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新婚姻法財產規定是怎麼分割的
一、新 婚姻法 財產規定是怎麼分割的? 新婚姻法財產規定的分割方式主要是夫妻共同的財產就按照平分的原則記性。婚姻 法規 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資 、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 知識產權 的收益; (四)、 繼承 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 婚前財產 ;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 醫療費 、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 遺囑 或 贈與合同 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這種約定如果是口頭的,具有不確定性,極易發生糾紛,所以法律規定,該約定必須採用書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 離婚 案件處理 財產分割 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認為在法庭審理中應當分清個人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 和家庭 共同財產 ,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願,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解決,並提出22條具體意見,其中第6條與現行婚姻法沖突,不再適用,其餘各項還作為法院審理離婚時的依據, 具體包括: 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3)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4)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5)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 (6)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 結婚 時間10年以上的, 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葯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 4、夫妻 分居 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作者按:我認為此規定不太公平,如一方財產為5,另一方財產為3,差額應為2,財產為5的一方給對方2,財產少的一方變為5,財產多的一方變為3,是又不公平了。這是立法者的一個失誤,但合理了又不合法,智者千慮,必有一失 ) 5、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此條與該解釋沖突,所以不再適用) 7、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 證據 ,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8、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 一般歸個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分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此處立法者顯然考慮到了5-2=3的問題) 10、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生產資料,可分給有經營條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該生產資料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11、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於發展生產、有利於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12、婚後8年內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 房屋所有權 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期限應不僅限於8年) 13、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 撫養 子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14、婚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於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後無房居住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據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過兩年。無房一方租房居住經濟上確有困難的,享有房屋產權的一方可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屬於生活困難。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 15、離婚時一方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歸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6、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 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17、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 贍養 義務等所負 債務 ,應認定為 夫妻共同債務 ,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18、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物借款所負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19、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20、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一方要求析產的,可先就離婚和已查清的財產問題進行處理,對一時確實難以查清的財產的分割問題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或者中止 離婚訴訟 ,待析產案件審結後再恢復離婚訴訟。 21、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非法隱藏、轉移拒不交出的, 或非法變賣、毀損的,分割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應予以少分或不分。具體處理時,應把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的財產作為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分得的財產份額,對另一方的應得的份額應以其他夫妻共同財產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額部分由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折價補償對方。對非法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進行處理。 夫妻雙方的結合是因為個人經過法律的登記才會形成婚姻的,但是在男女屬於個體的時候肯定會有自己的財產,只要婚前沒有約定好財產的歸屬就會按照法律的規定,只要是個人的財產就會直接歸於個人而不會作為共同的部分進行分割的。
② 新婚姻法事實婚姻財產怎麼分
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事實婚姻財產分割要遵循什麼原則:一、男女平等原則。二、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這里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四、權利不得濫用原則。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
