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法院離婚程序有哪些,包辦婚姻有哪些法律責任
你好,
一、什麼情況下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這一類型的無效婚姻是因違背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則而無效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婚姻法第七條將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作為結婚的禁止性條件作了規定,違反這一規定而締結的婚姻稱為近親婚。
(三)患有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婚姻法》在第七條將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作為結婚的禁止性條件,同時在第十條將違反這一禁止性規定而締結的婚姻定為無效婚姻。《婚姻法》將這種「疾病婚」定為無效婚姻的原因在於男女結婚後組成家庭,彼此是共同生活的伴侶,並共同承擔生育子女的義務,而患有特定疾病的人結婚,容易將所患的疾病傳染或遺傳給下一代或互相傳染,嚴重危及下一代的健康及整個民族的素質。同時涉及到哪些疾病能否結婚,要有充分的科學依據,要依據醫學的鑒定。故對疾病《婚姻法》未作列舉,只作了原則性的規定,立法和司法機關也未作解釋,法律實際上將這一問題交給了醫學研究機構去加以認定。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
二、無效婚姻的處理原則
(一)婚姻無效制度是一種救濟制度,其中被宣告為無效的婚姻關系在形式上已成立,不過是當事人及其利害關系人針對婚姻關系是否有效成立提出了質疑,婚姻法規定的四種類型的婚姻無效原因是指當事人違反了結婚的實質要件,而對於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屬於當然無效。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
(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四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無效婚姻案件,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應當對婚姻效力的認定和其他糾紛的處理分別製作裁判文書。
(三)在審理因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案件時涉及財產處理的,應當准許合法婚姻當事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對原有配偶而重婚的一方,不得以協議方式將財產轉移給另一方,已達成協議將財產轉移給另一方的,應確認為無效,以確保合法配偶的財產權益。
(四)一方或者雙方未達婚齡結婚,一方要求解除同居關系起訴至法院時雙方均達婚齡的,法院可以調解和好,經調解和好的,法院應責令雙方在法定審限內補辦結婚登記,然後法院送達調解書,經調解無效的,應當依法判決解除同居關系。
(五)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後,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並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關系分別受理了離婚和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的,對於離婚案件的審理,應當待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作出判決後進行。
(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的規定:當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B. 離婚法律咨詢
離婚登記行政案件判決方式的適用
對於婚姻一方當事人隱瞞另一方為精神病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而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審查後發放離婚證,屬於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這種違法的行政行為應當判決予以撤銷。
[關鍵詞]離婚登記;判決方式;撤銷判決
基本案情:甲男與乙女多年前登記結婚,2004年1月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向登記機關提交了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離婚協議書和當場簽名捺印的離婚登記申請書。離婚協議載明了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並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了一致意見。婚姻登記機關在審查了雙方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後,根據《婚姻登記條例》有關離婚的規定,認為符合離婚條件,遂向兩人頒發了離婚證。後乙女之父以乙女之名義,以甲男隱瞞乙女患有精神病史,欺騙乙女達成離婚協議,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且婚姻登記機關違反了《婚姻登記條例》第12條的規定,即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辦理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不受理為由,要求婚姻登記機關撤銷離婚登記,被婚姻登記機關拒絕。於是乙父以乙女之名義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離婚登記。
法院受理了該案,對於該案是否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爭議似乎不大。離婚登記行為是具體行政行為中的行政確認行為或稱准行政行為,???它雖然只是雙方當事人解除婚姻法律關系這一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以及公示方式,並不直接消滅當事人之間的婚姻法律關系,但離婚登記這種行政確認行為確實對當事人的身份關系、財產權產生了影響,當事人的婚姻關系據此得以解除。離婚登記行為既然屬於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的具體行政行為並且我國的行政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並沒有將其排除在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之外,故法院應當受理。[2]
至於法院受理後應當作出何種判決形式,對此爭議較大,從各地已經受理的要求撤銷離婚登記行政行為案件來看,有做出維持判決的,有做出撤銷判決的,有作出駁回訴訟請求判決的,還有做出確認違法判決形式的。由此可見,在這類案件的裁判方式上還沒有形成統一意見,為了避免同案異判,研究此類案件的判決方式很有必要。
一、本案判決方式綜述:各種觀點的簡略分析
