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戶口本婚姻狀況有幾種
戶口本婚姻狀況有4種。包括的情況如下:
1、未婚。在戶口本上都是顯示未婚,哪怕已經訂婚或者辦了酒席的新人也是一樣的;
2、已婚。已婚就是指已經在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辦理結婚登記的新人;
3、離異。戶口本上的婚姻狀況顯示離異的話,意思就是夫妻已經前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手續了;
4、喪偶。喪偶指的是在婚姻存續期間,其中一方因為種種原因喪失生命,而另一方仍然健在的情況,就可以根據另一方的死亡證明去辦理戶口本。
結婚證的領證條件是什麼
1、雙方達到法定結婚年齡;
2、雙方自願結婚;
3、雙方均單身;
4、雙方不是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5、沒有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五條
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登記。
第六條
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
第七條
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㈡ 戶口本婚姻狀況有幾種
戶口本上的婚姻狀態有以下幾種:1、空白,當事人未成年或者未婚或者已婚但是戶口在原籍未遷移的;2、未婚,當事人的戶口遷出過原籍,但是遷移時並沒有結婚的;3、已婚,當事人已經結婚,並且已經更新戶口本的婚姻狀態的或者當事人已婚而且戶口已經遷入到配偶的戶口所在地落戶的;4、離異,當事人男女雙方已經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並且當事人更新過戶口本狀態的;5、再婚,當事人離異後,已經重新組建家庭的。
首先,我們要知道婚姻狀況主要有四種狀態,它們分別是未婚,已婚,離異,喪偶。其實無論是在校大學生考研究生或者是我們出去應聘工作填寫簡歷,還是我們要跳槽去尋找更好的工作機會,我們在很多時候都是需要用到婚姻狀況的。
婚姻狀況我們建議是要以真實情況填寫。比如,如果你還是在校大學生或者是其他的正在工作的公民,只要你還沒有結婚,即使是你在家的時候雖然擺了一場婚宴,按當地的習俗,其實大家都默認你已經與另一半結婚了,但是如果你還是沒有進行婚姻登記的話,我們還是建議你繼續填未婚的。
事實上,雖然我國婚姻法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事實婚姻相關的人員的利益,但是其實簡歷上面的填寫,因為你沒有相關的結婚證等證明,所以你填未婚會比較好。
因此,為了給你的家人一個保障,或者是一份法律的證明,你們還是應該盡早去辦理結婚證,以期進行婚姻登記。如果你是已經結了婚的話,你就可以填已婚。也有可能是因為你的另一半不幸逝世的話,你也可以填喪偶。 如果你因為某種原因而與你的配偶離婚了的話,你也可以填離異。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第十一條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的結婚證;(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㈢ 戶口本婚姻狀況有幾種 戶口本婚姻為啥是空白
在我們的戶口本上,婚姻狀態也算是基礎信息之一了。而在婚姻狀態中,存在已婚、未婚、再婚,或者還喪偶等多種情況。那麼,戶口本婚姻狀況有幾種?戶口本婚姻為啥是空白呢?了解戶口本婚姻狀態顯示常識,就從此刻開始啦。
一 、戶口本婚姻狀況有幾種
首先,我們要知道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我國公民的婚姻狀態一共有四種,分別是未婚、已婚、離異和喪偶。而在這幾種狀態中,已婚包含了初婚、再婚,還有復婚等不同的情況。在戶口本婚姻狀態顯示中,就只有未婚、已婚、喪偶,以及離婚四種狀態,已婚就包括了再婚等情況。
在生活中,如果想要更改自己的婚姻狀態,比如從離婚更改成已婚,需要帶上身份證以及戶口本,還有結婚證或者離婚證的原件,到戶口所在地的相關機構進行辦理。戶口登記機關的工作人員為大家審核查實之後,認為確實是真實情況,就能變更或者更正婚姻狀態了。
二、戶口本婚姻為啥是空白
戶口本上的婚姻狀態如果冊呈現的是空白狀態,有一部分可能是民政局及戶籍管理的公安部門,沒有及時將信息聯通梳理。不過,在大多數情況下,戶口本婚姻狀態一欄空白,是被默認為未婚的。如果需要更改戶口本上的婚姻狀態,前期准備一定要充足。
如果直接去派出所更改婚姻狀態,他們可能會要求你出示單身證明,但是在民政局開的單身證明早在2015年就已經取消了。也就是說,現在並沒有單身證明及未婚證明之類的說法。所以,大家在出發辦理之前,一定要到官方網站,或者直接致電查詢,提前咨詢好自己需要准備哪些材料。
結語:
本文給大家講解了一些和婚姻狀態有關的戶口本小常識,戶口本上的婚姻狀態是否准確,對生活可是有很大的影響的哦。
㈣ 戶口本婚姻狀況有幾種
戶口本婚姻狀況一共有四種,分別是未婚、已婚、離異和喪偶。
【法律分析】
婚姻狀況指的是反映每個人在某一地區內的婚姻狀態,包括未婚、已婚(初婚有配偶、再婚有配偶、復婚有配偶)、喪偶、離婚四種。結婚是指配偶雙方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確立配偶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並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權利、義務及其他責任,在法律上稱為婚姻成立。婚姻關系的成立有三個基本的法律特徵:結婚的主體是男女兩性。不是由男女兩性生理差別的結合,便不構成結婚。同性別的人之間不能結婚。結婚行為是法律行為。申請結婚的雙方當事人必須遵守法律的規定,履行法律規定的結婚登記程序。否則,婚姻關系不產生法律後果。即:不受法律保護的無效婚姻,須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否則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結婚行為的法律後果是,確立雙方的夫妻關系。並承擔由此而產生的責任、權利、義務。這種已確立的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任何單位、個人或夫妻雙方都無權解除夫妻關系。結婚的必備條件:一是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二是必須達到法定年齡,三是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結婚的禁止條件:一是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結婚。二是禁止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結婚。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五條 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登記。
第六條 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一)不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的;(二)假報戶口的;(三)偽造、塗改、轉讓、出借、出賣戶口證件的;(四)冒名頂替他人戶口的;(五)旅店管理人不按照規定辦理旅客登記的。
㈤ 戶口本婚姻狀況有幾種
戶口本婚姻狀況一共分四種,分別是未婚、已婚、離異和喪偶。
婚姻狀況是一國或一地區在一定時期內年滿15歲及15歲以上的人口在婚居方面所處的狀態。
未婚指15歲以上的人口尚未結過婚的狀況。在一個人口總體中,未婚人口所佔比重的大小或未婚率的高低,取決於多種社會經濟因素和生理及心理因素,包括社會制度、經濟發展水平,政府的法令和政策規定、風俗習慣以及人們的倫理道德觀和人生價值觀等因素。婚姻狀況應該根據自身的情況如實填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第一千零四十三條 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