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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過世如何解除婚姻關系

發布時間:2023-01-16 14:33:08

A. 妻子死亡怎麼解除婚姻關系

法律分析:夫妻一方死亡,婚姻狀態自動解除,不需要辦理什麼手續。如果死亡一方重新出現,則婚姻關系自動恢復,除非一方已再婚。公民死亡後,其所享有的民事權利自然終止,婚姻關系自然也終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三條 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第十四條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B. 一方死亡婚姻關系如何解除

夫妻一方死亡的,婚姻關系自動解除。開始繼承。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是我國婚姻制度的重要原則之一。婚姻的開始以婚姻登記為標志,婚姻的結束是婚姻關系的終止或者離婚為標志。
一.財產如何繼承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一方死亡,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的遺產。當配偶一方死亡時,首先應確定出遺產的范圍,然後由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等第一順序繼承人對遺產進行繼承、分割。
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歸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一方死亡後另一方再婚,有權處分所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
二、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撫養費是怎樣處置的
1、我國民法典規定的撫養義務只存在於父母子女之間,一方死亡的孩子應當有在世的一方撫養,可以通過跟孩子的其他親人協商的方式取得補助,但除孩子父母外的其他親人與孩子之間均不成立撫養義務。
2、撫養費是父母或其他對未成年人負有撫養義務的人,為未成年人承擔的生活、教育等費用。我國法律上的撫養費,是指當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支付給未成年人的費用。
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3、撫養權是指父母對其子女的一項人身權利,撫養有婚生的撫養與非婚生的撫養之分,在現實生活中由於各種原因的出現與發生,導致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擁有該權利的一方或雙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權決定是否與子女共同生活,該權利在子女成年時即消滅。
4、撫養費是父母或其他對未成年人負有撫養義務的人,為未成年人承擔的生活、教育等費用。我國法律上的撫養費,是指當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支付給未成年人的費用。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十一條: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銷的,婚姻關系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願意恢復的除外。

C. 妻子死亡婚姻關系如何終止其遺產怎麼繼承

夫妻一方死亡的,婚姻關系自動解除。如果一方死亡,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的遺產。當配偶一方死亡時,應確定出遺產的范圍。妻子留有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繼承;沒有的按照法定繼承順序,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第二順序繼承人順序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D. 妻子死亡婚姻關系如何終止,財產如何繼承

一、妻子死亡婚姻關系如何終止,財產如何繼承
1、妻子死亡婚姻關系終止,財產繼承具體如下:
(1)夫妻一方死亡的,婚姻關系自動解除。開始繼承;
(2)有遺囑的,按遺囑繼承,沒有遺囑的,按法定繼承,妻子死亡遺產繼承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丈夫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二、夫妻一方宣告死亡日期如何計算
夫妻一方宣告死亡日期自判決宣告之日,為被宣告死亡人死亡的日期。被宣告死亡人與其配偶的婚姻關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消滅。夫妻一方死亡,在給死亡的一方注銷戶口時另一方就自動變更為喪偶。一方生前所欠債務,如果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配偶有義務償還。

E. 喪偶了婚姻關系如何解除

法律分析:喪偶後夫妻關系自動解除。若夫妻一方死亡,婚姻自動終止,無需離婚。夫妻一方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自然死亡婚姻關系的主體之一已不復存在,必定引起夫妻關系的消滅,並且發生遺產繼承的法律後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F. 夫妻一方死亡怎麼解除婚姻關系

一、夫妻一方死亡怎麼解除婚姻關系
1、夫妻一方死亡婚姻關系自動終止,無需辦理解除婚姻關系的手續。夫妻一方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被宣告死亡的人與其配偶的婚姻關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消失。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六條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二、夫妻一方死亡財產如何分配
夫妻一方死亡後,夫妻共同財產並不是全部歸另一方所有,而是將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後,剩餘的個人財產部分作為遺產進行分配。具體分配情況如下:
1、夫妻共同財產分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的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2、夫妻死亡一方遺產分配,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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