③ 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財產怎麼分割
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 第一、堅持男女平等原則:在分割共同財產時,雙方應有平等的權利,不能因為一方經濟收入較低、沒有經濟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給他(她)財產。 第二、堅持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目前我國婦女的經濟條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財產分割上適當照顧婦女和兒童的利益,給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適當多分一些財產。 第三、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但有過錯,不代表就會「凈身出戶」。 第四:公平原則:離婚時應清算夫妻的經濟利益,例如:夫妻雙方對家務勞動、撫養子女的付出,一方離婚後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離異後的換病房等。 第五、尊重當事人意願,財產約定先於法定的原則:公民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可以多種形式處理雙方財產問題。 溫馨提示: 夫妻雙方打算結束婚姻關系時,就應該馬上考慮離婚財產處理的問題,如果等到離婚訴訟判決後,再申請分割合法所得財產的難度就會大大增大。好聚好散,夫妻雙方和平協商,在離婚前商量好財產處置方案,才是最理智的做法。 在以往的離婚案件中,財產分割協議中大多會出現三種無用約定,絕大部分夫妻處理共同財產時都會陷入以下誤區,從而影響財產分割的結果: 第一,財產歸子女。實際上,這些財產仍然由父母掌控,從法律上看贈予沒有履行,所以大部分被認定無效。 第二,不動產歸一方但未作產權變更。將一方名下的婚前房產等不動產約定為婚後所有,但實際沒有辦理產權更名手續,同樣是一種贈與未完成的行為。在發生爭議時,同樣無法得到確認。 第三、誰提離婚誰無財產。「誰提離婚,誰便凈身出戶」往往會成為婚內財產協議中的恩愛信諾。實際上,此類約定往往等同於限制離婚自由權,而被認定為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④ 離婚怎麼才能爭取到更多的財產
夫妻離婚時,雙方一般都想爭取更多的財產,因此對於能多分財產的方法也就更為關注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您可以從以下三個角度著手,為自己爭取更多的財產:
1.如果雙方通過協議離婚方式離婚的,在協議時可以提出對自己更有利的財產分割方案,只要對方能夠同意並以約定好的離婚協議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就會按照雙方約定的分割方案進行分割。在協議離婚的分割方案對自己有利的情形下,這是能夠最快捷、最方便離婚的方式。
2.如果雙方通過訴訟離婚方式離婚的,則必須尋找一些能讓自己多分財產的證據了。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如果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相對應的,沒有上述行為的一方就可以多分了。
3.如果另一方沒有上述可以少分或不分財產的行為,但是存在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也有權要求對方支付一定的損害賠償。這相當於換種角度多分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⑤ 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方法
一、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方式有哪些
1、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
2、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協議分割的話,不用區分是否外遇離婚,只要雙方同意即可。
3、如果是判決離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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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重婚罪的證據怎麼找
1、明察暗訪其居住生活的場所要認定重婚最重要的一點是與他人同居生活,因此同居的地點是非常重要的,只有找到了同居生活的場所才能有進一步的婚姻調查取證。
2、與重婚者生活場所周圍的人搞好關系確定重婚者是否真的重婚,還要看他是否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同居生活,而這些又需要有人對此給予認可,哪些人的認可最好呢?當然是在其生活場所附近同時與其又經常有來往的人!因此這些人的話(認可)是絕對不能缺少的重要的證據。而要想讓他們說話,就必須與他們搞好關系,否則你就很難從他們的口中掏出任何有價值的話。
3、有可能的話可以去婚姻登記處查詢婚外情一方的婚姻情況。如果有登記的,可以請求婚外情一方的配偶配合,倆人合作。
4、向公安機關報案,請警方予以調查。
5、婚姻中有重婚行為,這固然是過錯,並且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還屬於法定的過錯情形。但是就目前我國的規定來看,並沒有說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法定過錯情形,在離婚分割財產的時候就要少分一些。
⑥ 離婚時怎麼樣才能多分財產
離婚時怎麼樣才能多分財產
離婚時怎麼樣才能多分財產,中國的年輕人結婚的越來越少,而離婚比例越來越高。婚姻破裂帶來的不僅是情感問題,還有孩子的撫養問題,以及財產分割等問題。那麼,離婚時怎麼樣才能多分財產?
1、在起訴前,多方面進行調查,盡可能把對方名下的財產、對方轉移的財產都查出來,擴大共有財產的范圍,這是多分財產的前提基礎。
起訴前,就要調查清楚。起訴中發現的財產,可以增加訴訟請求要求分割。離婚後發現的財產,可以另行起訴要求分割。但是起訴後,就「打草驚蛇」,對方會更加有目地、更加迅速地轉移財產,一方想查實的難度就更大了。所以起訴前,就要調查清楚,一舉進攻,火力全開。
2、舉證對方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包括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共同財產。這是法律明確規定一方可以要求多分財產的唯一情形。
現實中一般包括:一方的銀行賬戶有大筆的轉賬或支出,對資金的用途及去向,卻無法作出合理解釋;一方出售屬於夫妻共有的房產,包括已經在中介或網上放盤,跟潛在的買家洽談,收受了定金,簽訂了買賣合同,甚至房屋已經過戶到他人名下;一方擅自將傢具電器或者家中值錢的物件搬走等等。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3、舉證對方存在過錯,包括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重大過錯,以及各種過錯,爭取多分財產,依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法發[1993]32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願,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照顧無過錯方」是離婚案件分割財產的原則之一。
對無過錯方傾斜分割財產的比例,由法官自由裁量,通常最多為百分之十,即無過錯方最多分得共有財產的百分之六十,過錯方分得共有財產的百分之四十,雙方的差距達到百分之二十,相當於對過錯方的懲罰和對無過錯方的補償了。
但是,也有很多案件中,共有財產還是平均分割,法院判決過錯方另行支付賠償給無過錯方。
建議無過錯方(受害方)、在起訴時同時要求過錯賠償和財產傾斜分割。
此處所說的「過錯」,通常是指感情上的出軌,身體的背叛、有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賭博乃至吸毒等惡性。
4、舉證對方存在重大過錯,要求損害賠償,並以財產抵扣。
若能證明對方存在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過錯,受害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若過錯方的支付能力不強,或者誠信很差,甚至已經(日後可能)、不知所蹤,建議受害方要求法院判決從共有財產的分割中抵扣,而並非過錯方直接支付。這樣可以避免無法執行落實的風險,保障受害方真正得到賠償,實際上也減輕了過錯方的負擔。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5、爭取孩子的撫養權,爭取財產傾斜分割。
