熱議。獨生子女的政策遠去後,離婚撫養權爭議的焦點也逐漸呈現出新特色,越來越多的夫妻不再是爭一個孩子的撫養權,而是爭兩個甚至三個孩子的撫養權,而這一問題不光是家事律師需要關注的問題,更是一個涉及未成年人利益的社會問題。為此,筆者在威科先行資料庫中,選取北京地區法院的審判案例,進行非全樣本研究,最終選取11個兩個孩子的撫養權均判給一方的案例作為本話題的研究對象,欲對案件代理有所幫助,更想揭示各方對此問題的觀點,以拋磚引玉,期待大家進一步展開研究。
一、裁判規則
註:因裁判文書上網的限制,本文搜索到的文章多為2014-2017年間的案例。
1.(2014)三中民終字第10049號
裁判理由:一審:關於劉×1和劉×2的撫養問題,男方堅持要求均由其撫養,女方在第一次庭審中要求兩個女兒均由男方撫養,在第二次庭審中則要求與男方每人自行撫養一個女兒,因雙方不能達成協議,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確定均由男方直接撫養,由女方給付撫養費。
二審:劉×1與劉×2自出生至今一直由男方母親幫助照顧;雙方分居一年多的時間里,劉×1與劉×2一直跟隨男方生活;女方於原審法院曾明確表述「我現在無法直接撫養孩子,孩子給男方」;男方堅決要求撫養劉×1與劉×2,且主張兩個孩子系孿生姊妹,相互之間有較強的情感依賴。原審法院綜合上述因素,判決劉×1和劉×2由男方直接撫養,本院認為並無不當,沒有打破子女已形成的生活習慣,且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和權益保護。
女方觀點:女方也同意孩子一人撫養一個,但女方稱現在沒有人看孩子。後變更為要求兩個孩子均由男方撫養,後又變更為一人撫養一個,自己撫養次女。
男方觀點:長女歸男方撫養,次女歸女方撫養。後變更為要求兩個孩子的撫養權。
1、兩個女兒不能分開,而且女方的家庭環境不適合孩子成長,因此堅持要求兩個女兒均歸其撫養,同時要求女方每月給付撫養費1000元。
2、二人分居後,劉×1和劉×2隨男方一起仍然在北京市順義區南彩鎮後俸伯村居住,由男方的母親幫忙照顧生活。劉×1和劉×2自2014年5月1日始均在北京市順義區南彩第二幼兒園上學。
裁判結果:雙胞胎女孩均由男方撫養
審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裁判時間:2014.08.19
案件類型:男方訴女方離婚糾紛
2.(2014)三中民終字第12178號
裁判理由:
一審:婚生女陳×1、陳×2目前年齡尚幼,且均系女孩,結合女方、男方的年齡、工作、經濟條件、家庭環境等因素,法院確定婚生女陳×1、陳×2均由女方負責撫育,男方每個孩子每月給2500元撫養費。
二審:在離婚中,撫養權歸屬取捨終須判斷。撫養權歸哪一方,應綜合考量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撫養環境,以更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利益和身心健康作為出發點予以決定。在雙方撫養能力相當的情況下,因雙方婚生女陳×1自幼均由女方本人及其母親看護,至今仍與女方共同生活,且陳×1為女孩,故應由女方撫養更為妥當。女方現有穩定工作及收入,亦有穩定住所,其具備撫養能力及撫養條件。男方上訴稱女方有人格缺陷,其並未提供相應證據,本院實難採信。故維持原判。
女方觀點:要求兩個孩子由女方撫養,男方每月支付8000元撫養費。
1、男方有家庭暴力;
2、男方經常出差,對孩子缺乏責任心;
3、男方出軌。
男方觀點:要求兩個孩子由男方撫養,不需要女方支付撫養費。
1、工資收入比女方高,工作處於成長期。
2、男方的父母是高級知識分子,並且退休金較高,且也來京准備共同撫養和照顧兩個孩子。
上訴後意見:
請求×1由男方撫養。
1、女方人格具有明顯缺陷,缺乏自控能力,其行為會影響子女成長過程中身心健康的需要。
2、女方的個人能力與教育環境明顯優於被上訴人,有能力為孩子創造更加優越的成長環境。
裁判結果:兩個女孩均由女方撫養。
審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裁判時間:2014.10.20
