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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有哪些疾病會導致婚姻無效

發布時間:2022-02-25 10:11:31

Ⅰ 哪些情況下的婚姻無效

下列情況下的婚姻無效:
1、重婚;
2、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3、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即近親結婚;
4、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婚姻無效,是指當事人雙方不具法定結婚條件或沒有履行法定結婚程序而締結的婚姻,不產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
無效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Ⅱ 哪些情況下婚姻是無效的

第一,重婚的;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其中,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構成法律上的重婚;雖未結婚登記,但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構成事實上的重婚。無論是法律上的重婚,還是事實上的重婚,均屬無效。
第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禁止結婚的親屬是指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直系血親之外的血親,無論輩分是否相同,都禁止結婚。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主要是表兄弟姐妹結婚。
第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有兩個要件:(1)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醫學上認為不應該結婚的疾病是指精神方面的疾病和重大不治的傳染性疾病或遺傳性疾病。(2)婚後尚未治癒。即指結婚時尚未治癒。
第四,未達到法定婚齡的。
未達到法定婚齡的是指結婚時未達到法律規定的最低結婚年齡。我國婚姻法規定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

Ⅲ 哪些會造成婚姻無效

造成婚姻無效的條件有:重婚。我國的婚姻制度始終堅持一夫一妻制,重婚是不被法律所認可的,並且還要受到懲罰。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近親是指三代或三代以內有共同的血緣關系。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未到法定婚齡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辦法》 第九條 婚姻登記機關發現婚姻當事人有違反婚姻的行為,或在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應宣布該項婚姻無效,收回已騙取的《結婚證》。

Ⅳ 哪些疾病是無效婚姻

無效婚姻的疾病包括:

(一)精神方面的疾病

(二)身體方面的疾病

(1)麻風病由麻風桿菌所致,是一種惡性傳染病。

(2)患性病未經治癒。艾滋病、梅毒、淋病等都屬於性病的種類之一,為惡性傳染病。

(3)正處於發病期間的法定傳染病。目前,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進行管理的法定傳染病共甲、乙、丙3類35種。

(4)其他嚴重的遺傳性疾病。所謂「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於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理生活能力,後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

(三)區別對待「有性生理缺陷者」

所謂性生理缺陷,指不具有性行為能力,在傳統的親屬法學中被稱為「不能人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Ⅳ 婚前患有哪些疾病可能導致婚姻無效

核心提示:結婚雙方有醫學上認為禁止結婚疾病的,婚姻無效,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無效。 法律原則禁止醫學上認為不能結婚的疾病患者結婚,因此,結婚雙方有醫學上認為禁止結婚疾病的,婚姻無效,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無效。目前有以下幾種疾病患者屬於禁止或暫時不能結婚范圍: (1)未經治癒的麻風病和嚴重的紅斑狼瘡患者禁止結婚; (2)無法矯正的先天性生殖器官畸形,不能正常進行性生活的人不宜結婚; (3)嚴重的遺傳性疾病(如肌緊張、克汀病等)患者不宜結婚; (4)患遺傳性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癲癇等未經治癒者、不能結婚; (5)梅毒、淋病等性病患者,若未徹底治癒者,不宜結婚; (6)患有重度、極重度智力低下,不具有婚姻意識能力的不宜結婚。 更多的信息請咨詢廣東天穗律師事務所真心真情團隊。更多詳情可進入律師主頁【 楊麗施律師主頁】楊麗施律師曾擔任多家大型企業的法律顧問 ,以自己的法律專業知識代表顧問單位進行談判或以訴訟方式處理民商事糾紛;為公司合同的簽訂提供起草和審查的法律服務,為公司的專項法律事務提出有針對性和可行性的法律意見,積累了相當豐富的企業法律顧問工作經驗和組織管理能力。真正及時、全面的向客戶提示法律風險的存在和為客戶提供周詳的預防風險的法律方案,協助客戶更快、更好的實現其效益目的。

Ⅵ 哪些病會被判婚姻無效

概括起來,不應當結婚或者暫緩結婚的疾病主要包括:重症精神病,即精神分裂症和躁狂抑鬱症。重症智力低下者,即痴呆症。處於發病期間的法定傳染病,包括未經治癒的梅毒、淋病、愛滋病、甲型肝炎、開放性肺結核、麻風病等等。婚前患有以上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婚姻無效。

一、禁止結婚的情形
《婚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屬於禁止結婚的情形。同時第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屬於無效婚姻。醫學上規定,精神病患者在患病期間不得結婚。因此,對一方或雙方為精神病患者的案由是離婚還是無效婚姻,應以雙方在結婚登記時該患者是否在發病期為衡量標准,因為精神病患者在發病期所實施的民事行為是無效的,其所進行的婚姻登記的行為也應為無效,法院應當宣告其婚姻無效。相反,在進行結婚登記時該病人的精神狀況是正常的,其婚姻屬於有效婚姻,應定以離婚案由。

二、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一)指定傳染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1989年9月1日起施行)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等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
(二)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於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後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經男女雙方同意,採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實行節扎手術後不生育的,可以結婚。但《婚姻法》規定禁止結婚的除外。
(三)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四)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898年12月13日公布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一方患有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如一方有嚴重的生殖器疾患,以致不能發生性行為亦應屬於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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