(一)維持判決。維持判決,即人民法院經過審查,確認被告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並維持其效力的判決形式。持該觀點的人認為,在甲男和乙女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了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離婚協議書和當場簽名捺印的離婚登記申請書,婚姻登記機關依法定程序進行審查,確認雙方屬於自願離婚,並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了一致意見的情況下,根據《婚姻登記條例》有關離婚的規定,認為雙方符合離婚條件,遂向兩人頒發了離婚證。婚姻登記機關已經盡到了法定的審查義務,其頒發離婚證的行為,事實認定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應當判決維持。
(二)撤銷判決。適用撤銷判決的的前提條件是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法律。持該觀點的人認為,《婚姻登記條例》規定申請離婚登記的,如果一方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本案中婚姻登記機關頒發離婚證,屬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這種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法應當予以撤銷。
(三)駁回訴訟請求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判決是對原告訴訟請求的否定,是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不同程度的間接肯定。[3]持該觀點的人認為婚姻法律關系具有不可逆轉性,離婚本身是一種特殊的身份關系的解除,撤銷離婚證不僅使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被破壞,更會使社會關系陷於混亂,所以不能撤銷已辦理的離婚登記,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予駁回。
(四)確認違法判決。確認違法判決,是指法院經過審查,確認被訴行政行為違法,根據一般規則應當撤銷該行政行為。但是,基於公共利益的考慮不撤銷該行政行為,而是作出確認該行政行為違法,責令行政機關採取補救措施並賠償原告因違法行政行為受到損害的判決。[4]持該觀點的人認為,本案中婚姻登記機關頒發離婚證的行為已經違法,但考慮到公眾對於離婚登記行政行為或離婚證的信賴這樣一種公共利益更值得保護,所以應當判決確認離婚登記行為違法而不予以撤銷。
二、本案應適用撤銷判決
撤銷判決,即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具體行政行為部分或全部違法,從而部分或全部撤銷,並可責令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判決形式。撤銷判決意味著人民法院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否定評價,是司法機關糾正違法行政行為的最有效手段,集中體現著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的監督和制約。筆者認為法院應當判決撤銷離婚登記行政行為,理由如下:
(一)撤銷判決是行政訴訟中最核心的一種判決,可以在五種情況下作出:1、主要證據不足;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3、違反法定程序;4、超越職權;5、濫用職權。本案中,法院應判決撤銷離婚登記具體行政行為,原因正是婚姻登記機關在頒發離婚證時認定的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乙女患有精神病史,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婚姻登記機關本不應受理該離婚登記。而甲男隱瞞乙女患有精神病史,欺騙乙女達成離婚協議,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也未能在查清相關事實的基礎上就頒發了離婚證書,該離婚登記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二)1目「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判決:……(二)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銷或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1、主要證據不足的……」的規定,被訴離婚登記行政行為的根據與事實不一致,應判決予以撤銷。
(二)關於離婚登記中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查是形式審查還是實質審查,絕大多數人的觀點是形式審查,既然是形式審查,應當說本案中婚姻登記機關已經盡到了法定審查義務,其作出的離婚登記行為是合法的。筆者不同意這樣的看法,而且對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的區分標准也存有質疑。通觀《婚姻登記條例》中有關離婚登記的法律規定,似乎只是說離婚登記機關只對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負有審查責任,而不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但其中卻暗含著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在查明相關事實的基礎上再作出離婚登記,發給離婚證的內涵。如《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此規定中的「確屬」兩個字體現了國家立法對婚姻秩序的重視:婚姻登記機關對於雙方是否自願離婚,離婚協議及相關材料是否真實的審查,能審查到什麼程度就應當審查到什麼程度,以最大限度地確定案件事實。因此,我們很難區分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從法律條文中也不能推出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申請應當進行形式審查還是實質審查,確切地說應該是審查到什麼程度,這才是最關鍵的。退一步說,即使婚姻登記機關是形式審查,本案當中婚姻登記機關也是違法的。我們要把行政行為的違法和過錯區別開來,如果採用形式審查的標准,婚姻登記機關也盡了義務,這可以證明婚姻登記機關主觀上是沒有過錯的,但事後證明,婚姻登記機關對事實的認定是錯誤的,根據相關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申請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應當不予登記,而婚姻登記機關已經受理了,這個行為在客觀上違反了《婚姻登記條例》,所以是違法的行政行為,前提是要把過錯和違法加以區分
涉外婚姻離婚時財產如何分割: http://www.hunyinfaquanwen.com/402.html
C. 婚姻無效的法定程序是什麼
您好,我是易軼律師,針對您的問題,我做出以下解答: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婚姻屬於無效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法院宣告婚姻無效,法院立案後會作出裁定。
根據《婚姻法》
第十條【婚姻無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十二條【婚姻的無效】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D. 違反婚姻法 負什麼責任
民事責任是指是民事主體違反了民事義務所應承擔的法律後果,民事義務包括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也包括積極義務和消極義務、作為義務和不作為義務。民事責任主要是由三個部分的內容構成,包括締約過失責任、違約責任、侵權責任。