案件類型:女方訴男方離婚糾紛
3. (2014)西民初字第17664號
裁判理由:考慮到劉x1、劉x2未滿兩周歲年齡尚小,且現隨女方生活,不宜改變子女的生活狀態,本著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判令兩個孩子由女方撫養,男方支付撫養費每月1450元。
女方觀點:要求兩個孩子的撫養權,男方每月支付4000元撫養費。
1、兩個孩子現跟隨女方在女方家生活。
男方觀點:要求兩個孩子的撫養權未提及撫養費。
1、男方有固定工作及住所,有能力扶養孩子。
2、男方母親系高校教師、父親也曾在高校任職,亦有能力協助被告撫養孩子。
3、女方沒有工作、沒有固定收入,且女方系離異家庭、靠低保生活,不適宜撫養孩子。
裁判結果:龍鳳胎女孩、男孩均由女方撫養
審理法院: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
裁判時間:2014.11.03
案件類型:女方訴男方離婚糾紛
4. (2015)通民初字第13406號
裁判理由:經本院詢問鄧x1的意見,其表示願隨女方一起生活,並希望與鄧x2由同一方撫養。
本院經徵求鄧x1的意見,並結合子女性別,目前居住生活狀況,綜合考量認為鄧x1及鄧x2由女方撫養為宜;
女方觀點:婚生女鄧x1、鄧x2(患病)由女方撫養,男方每月給付撫養費10 000元,醫療費用另行以實際發生額計算原被告每人承擔一半。主張兩個女兒需共同撫養。
1、鄧x2治療的費用及生活開銷均系女方支付,男方也不願配合做肝移植,鄧x1寄宿時男方也不去接送其回家,對孩子不再盡父親的責任。
2、男方自2014年10月就在外居住徹底不回家了,並且與某女子在一起,不再盡丈夫的責任。
男方觀點:主張兩個女兒的撫養權,不需要女方支付撫養費。主張兩個女兒需共同撫養。
1、婚後男方掙錢養家,收入都是女方在掌控,從2009年到2014年女方沒有工作。女方沒有固定的工作、經濟來源,沒有能力撫養兩個女兒。
2、女方性格暴躁、有嚴重的家庭暴力,曾對小女兒動手,還對男方進行過攻擊,曾毆打男方母親導致其受傷。
3、女方對女兒沒有盡到監護的責任,曾導致小女兒手指受傷;小女兒出生後都是由男方母親照顧的;大女兒現在住校,之前都是男方去接送;
裁判結果:兩個女孩均由女方撫養。
審理法院: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裁判時間:2015.09.30
案件類型:女方訴男方離婚糾紛
5. (2015)朝民初字第67530號
裁判理由:關於撫養問題,應本著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權益的原則進行處理。考慮到戴×2、戴×3一直隨女方共同居住生活,且兩個孩子年紀尚幼,由雙方分別撫養並不利於孩子的成長,故本院認為戴×2、戴×3均由女方撫養為宜。
女方觀點:女方不同意離婚。男方一直很愛家愛孩子,我們雙方互動良好,其兩次提出離婚,讓女方非常驚訝。
庭審中,女方表示若離婚,則要求兩個孩子由其撫養,男方可以不支付撫養費。
男方觀點:婚生子戴×2由男方自行撫養,婚生女戴×3由女方自行撫養。
無具體理由。
庭審中,男方表示若兩個孩子由女方撫養,其自願每月支付撫養費二千元。
裁判結果:一子一女均由女方撫養。
審理法院: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裁判時間:2016.03.07
案件類型:男方訴女方離婚糾紛
6. (2015)海民初字第41705號
裁判理由:關於婚生女李×1及婚生子李×2的撫養問題,鑒於李×2不滿兩周歲,更加需要母親的照顧,故李×2由女方撫養為宜。關於李×1的撫養問題,現女方與男方均要求李×1的撫養權,本院考慮到李×1從出生起就一直隨母親一起生活,從未離開過女方的照顧,且李×1在回國後又一直隨外祖父、外祖母及母親一起居住生活,現已上幼兒園,隨女方及其父母生活時間較長,如改變生活環境對其健康成長較為不利,無論從工作的穩定性還是居住的穩定性角度講,女方現在的撫養能力都要優於男方,且從李×1性別的角度看,由母親對其照顧、教育更為方便、有利,故綜合以上情況,本院認為李×1由女方撫養更為適宜。
