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新的婚姻法是怎麼規定的
婚姻關系,現在由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編調整,原來的婚姻法已經被廢止。關於婚姻關系,在新的民法典中的規定有:
1.基本原則。 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2.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3.結婚。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第一千零四十一條【基本原則】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㈡ 請問我國結婚條件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我國結婚條件的法律有以下相關規定:
《婚姻法》第五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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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中國新婚姻法怎麼規定的
法律分析:(一)必備條件
1、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一規定是婚姻自由原則的具體化,是結婚的必備的、首要條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這六個字,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首先,結婚必須雙方自願,而不是一廂情願,不許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次,是本人自願,而不是依他人的意願為轉移,不許父母等第三者加以包辦次,是完全自願,而不是勉強同意,這就排除了一方或雙方半自願半包辦的情況。「不許任何一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是對「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補充和強調。前面的規定是從正面的肯定,後面的規定是從反面加以限制。
2、必須達到法定婚齡。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以鼓勵。法定婚齡是指法律上規定的男女結婚的最低年齡。雙方或一方低於法定婚齡,不得結婚到或者高於法定婚齡後才允許結婚。這樣規定是有充分科學根據的,是完全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它的基本精神是限制早婚,鼓勵晚婚、晚育。
3,、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在「結婚」一章中並未對一夫一妻製作專門規定,但在一般規定一章中已明確規定實行一夫一妻,禁止。因此在審查結婚申請時,必須嚴格掌握這個條件,認真核實。申請結婚必須是未婚者或者喪偶、離婚的人,避免發生重婚。
(二)禁止條件
1、禁止結婚的血親關系。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這是因為血親很近的親屬間發生婚姻關系,會把某些肉體上、精神上的弱點、缺陷遺傳下來,容易生出痴呆、智力和體力都較弱的後代。
2、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結婚。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患麻風病未經治癒或其他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禁止結婚。關於其他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我國《民法典》並未一一列舉,主要是指患花柳病和精神病的未經治癒者、有生理缺陷不能發生性行為者、先天性痴獃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㈣ 中國婚姻法新規定
第一千零四十五條 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本條是關於婚姻無效情形的規定。第一種無效情形是重婚。我國基本婚姻制度系一夫一妻制,重婚違反一夫一妻制,屬於無效婚姻。第二種無效情形是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這既是為了婚姻雙方當事人及其後代的健康考慮,也是為了符合基本的倫理道德和維護親屬秩序。第三種無效情形是未達到法定婚齡結婚。除本條規定之外的其他有瑕疵的婚姻關系,不屬於無效婚姻。
……
㈤ 中國婚姻法
新舊婚姻法的差異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配偶權的規定
婚姻法中規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夫妻應當相互忠實,互相尊重』,是配偶權的內容。新增的「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差不多就是所謂的「包二奶」。配偶權的另一內容是「夫妻應當相互忠實,互相尊重」。這一要求的決定因素不僅是在生理方面,而且更主要的是精神、情感、心理、道德等方面。
二、禁止家庭暴力
為了使實施家庭暴力者得到應有的處罰,有效地遏制家庭暴力現象的發生,實現婚姻法的宗旨,新婚姻法進行了修改,把嚴懲家庭暴力作為重點之一,在婚姻法第3條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的規定,並且在第五章第43 .45 .46條規定了相應的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
三、事實婚姻
考慮到生活中,有很多符合結婚條件的男女未辦理登記,僅舉行結婚儀式就視為結為合法夫妻。新法把符合雙方自願,達到法定婚齡並沒有血緣和精神上的問題,只是沒有登記的,規定要補辦登記,使他們走上合法婚姻的道路。
四、夫妻財產約定製
在新法有關夫妻財產的條文中,一是引入了「個人特有財產」的內容。以前只要一結婚,財產就算是雙方共有的了。經過一段時間,如果要離婚,也往往對半分,修正案第18條則明確規定了哪些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二是夫妻雙方可以書面約定婚前財產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分配方式。
五、無效婚姻
目前全國存在著為數不少的違法婚姻,主要表現為早婚包辦買賣婚姻、重婚、弄虛作假騙取結婚登記等等,這些違法婚姻本應由法律宣布其無效並對違法當事人進行處罰。新法在第10 .11 .12條分別規定了「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幾種情形,條同時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這就意味著:一旦一宗婚姻被宣布無效或撤銷,當事人就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六、離婚條件
離婚是讓感情確已破裂的夫妻雙方脫離苦海,告別死亡婚姻的合法有效的途徑。修改後的婚姻法在尊重協議離婚的同時,仍然繼續沿用「感情確已破裂」這一離婚標准,此外還增加了基於這一標准而列舉的五種情形。
七、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
新婚姻法專門增加了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這一章,對重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委會、村委會以及所在單位應該予以勸阻、調解;根據實際情況還可能給予行政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對於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以不法手段侵佔另一方財產的當事人,該章規定了少分或不分的原則,即使當時未發現,事後也可以向法院請求再次分割。而對於拒不執行法院裁決的,法院有強制執行的權力。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的增加,充分體現了新法保護社會貧弱者合法權益的原則,使前四章規定的權利義務的落實有了可靠的保障。
㈥ 我國婚姻法規定的結婚條件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五條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十一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十二條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6)我國的婚姻法怎麼規定的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第三十三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條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㈦ 我國婚姻法所確立的基本原則是
我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有以下五項:
(一)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當事人按照法律的規定在婚姻問題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強制或干涉。
(二)一夫一妻。
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結為夫妻的婚姻制度。在一夫一妻制度下,任何人,無論
地位高低,財產多少,都不得同時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配偶;已婚者在配偶死亡(包括宣告死亡)或離婚之前,不得再行結婚;一切公開或隱蔽的一夫多妻制或一妻多夫的兩性關系都是違法的。
(三)男女平等。
男女平等是指男女兩性在婚姻家庭關系中,享有同等的權利,負擔同等的義務。
(四)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五)計劃生育。
計劃生育,是指通過生育機制有計劃地調節人口再生產。就我國的實際情況而言,實行計劃生育是為了有計劃地控制人口增長,提高人口素質。
㈧ 新婚姻法是怎樣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婚姻法進行了新的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婚姻法進行了新的規定,如1、婚前隱瞞重大疾病,婚姻可撤銷 ,撤銷還可以申請賠償。2、離婚財產分割,照顧無過錯方,無過錯方將會得到更多。3、夫妻一方有重婚、出軌、家暴、虐待、遺棄等重大過錯,另一方可以申請離婚賠償。4、離婚冷靜期等內容。
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有: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3、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㈨ 我國婚姻法中關於結婚的規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1、必須是異性男女。
2、男女雙方必須在自願的基礎上達成合意。
3、必須達到法定婚齡。
4、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
5、必須不是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6、雙方必須均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結婚或暫緩結婚的疾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