優先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是所有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處理宗旨,在離婚訴訟中,更是如此。具備撫養條件和意願的一方,爭取孩子的撫養權,除了能給孩子更好的成長環境,在日常相處中維系與孩子的親情外,客觀上也對財產分割有利。
在上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法發[1993]32號)、中,「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也是原則之一。
比如說,男女雙方都爭取房屋的產權,那麼法官通常會將房屋判給撫養孩子的一方,讓孩子繼續在原有房屋內生活(盡量不改變孩子的生活地點和環境,也是離婚案件處理撫養權不成文的規定)、。
按照中國人的傳統觀念,父母的財產都是留給孩子的。在法官的內心深處,肯定也受到這種觀念潛移默化的影響。以財產傾斜分割的形式來保障孩子成長的物質需要,來彌補對孩子造成的負面影響,是不成文的「潛規則」。
6、撫養權方爭取對方一次性支付撫養費,以財產抵扣。
一方在爭取撫養權的同時,可爭取讓對方一次性支付撫養費,並從共有財產分割中抵扣。
若對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則法院通常會判決按月支付。但如果對方在經濟上完全有能力一次性支付,或者對方日後可能不知所蹤、難以聯系,法官也可以判決其一次性支付。
在此基礎上,撫養權方爭取對方一次性支付的撫養費,從共有財產分割中抵扣,無須對方直接支付,一方面避免無法執行落實的風險,另一方面也減輕對方的負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法發[1993]第30號)、
8.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9.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7、擊中對方的愧疚心理、喚起對方的道德感和對孩子的責任感,爭取對方在財產上讓步,或把財產贈與給孩子。
在協商過程中,可以嘗試說服對方把財產留給孩子。孩子是雙方的骨肉和紐帶,這是永遠改變不了的事實。
1、法律上的條款是夫妻財產平均分割,適當照顧女方;
2、收集某些財產能作為自己婚前個人財產的證據,那麼離婚時這部分對方就無權分割;
3、調查清楚對方財產,以免對方轉移財產;
4、《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夫妻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於發展生產、有利於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8)、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9)、離婚時一方所有的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離婚的時候想要分到比較多的財產要通過合法的方式,不能夠採取轉讓財產、藏匿財產的行為,這樣只會讓你少分到財產。在上有許多專業的律師,離婚打算分得較多的財產的人該怎麼做才合法,可以直接詢問他們解答。
五種明確可多分財產
1、隱藏財產:分割財產前一方故意隱藏車輛、珠寶等貴重物品。
2、轉移財產:分割財產前一方提前將財產所有權或使用權進行變更。
3、變賣財產:分割財產前一方私自變賣房產,如變賣後房產漲價,另一方可要求賠償損失。
4、毀損財產:由於財產分割過程中分歧眾多,雙方難以和平協商甚至出現砸毀車輛等貴重物品泄憤的過激行為。若有證據證實,可以申請主張多分財產。
5、偽造債務
三種照顧性多分財產
1、一方有過錯,無過錯方可酌情多分財產。
這里的過錯主要指一方存在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婚外性行為等其他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行為。
2、獲得子女撫養權的一方;
雙方有孩子,考慮到孩子撫養,一般會多分。
3、女方;
女方相對男方屬弱勢方,可適當多分財產。
除上述八種情形外,離婚時沒有過錯的一方還可以爭取離婚賠償,從而獲得更多的財產。
一、夫妻一方對離婚有主觀上的過錯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過錯」一般有三種不同的解讀:主觀過錯、客觀過錯,主客觀結合。從婚姻法46條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其所規制的行為都必須也只能是主觀上的故意,不存在過時或者重大過失的情況。客觀過錯即「過錯行為」,只要實施了婚姻法46條規定的過錯行為就要按照離婚損害賠償制度進行規制。
二、違法行為
違反《婚姻法》第46條中的相關行為。
三、損害事實
損害事實指一定的行為致使權利主體的人身權、財產權受到侵害,並造成財產利益和非財產利益減少或滅失的客觀事實。
《婚姻法解釋(一)、》第28條明確規定:「《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與精神損害賠償」。
四、配偶一方的過錯與另一方所受到損害之間存在的因果關系
過錯一方的違法行為與無過錯一方的損害事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由婚姻法的立法宗旨看,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不存在賠償問題。
五、導致離婚的發生
《婚姻法解釋(一)、》第29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於當事人基於《婚姻法》第46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婚姻法解釋(一)、》第29條第3款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因此,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發生不但要求存在符合法律規定的過錯情形,還要求該情形導致了離婚的發生。
進行離婚損害賠償以上五點缺一不可,此外必須是合法有效的婚姻,無效婚姻和可撤銷的婚姻就不適用離婚損害賠償制度。離婚無小事,光是財產分割就存在眾多情況,如果不具備完善的法律知識是很難做到將自己的合法利益最大化,尋求專業律師幫助或許是一個錯的選擇。
⑦ 婚姻中財產如何分割
婚姻中的財產分割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由法院判決。對於雙方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婚姻存續期間對於贈與或繼承的財產,沒有明確表示歸個人所有的,應屬於雙方的共同財產。法律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⑧ 婚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
一、婚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
1、婚姻共同財產分割方法如下:
(1)夫妻共同財產該平等分割;
(2)夫妻雙方協議一致的,可以不平分;
(3)協議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分割,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原則是怎樣的
1、男女平等原則;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系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⑨ 婚姻期間一方多分割財產情形有哪些
法律分析:婚姻期間一方多分割財產情形有:1.重婚的;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3.實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⑩ 婚姻財產怎麼分
1、 離婚 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 夫妻共同財產 一般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 2、 婚後財產 包括 工資 、獎金等。在分割夫妻婚後的 共同財產 時,按照財產類型,在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照顧無過錯方等原則。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6868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 婚前財產 ;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損害 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 遺囑 或者 贈與合同 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