女方觀點:兩個孩子由女方撫養,男方不需要支付撫養費。
1、因男方工作頻繁變動。雙方婚後一直聚少離多,在女兒與兒子出生後,男方因工作原因很少參與對子女的撫養、教育,絕大部分時間是由女方及女方父母負責孩子生活方面的照顧和成長方面的教育。
男方觀點:兩個孩子由男方撫養,女方不需要支付撫養費。
1、男方工作頻繁變動也在為女方尋找工作機會,並且專門辭職幫助女方待產,期間創業,寧願選擇孩子,也不會選擇事業。雙方並非聚少離多,共同在美國3年期間男方也撫養女兒。
2、女方父母撫養孩子的時間點是在溫×將孩子滯留在國內之後。
3、女方父親曾經提出將孩子改為女方的姓,男方一直沒有同意。
4、女方沒有足夠的能力單獨撫養兩個孩子,她全職工作,經常早上六點出門,晚上十一點才回來,沒有多餘的時間照顧孩子的教育成長,照顧孩子的任務就落在了兩個70多歲的老人身上。
5、不同意女兒回國,因為北京空氣不好,女兒回國後對氣候不適應,身體健康受到影響。女方父親還有吸煙習慣,由女方撫養孩子我沒法信任。對女兒的撫養需要耐心呵護,這是女方和她父親所缺失的。
裁判結果:一子一女均由女方撫養。
審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裁判時間:2016.03.28
案件類型:女方訴男方離婚糾紛
7. (2016)京03民終2344號
裁判理由:撫養是父母從物質上對子女的養育和照料,為子女的健康成長提供生活費、教育費,承擔必需的經濟責任。離婚案件中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本案中,雙方婚生子劉×2、婚生女劉×3系雙胞胎,年齡尚幼,且大部分時間由女方的父母進行照看,如若將兩個孩子分開,改變現有的撫養環境,對兩個孩子的健康成長不利。在此基礎上,法院綜合考慮雙方意願、孩子年齡尚幼以及當前撫養狀況,判令撫養權歸女方,比較符合孩子成長的客觀需要,亦體現了照顧婦女權益的原則。
女方觀點:要求兩個孩子由女方撫養,男方按月支付撫養費。
1、強烈要求我們的雙胞胎子女由女方自行撫養,這是離婚情形下有利於孩子身心健康成長的最佳安排。
2、雙胞胎在情感上有天然的聯系,一同成長和默契交流才能抵禦父母離異帶來的問題。
3、兩個孩子年幼,從出生至今從未分離,一直由女方及女方的父母帶養,繼續維持孩子原有生活環境,對孩子成長更為有利。
4、女方曾多次流產,兩個孩子是女方冒著生命危險得來的,是女方的生命。
5、女方有時間和精力獨立撫養兩個孩子,劉男方曾在得知女方懷上雙胞胎時要求做掉一個孩子,男方情感淡漠,對孩子情感發育不利。
男方觀點:要求婚生女由男方撫養,婚生子由女方撫養,雙方自負撫養費。
裁判結果:龍鳳胎女孩、男孩均由女方撫養
審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裁判時間:2016.04.14
案件類型:男方訴女方離婚糾紛
8. (2016)京0108民初6141號
裁判理由:鑒於劉×2不滿兩周歲,更加需要母親的照顧,且劉×對劉×2由女方撫養亦表示同意,故劉×2由女方撫養為宜。關於劉×1的撫養問題,現雙方均要求劉×1的撫養權,本院考慮到劉×1現已滿十周歲,征詢了本人意見,劉×1表示希望隨母親一起生活,且劉×1從出生起就一直隨母親一起生活,從未離開過女方的照顧,近兩年劉×1又一直隨外祖父、外祖母及母親一起居住生活,現已上小學四年級,隨張×及其父母生活時間較長,如隨意改變生活環境對其健康成長較為不利,故綜合以上情況,本院認為劉×1由女方撫養更為適宜。
女方觀點:兩個兒子都歸女方撫養,男方支付撫養費15000元。
男方觀點:長子由男方撫養,次子由女方撫養。
1、不認可與次子之間的親子關系,女方出軌,認為次子是女方出軌所懷,但是訴訟中明確表示不要求進行親子鑒定。
裁判結果:兩個孩子均由女方撫養
審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裁判時間:2016.05.25
案件類型:男方訴女方離婚糾紛
9. (2016)京02民終6457號
裁判理由:
一審:考慮到雙方之女尚年幼,由母親撫養更有利於子女的成長,且在雙方分居後跟隨女方及其親屬共同生活,故認為雙方之女均由女方撫養為宜。