婚姻法已經失效,根據最新的《民法典》規定,違反婚姻法規的民事責任有:少分或不分財產、進行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履行撫養和贍養義務等等。
違反婚姻法如何處理
要看具體情況的。
有些是道德范圍內的事情,法律沒有辦法;有些是法律范圍內的事情,會受到制裁,但是要有相關的證據支持。
違反《婚姻法》的行為,可追究刑事責任的。要是家庭暴力行為。以及其他的犯罪行為如: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遺棄行為;以及重婚行為等。
⑴民事責任。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家庭暴力是法定離婚理由之一,而且受害者可以要求家庭暴力實施者承擔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
⑵行政法律責任。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對實施家庭暴力尚未構成犯罪的可處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⑶刑事責任。當家庭暴力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即當這種暴力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和依法應受刑事處罰的屬性時,就觸犯了刑法,可能構成虐待罪、侮辱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等。
虐待罪:
家庭暴力實施者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經常以打罵、捆綁、凍餓、強迫超體力勞動、限制自由等方式,從肉體、精神上摧殘、折磨,情節惡劣的,觸犯刑法第206條規定,構成「虐待罪」,應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如果引起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侮辱罪:
家庭暴力實施者,使用暴力公然貶低其他家庭成員人格,破壞其名譽,情節嚴重的,構成侮辱罪,應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
故意殺人罪:
家庭暴力實施者故意非法剝奪家庭成員生命的,構成故意殺人罪,應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傷害罪:
家庭暴力實施者,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依刑法第234條規定處罰。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或致人死亡的,可以判處死刑。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家庭暴力實施者,以暴力手段干涉家庭成員結婚和離婚自由的,觸犯刑法第257條規定,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遺棄罪
1、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所謂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是指家庭成員中具有以下幾種情況的人:
(1)因年老、傷殘、疾病等原因,喪失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
(2)雖有生活來源,但因病、老、傷殘,生活不能自理的:
(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E. 非法結婚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非法結婚婚姻是無效的,所謂非法的婚姻是指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無效婚姻,包括以下類型:1、包辦婚姻:指未經男女雙方同意,由父母或他人作主包辦的婚。包辦婚姻是封建制度遺留下來的產物。包辦婚姻雖經合法登記,但由於違背了男女雙方的意願,破壞了婚姻的自由性,因而是違法的;2、早婚:指男子或女子雙方均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婚姻;3、不登記結婚:指未經法定程序和未辦理結婚登記而出現的男女同居的行為;4、買賣婚姻:指僅僅為了謀取經濟利益,而不是以愛情為基礎的婚姻形式;5、近親結婚:指違反相關法律的禁婚規定(如直系和旁系三代以內禁止結婚)的婚姻形式;6、姘居:指有夫之婦或有妻之夫與他人非婚同居;7、重婚:指已婚的人未經離婚而再次結婚,即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借口同時擁有一個以上的配偶。已婚雙方若婚內感情確實已經破裂,也必須是離婚之後,才能另尋所愛;8、典妻:因為經濟等原因,男子將妻子視為商品進行買賣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F. 誰知道《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對無證結婚怎麼處理的,具體在第幾條
1 在我國,結婚的唯一法定程序是男女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證,在1994年2月1日後沒辦結婚證同居的,是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
2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第五條規定: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G.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規范婚姻登記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實施,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內地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則確定農村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具體機關。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內地居民同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以下簡稱香港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以下簡稱澳門居民)、台灣地區居民(以下簡稱台灣居民)、華僑辦理婚姻登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
記的機關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的機關。
第三條
婚姻登記機關的婚姻登記員應當接受婚姻登記業務培訓,經考核合格,方可從事婚姻登記工作。
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除按收費標准向當事人收取工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或者附加其他義務。
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
(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第六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非雙方自願的
(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
