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分居的婚姻叫什麼
分居是指夫妻雙方在繼續維持其夫妻關系的情況下,停止共同生活,並各自建立屬於自己的生活方式的狀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條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㈡ 分居兩年期間中間偶爾住一起
法律分析:如何才算是分居:分居要具備——感情不和、分開居住、不履行夫妻間義務目前法院認定的分居,就是指因夫妻感情不和,雙方分開居住,且互不履行夫妻之間的義務(包括性生活等)。雖然不在一起住了,但不是因為感情不和原因,而是因為其他原因。工作地點原因,或其他客觀原因的,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分居。比如,一個工作在北京,一個工作在上海,現一方提出離婚,提出已分居了兩年,因為有工作地點的因素,法院很難認定構成婚姻法上的分居。夫妻常年異地居住算不演算法律意義上的分居許多人不理解如果夫妻常年異地居住,算不演算法律意義上的分居。當然不一定演算法律上的同居。法律上的分居是以夫妻雙方因為感情不和而不存在性生活的共同居住,互相不履行夫妻義務為標志。同居不履行義務算不演算法律意義上的分居。如果同住一套房,不在同一張床睡,但感情不和,不履行夫妻間相互的義務,算不演算法律意義上的分居?這種情況下法官在開庭時開庭時難以認定同居,例如一旦一方否認分床睡,另一方不好舉證證明分床事實或沒有性生活事實,因此不認定為分居。證明夫妻分居的常見證據: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一定是要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對方承認;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注欄里註明「分居」,並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於夫妻分居時間;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人證也可以,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者親戚,不過因為證人往往和為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系,以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單獨的證人證言難為法院採信,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㈢ 《婚姻法》中的分居怎麼定義
《婚姻法》中的分居是指夫妻雙方在繼續維持其夫妻關系的情況下,停止共同生活,並各自建立屬於自己的生活方式的狀況。
通常情況下,即使夫妻雙方仍然同住於一個屋檐下,但只要彼此已分房,各不相干,這種情況如果滿了兩年,那麼在法律上即可認定為夫妻分居。
在法定分居情況下,雙方當事人可通過自願協商或法庭判決的方式對財產分割、配偶贍養費、子女撫養費等問題作出安排。
(3)兩地分居偶爾在一起叫什麼婚姻擴展閱讀
分居滿二年自動離婚
答案是否定的。自2003年8月8日民政部的《婚姻登記條例》頒布以後,男女婚姻關系建立的唯一合法途徑就是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而解除婚姻關系的合法途徑有三條:
一種是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由登記機關收繳結婚證,頒發離婚證,結婚證或離婚證均是公民個人婚姻狀態的法律憑證。
一種是由人民法院判決離婚,即通過訴訟途徑解除當事人的婚姻關系;還有一種是非常態的,即婚姻一方當事人死亡或是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則婚姻關系自然終止。
㈣ 兩地分居的婚姻
距離會讓人與人之間發生很多微妙的變化,如果感覺不對了就要找找原因看,不要拖泥帶水到後來無法收拾,彼此間造成傷害。我的建議是:
如果感覺到危機了,但還想維系婚姻共同生活下去,就要拉近彼此間的距離,兩人盡早結束兩地分居的局面。
如果真的是感情破裂,無法繼續共同生活了,那就選擇放手,長痛不如短痛。。。。。。
㈤ 分居兩年期間偶爾在一起算離婚嗎
到婚姻登記辦了離婚手續才算離婚,分居不是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