二審:
原審法院考慮到雙方的雙胞胎女兒尚處年幼,由母親撫養更有利於子女的成長,且在雙方分居後跟隨女方及其親屬共同生活等原因,判決雙方之女均由女方撫養,男方應給付撫養費,無不當。
女方觀點:兩個雙胞胎女孩均歸女方撫養,男方每月支付撫養費3000元。
1、雙方均認可女方年收入11萬元左右,男方月收入3000元左右。
男方觀點:兩個雙胞胎女孩均歸男方撫養,不需要女方支付撫養費。
1、孩子從出生到現在三年了一直由男方及父母帶著,生活起居都比較習慣了。
2、男方父母身體比較好,可以幫助撫養,女方父母身體患病,照顧孩子力不從心。
上訴後意見:
改判兩個孩子均歸男方撫養。
1、女方家庭環境無能力撫養。女方母親半身不遂20年,患有高血壓、高血脂等多種疾病,生活不能完全自理,需要有人照顧。女方父親患有高血壓、高血脂、精神抑鬱症(曾經)等疾病。女方有固定工作,白班、夜班,其父母沒有能力來照顧兩個孩子的生活起居。女方說過讓她姑來照顧孩子,兩個姑分別都是離婚的。女方從小就體弱多病,做過兩回大手術,經常鬧腸胃疾病。
2、我有能力撫養孩子。女方從懷孕到孩子出生,其家人沒有照顧過一天。孩子出生時,女方家沒有任何一個人來看望。孩子滿月,女方想回家住一段時間,但遭到了女方父親的拒絕。
3、女方在上次判決時稱2016年5月20日與我分居,長期與孩子及親屬共同居住,此條與事實不符。孩子三年來,從未離開過我家,一直由我父母精心照顧。
4、2012年1月至2014年4月,2013年3月至2014年12月期間,女方沒有任何經濟來源,所有家庭開支和孩子生活費用均由我家承擔。2015年1月起至2016年5月女方有了經濟收入,但未給我家任何生活費用,一切日常開支仍均由我家承擔。所以我從家庭環境和家庭收入方面均能夠給孩子的生活提供更好的照顧。
裁判結果:雙胞胎女孩均由母親撫養。
審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裁判時間:2016.07.28
案件類型:女方訴男方離婚糾紛
10. (2016)京0115民初第18054號
裁判理由:關於子女撫養問題,考慮到孩子自身的意願及現在的生活居住情況,從尊重孩子意願和不改變孩子生活環境的角度考慮,沈x和沈x2應由母親撫養為宜。
女方觀點:堅決不同意離婚,如果離婚兩個孩子均由女方撫養。
1、兩個孩子自出生之日就主要由女方和女方的母親照顧。
2、男方離開家的這段時間未對孩子盡撫養義務,兩個孩子所有的開銷均由女方負擔。
3、女方有穩定的居所,有穩定的收入,有能力撫養孩子。
4、女方的父母也能照顧孩子。
5、女方提交大孩子寫的聲明「我是沈x,我媽媽叫xx,我爸爸叫xx,我上舊宮二小小學,上二年級,我弟弟4歲了,我和弟弟是姥姥、媽媽照顧,爸走了一年不回家,我希望爸爸回家,如果爸爸媽媽要分開的話,我希望跟姥姥和媽媽一起生活,我也不想跟弟弟分開,我會照顧好弟弟的。」
男方觀點:兩個孩子均由男方撫養,女方支付一次性撫養費15.6萬元。
1、女兒沈x和兒子沈x2一直與男方生活,從小到大一直由男方撫養,而女方從未關心和照顧兒子的生活。
2、女方也沒有自己的居所及穩定的收入。為有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應繼續由沈某撫養為宜。
裁判結果:一子一女兩個孩子均由女方撫養。
審理法院: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
裁判時間:2017.05.18
案件類型:男方訴女方離婚糾紛
11. (2019)京民申2615號
裁判理由:雙方婚姻存續期間所生育兩個女兒均年幼,且一直與女方共同生活。二審判決婚生兩女均由母親撫養,並參照雙方訴前達成的離婚協議內容,酌定撫養費數額並無不當。
女方觀點:二審判決認定婚生兩女均由母親撫養更有利於孩子成長是充分考慮了有利於兩個孩子身心健康做出的判決。再審申請中男方提出的撫養能力等情況與事實嚴重不符。
男方觀點:
1、二審判決對撫養權歸屬的認定缺乏事實依據。二審認定婚生兩女均由母親撫養更有利於孩子成長缺乏事實依據,且未考慮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及條件。女方無論是經濟能力和時間精力均沒有直接撫養兩個孩子的條件。