(四)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第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第八條
男女雙方補辦結婚登記的,適用本條例結婚登記的規定。
第九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向婚姻登記機關請求撤銷其婚姻的,應當出具下列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
(二)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
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的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應當撤銷該婚姻,宣告結婚證作廢。
第十條
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十二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一)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二)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第十三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十四條
離婚的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系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復婚登記。復婚登記適用本條例結婚登記的規定。
婚姻登記檔案和婚姻登記證
第十五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建立婚姻登記檔案。婚姻登記檔案應當長期保管。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家檔案管理部門規定。
第十六條
婚姻登記機關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判決書副本後,應當將該判決書副本收入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
第十七條
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
第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及其婚姻登記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為不符合婚姻登記條件的當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
(二)玩忽職守造成婚姻登記檔案損失的
(三)辦理婚姻登記或者補發結婚證、離婚證超過收費標准收取費用的。
違反前款第(三)項規定收取的費用,應當退還當事人。
第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領)館可以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為男女雙方均居住於駐在國的中國公民辦理婚姻登記。
第二十條
本條例規定的婚姻登記證由國務院民政部門規定式樣並監制。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辦理婚姻登記或者補領結婚證、離婚證應當交納工本費。工本費的收費標准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並公布。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12日國務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發布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新頒布的《婚姻登記條例》再次明確傳遞一個強烈的訊號:結婚必須履行法定的程序,不登記就以夫妻名義同居的關系,將無法受到法律的有效保護。
據民政部有關負責人介紹,結婚登記是國家對婚姻關系的建立進行監督和管理的制度。結婚除了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外,還必須履行法定的程序、按照《婚姻登記條例》執行。事實上,堅持和完善婚姻登記制度,有利於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原則的貫徹實施,有利於婚姻當事人及其子女的合法權益,有利於預防婚姻家庭糾紛。同時,婚姻登記的過程,也是在婚姻問題上進行法制宣傳和教育的重要環節,所以,中國的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
《婚姻登記條例》的頒布和實施,實際就是從法律層面再次強調:結婚登記是結婚的必經法律程序。不經登記就以夫妻名義同居,事實上就是非婚姻狀態,其形式和內容都無法受到法律的有效保護。
H. 新婚姻法的結婚程序規定分析
新婚姻法的結婚程序規定分析
根據國務院《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國務院民政部門主管全國的婚姻登記管理工作。下面我為大家分享新婚姻法的結婚程序規定分析,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婚姻法第八條規定: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解釋】本條是關於結婚程序的規定,對1980年婚姻法作了補充。
結婚除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外,還必須履行法定的程序。根據本條規定,結婚登記是結婚的必經程序。
結婚登記是國家對婚姻關系的建立進行監督和管理的制度。登記制度,可以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原則的貫徹實施,保證婚姻當事人及其子女的身體健康,避免違法婚姻,預防婚姻家庭糾紛的發生,同時也是在婚姻問題上進行法制宣傳的重要環節。認真執行關於結婚登記的各項規定,對於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具有重要意義。
一、婚姻登記機關
根據國務院《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國務院民政部門主管全國的婚姻登記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婚姻登記管理工作。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者市轄區、不設區的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
婚姻登記機關的職責是:
(1)辦理婚姻登記;
(2)出具婚姻關系證明;
(3)依法處理違法的婚姻行為;
(4)宣傳婚姻法律,倡導文明婚俗。
二、結婚登記程序
結婚登記大致可分為申請、審查和登記三個環節。
(一)申請
1、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申請結婚。
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
(1)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
(2)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證。離婚的當事人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婚登記。
