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區別
婚生子女是男女雙方在依法確立婚姻關系後所生育的子女,而非婚生子女則是在依法確立婚姻關系前或婚外行為所生的子女,如非法同居、婚前性行為、姘居、通姦乃至被強奸後所生的子女。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護
(一)建立婚生子女推定與否認制度
1、確立婚生子女的推定製度
所謂婚生推定製度是指子女婚生性的法律強制規定。只需證明在子女出生或受胎時丈夫與子女的母親有婚姻關系,且子女是丈夫之妻所生即可。以此也可對計劃生育政策進行一定的改善,不至於機械地一味給予非婚生子女冠以「黑戶」的帽子。對於判斷婚生與否,採取出生與受胎混合主義立法例是合理的。即規定凡是在婚姻關系導存續期間出生或受胎的,均為婚生子女。
2、確立婚生子女的否認制度有推定就有否認,以相反的制度作為反向救濟手段。婚生子女的否認是指丈夫證明在受胎期間內,未與妻子有同居行為或者有其它證據證明子女非由夫之受胎,而依法否認子女是自己的親生子女的制度。應當對提出否認人的范圍、事由、否認期限和方式以及舉證責任進行詳細規定,便於操作。
(二)建立我國婚生子女的認領制度
生父母對非婚生子女也可以進行認領,以確定親子關系。而未經生父認領的,在法律上就不能認為二人有法律上的親子關系。由此可見,認領是確定非婚生子女與生父之間是否有法律上親子關系的重要依據,因此確立認領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三)確立婚生子女的戶口申報、監護與撫養制度
非婚生子女可以繼承財產嗎:
非婚生子女有繼承權,無論是婚生子女還是非婚生子女,或與養子女,繼子女在法律上享有同等地位,並享有同等的繼承權。孩子與父母之間的關系不受父母之間婚姻關系變化的影響。同樣,孩子的繼承和父母沒有結婚,或者孩子沒有與父母同住,或者孩子與父母沒有血緣關系而剝奪。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㈡ 什麼是婚生推定,適用條件有哪些
婚生推定是指在自然血親父母子女關系發生爭議時,對子女婚生屬性的推定方法。
婚生推定要符合以下條件:
1、父母之間必須具有婚姻關系,這是區別婚生與非婚生的前提條件;
2、為生母所懷孕分娩;
3、為社古墓之夫的血統,如有證據證明子女受孕與夫之外男子,不得推定為婚生子女;
4、在父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受孕,如果在婚前受孕而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出生的子女,不適用婚生推定。
㈢ 什麼是婚生子女的推定
婚生子女的推定原則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的受胎的事實,應推定為婚生的子女。
如果子女年齡在十周歲以上的,應當尊重子女的意見。對於子女堅決不同意鑒定的,則不能鑒定。若提起鑒定的一方沒有其他相反的證據證明的,應推定為婚生子女。
㈣ 親子關系推定法律怎麼規定
關於親子關系推定,應遵循以下原則:
1.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受胎或出生的子女,以其母親的丈夫為父親,且為婚生子女。也就是說,在子女出生前的受胎期間有合法婚姻關系的存在,不論該婚姻關系存續時間的長短,也不論其起止時間是否與受胎期一致,所生子女應當具有婚生子女的身份。因為合法婚姻關系的存在與妻受胎時的合一是確定子女婚生身份的前提。
2.非婚同居期間受胎或者出生的子女,以其與母親同居的男子為父親;
3.在子女出生時母親的丈夫與受胎時母親的丈夫之間,推定子女出生時母親的丈夫為子女的父親;
4.在子女出生時與母親非婚同居的男子和受胎時與母親非婚同居的男子之間,推定子女出生時與母親非婚同居的男子為子女的父親;
5.依法採用人工生殖技術生育的子女,以同意採取該方式生育子女的男女為父母。
因此,在推定婚生子女的同時,法律也允許當事人對此加以否認。夫或妻在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妻並非因夫而受胎,有權提起否認該子女為婚生之訴。至於夫不能引起妻受胎的具體原因,法律在所不問,只要能導致事實上夫不能使妻受胎即可。如:被推定的父親與母親沒有發生性關系,但採用人工生殖技術生育的子女除外;通過醫學方法證明子女不可能是被推定的父親的親生子女;有其他事實證明子女不可能是被推定的父親的親生子女。
㈤ 婚姻法上所說的「子女」包括哪些類型
婚姻法中所指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繼子女。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第二十三條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第二十六條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條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㈥ 婚生子女的推定
法律分析:其一,子女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受胎的,推定為婚生子女。
其二,子女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出生的,推定為婚生子女。
其三,子女是在婚姻存續期間或婚姻解除後300日內出生的,推定為婚生子女,推定為婚生子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一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