2、二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基於對撫養能力事實認定有誤,二審法院適用婚姻法時忽略《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關於撫養權的優先條件,做出不利於子女成長的判決,未能從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出發,適用法律錯誤。故請求法院依法再審。
裁判結果:兩個孩子均由母親撫養
審理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裁判時間:2019.06.27
案件類型:女方訴男方離婚糾紛
二、裁判總結
綜上,筆者對於影響兩個孩子撫養權裁判歸屬的影響因素總結如下,未來的司法實踐中遇到其他影響因素可進一步補充,也歡迎廣大律師界及各界朋友對相應的影響提出建議。
(一)兩個子女跟隨哪一方生活
子女的撫養狀態可謂是離婚判決撫養權最重要的影響因素,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了「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可予優先考慮,《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沿習了這一條的規定,子女跟隨哪一方生活是離婚案件中法院一定會查明的重要事實,對於當事人而言,仔細梳理孩子自出生至審判時孩子跟隨哪一方生活的撫養狀態是非常必要的,也是爭取撫養權的必要工作。
上述11個案件中無一不考慮了孩子的現實生活狀態和已經形成的穩定環境,且均是將孩子撫養權判給了長期以來實際撫養孩子的一方。
(二)主張兩個孩子撫養權的被告是否同意離婚
筆者第一次關注到這個影響因素是向外地律師同行請教兩個孩子撫養權歸屬的代理經驗時,山東徐文麗律師分享的案例,她稱她代理的案件中有一個女方當事人在第二次被起訴離婚時強烈要求不離婚,給孩子完整的家,並堅決要求兩個孩子的撫養權,後法院判決離婚,但是為了平衡雙方的利益,將兩個孩子的撫養權判歸女方。
無獨有偶,在筆者關注的11個案例中也有兩個案件被告表示不同意離婚的,即(2015)朝民初字第67530號、(2016)京0115民初第18054號案例中也均是被告的女方不同意離婚,無法確認不同意離婚與獲得兩個孩子撫養權歸屬之間的因果關系強弱,但是在一人一個孩子的大背景下,對於想要獲得孩子撫養權的一方只能是寧可信其有不可信其無了。
(三)法庭上對孩子撫養權的態度是否堅決
法院判決孩子撫養權考慮很多因素,其中有一個因素是不記載於任何法律和司法解釋,但是卻不得不重視的,那就是法院的上訴率,所以法院為了避免當事人上訴通常會進行調解或者搞利益平衡,當事人當庭的表態很有可能成為法院最後利益平衡的理由。
所以,堅決要求撫養權的情況下,在法院歷次庭審中對撫養權堅決不松動是非常必要的,在(2014)三中民終字第10049號案例中,法官就以女方在歷次庭審中的表述確定雙方的撫養意願。
(四)已滿8周歲的孩子願意和弟弟妹妹共同生活的意見
(2016)京0115民初第18054號中大孩子已滿8周歲,小孩子4歲,法院徵求大孩子的意見時,大孩子明確表示要和弟弟一起生活,並且,客觀上兩個孩子一直都是跟隨女方生活的。(2015)通民初字第13406號也是大孩子希望與小孩子由同一方撫養。兩個孩子年齡差距較大的情況下,法官會尊重大孩子的意見,也因為小孩子較小,法官傾向於將小孩子的撫養權判給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因此,在大孩子也願意兄弟姐妹間一起生活的情況下,爭取兩個孩子的撫養權會更有可能性。本團隊段鳳麗律師親自代理的案件中,也有一例呈現這樣的結果,大孩子願意跟隨一方,並且願意和小孩子一起生活,最終兩個孩子都歸一方撫養。
(五)兩個孩子為雙胞胎,且均未滿2周歲
《民法典》第1084條明確規定「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故雙胞胎孩子在未滿兩周歲時,由母親直接撫養的概率更大。