在實行婚前檢查的地方,申請登記的當事人,必須到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婚前健康檢查,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婚前檢查證明。申請復婚的,可以不再進行婚前檢查。
2、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包括常駐我國和臨時來華的外國人、外籍華人、定居我國的外國僑民)在中國境內申請結婚。
男女雙方當事人必須共同到中國公民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申請登記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須分別持有下列證件:
(1)中國公民須持有:
①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②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2)外國人須持有:
①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②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3)外國僑民須持有:
①本人的有效護照;
②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凡證件齊全、符合法律規定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可持證件和男女雙方照片,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應當如實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供規定的有關證件和證明,不得隱瞞真實情況。
(二)審查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查明結婚申請是否符合結婚條件,不明之處,應當向當事人詢問,必要時,可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三)登記
1、予以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對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即時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離過婚的,應注銷其離婚證。但對中國公民和外國人的登記申請,應在收到申請後一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發給結婚證。涉外婚姻的結婚證須貼有男女雙方當事人照片,並加蓋辦理涉外婚姻登記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記專用章。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受單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獲得所需證明時,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查明確實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
2、不予登記。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1)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2)非自願的;
(3)已有配偶的;
(4)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5)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應當以書面的形式說明理由。當事人認為符合婚姻登記條件而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提起行政訴訟。
三、事實婚姻問題
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兩性結合。
事實婚在我國長期大量存在,在廣大農村特別是邊遠地區,事實婚甚至占當地婚姻總數的百分之六、七十。造成這一狀況的原因主要有:
(1)傳統習俗的影響。我國民間流行儀式婚,許多人認為,只要舉行了婚禮,親朋好友認可,就是夫妻了,沒有必要再履行法律手續。
(2)婚姻登記不方便。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者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而我國幅員遼闊,對於地理位置偏遠、交通不便的地區,進行結婚登記有一定困難。
(3)登記制度不健全。比如,有的當事人到了婚姻登記機關,因辦事人員不在等原因不能登記。有的擅自提高法定婚齡,使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不能得到實現。
(4)婚姻登記搭車收費。比如有的要收計劃生育押金、戶口遷移保證金等。
(5)法制宣傳不夠。人們的法制觀念淡薄,對婚姻登記的重要性缺乏認識。有的人不具備法律規定的結婚條件,為逃避國家對婚姻的管理和監督,故意不登記,造成事實婚姻狀態。
事實婚姻的效力,歷來是法學界爭論的重要問題。有的認為,承認事實婚,必然破壞婚姻登記制度,因此,凡不登記結婚的,應一律明確規定為無效婚姻。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前,未辦結婚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如同居時或者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如同居時或者起訴時一方或者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新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1994年10月1日)起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關系對待。”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在審議修改婚姻法時認為,目前不登記“結婚”的人不少,未辦理登記的原因很復雜,有的是不符合結婚條件,更多的是符合結婚條件,因收費過高或登記不便利造成的。對沒有進行結婚登記的,應區別情況分別處理、對違反結婚實質條件的,婚姻法已規定為無效婚姻;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只是沒有辦理登記手續的,一律簡單宣布為無效婚姻,對保護婦女的權益不利,應當通過加強法制宣傳和完善登記制度等工作,採取補辦登記等辦法解決。
因此,修改後婚姻法第八條增加規定:符合本法規定的結婚條件,“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這一規定從積極角度重申了辦理結婚登記的必要性,那些符合婚姻法規定的結婚條件,舉行了結婚儀式或已經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的男女,應盡早補辦登記,以使自己的婚姻行為合法化。
;I. 婚姻關系無效的法定程序是什麼
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婚姻屬於無效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法院宣告婚姻無效,法院立案後會作出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未達法定婚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