筆者認為,上述案例還能反映出一些爭奪撫養權的否定性影響因素(即基本上不會影響撫養權歸屬的影響因素),但是,在一人一個孩子的大背景下,任何因素都不容輕視,哪怕有一絲影響的可能性都要給予百分之百的重視,因此本文未對否定性影響因素進行總結,以免對司法實踐產生誤導,在個案中應注意取長補短,將有利的因素發揮到極致。
家事法規則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四十六條對已滿兩周歲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一)已做絕育手術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
(三)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作者:陳貝貝律師
Ⅳ 和女朋友有了孩子要結婚女方家人不同意
首先,你沒有法律上的責任,但是作為一個好男人一定要勇於承擔,不管怎麼樣?你要照顧好孩子的母親,她父母不同意,直接觸犯了婚姻法屬於干涉他人,婚姻自由。你更可以不理他,直接到民政局領取結婚證,如果他們強行阻攔可以到法院起訴他們限制人身自由干涉婚姻自由但是那也是沒有辦法的辦法,還有你們未婚先育可能,計劃生育部門在辦理准生證需要罰點錢,這也是小事,最重要的是要做好他父母的工作,畢竟他們是你女朋友,最親的人。他們的態度很大,程度決定了你和你的女朋友,幸福與否。
我覺得你應該做好人家父母的思想工作。讓他的父母知道你會對她的女兒有多好,這樣子人家的父母才放心的把自己的孩子交給你。
找到正解,所在就好辦了,如果是女方家裡要求比較高,需要房子車子,你有能力就去准備,如果是你家的提親手續出現了問題,就找個當地有聲望的人,再去撮合一下就好了,我見過的女方家裡不同意,結婚的,無非就是這兩個原因。
女方家裡面肯定是為了你的女朋友著想你,和女朋友結婚,也是為了女朋友的幸福,出發點都是一樣的,所以這個時候需要冷靜不能夠沖動的,去和女朋友家裡人辯論,這樣一來肯定會將事情搞得不可收拾,將來還是要在一起的,難為你一點也是正常的人家把這么大的女兒交給你,有點不放心也是正常的。
也多從自己身上找原因。家裡面的不夠,結婚年齡的孩子也要結婚,家裡面自然是不會同意的,也不知道你們的年紀夠不夠你們有沒有養家的,能力,這些都是需要考慮的,畢竟結婚了就要靠自己生活了。
不知道你是哪種原因,總之知道因為什麼不同意結婚就好辦了。
Ⅵ 夫妻還沒有離婚女方不讓男方看孩子怎麼辦
你好,鑒於你的情況,還沒有離婚會涉及到爭取孩子撫養權的問題,建議多收集與孩子平時相處的照片、與孩子對話的錄音、給孩子購置物品的流水賬單等,與孩子的感情如何是爭取撫養權的一大考量因素。你們夫妻雙方在平等協議的情況下,是可以在離婚的時候約定,孩子撫養權歸一方,撫養費也全部由一方負擔這樣的約定的,這是有效的。不過要注意,即使這樣約定,但是如果負擔撫養費的一方發生經濟困難,亦有權向另一方索要撫養費。一般來說,兩周歲以下的孩子原則上跟母親,兩到八周歲的要綜合考量雙方的各種情況,進行綜合判定。八周歲以上的會尊重孩子的意願。法院在判定子女撫養權歸屬時考量的主要因素包括父母經濟能力、學歷、子女原生活環境、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學歷和撫養意願等多方面因素。總的來說,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長是確定子女撫養權歸屬的總原則。
【相關法條】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52條 父母雙方可以協議由一方直接撫養子女並由直接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養費。但是,直接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1084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