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事實婚姻受法律保護嗎
《婚姻法》不承認事實婚姻。但刑法中的重婚罪,有配偶而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形成事實婚姻,即使沒有到民政部門進行結婚登記,仍然可以認定是重婚。
事實婚姻是一種婚姻存在的方式,廣義指男女雙方在主觀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觀上具有未經結婚登記機關登記,未領取結婚證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事實。狹義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1)為什麼普通人的婚姻不能給予保護擴展閱讀:
事實婚姻在我國長期大量存在原因主要有:
(1)傳統習俗的影響。我國民間流行儀式婚,許多人認為,只要舉行了婚禮,親朋好友認可,就是夫妻了,沒有必要再履行法律手續。
(2)婚姻登記不方便。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者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而我國幅員遼闊,對於地理位置偏遠、交通不便的地區,進行結婚登記有一定困難。
(3)登記制度不健全。比如,有的當事人到了婚姻登記機關,因辦事人員不在等原因不能登記。有的擅自提高法定婚齡,使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不能得到實現。
(4)婚姻登記搭車收費。比如有的要收計劃生育押金、戶口遷移保證金等。
(5)法制宣傳不夠。人們的法制觀念淡薄,對婚姻登記的重要性缺乏認識。有的人不具備法律規定的結婚條件,為逃避國家對婚姻的管理和監督,故意不登記,造成事實婚姻狀態。
Ⅱ 為什麼現在的婚姻越來越沒保障孩子越來越難養
也不能這樣說吧,只是現代社會對於個人價值的追求看的越來越重,對於婚姻是不是要終身看得並不是那麼重,而孩子也需要各方面的培養,不在是簡單的吃飽穿暖。
至於孩子,一家一孩的時代可能感覺比一家很多孩子的時候更不好帶,其實孩子多一點的時候反而好帶一些,你的關注點也不會只盯在一個孩子身上,只有一個孩子的時候,這個孩子就會變得特別嬌貴,怕磕了碰了,怕在外面出事情,還要給孩子報各種興趣班。一個孩子往往又以自我為中心,家長又比較寵,這就更加讓人覺得孩子難養,但其實是養的方式要發生一定的變化。
夫妻相處之道,孩子教養之道,都要隨著社會的變遷而發生變化,不能按照以前的一套來要求現在,夫妻隨緣,愛和責任並存,孩子要管要教,恩威並濟。
Ⅲ 婚姻是否有保障
第一,夫妻雙方有權獨立使用自己原來的名字。第二,夫妻雙方平等協商決定孩子的姓氏和民族的從屬權利。第三,夫妻雙方有自由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一方不能限制對方或干涉對方。第四,夫妻雙方對孩子有平等的育兒權利和義務。第五,夫妻雙方有計劃生育的義務。第六,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第七,對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有平等的處理權。雙方都擅自處理,法律上無效。第八,對於夫妻共同的債務,夫妻有平等的償還義務。第九,夫妻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條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Ⅳ 普通人的婚姻就是保險箱
即使是從事民政局婚姻登記的工作人員,也不免會覺得雖然離婚登記量不比結婚登記量要少,但是身邊的普通人很少會有離婚的,離婚這樣的事對於任何已經在婚姻關系中來說的人始終都是離自己太遙遠了,總是會傳來明星、富二代或者知名人士離婚的消息,跟家常便飯一樣,對於普通人來說 ,離婚真的是一件天大的事了,跟失去雙手雙腳都快沒有區別了。
一個大老爺們離婚了或者多次離婚大家都覺得還好,一個女人敢離婚甚至是懷著孕就離婚,在別人看來實在太有勇氣了。我們很容易在失戀群里結識被起訴離婚苦苦挽留的女人,甚至真實地聽到過對方在電話那頭一次又一次的泣不成聲,也清楚知道她為了挽回一個男人花了幾十萬,連父親的墳地都沒錢給買,但是現實生活中幾乎就遇不到任何這樣一個案例,哪怕是長相身材超級差家裡超級窮人品壞到透頂脾氣暴躁得可怕滿身缺點的女性,她的婚姻也比銅牆鐵壁還要堅固,明明知道那是因為這樣的人的老公本來就不是什麼大帥哥或者說本來各方面就挺有硬傷的,這樣的婚姻組合本來就是臭魚找爛蝦一物降一物,但還是覺得命運對惡人的放縱太過偏袒。惡人的前提是女性為難女性,對於別人的不幸她當成欺負別人的資本,如果不知道還會有幾分敬畏,知道了肆無忌憚了。
寫著寫著有點寫跑題了,本身是想探究婚姻對於維系兩性關系的作用。婚姻沒有想像中那麼美好,很多結婚的人婚後都會產生過這樣那樣的後悔,但都是覺得既然已經結了,就踏踏實實過日子吧。正是因為很多人都明白普通人的婚姻本身就是保險箱才在婚前想發設法地去營造良好的形象,約束自己的行為,一旦進入婚姻了就終於可以踏實了。而不明白這個道理的人,總是容易自以為是,很多夫妻之間才能被包容和妥協的事情非要在戀愛期間就去干,包括吵架、吃醋、查崗、要求對方忠誠,還不是對方的合法配偶,就非要在心裡自己想像出來一根月老給牽的鋼絲繩,結果東施效顰沒搞對付,吵一次架就連路人都不是了。兩個人如果是夫妻,就算打起來動刀了,都有兩邊父母的調解,也會顧著有共同的孩子,為了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就算都想離婚了婚也沒那麼容易離,可沒有婚姻這層關系的人,感情實際上是非常脆弱的,你覺得學別人吵架很好玩,結果要用後半生的時間去難過。
也許婚姻真的是一座圍城,已經進去的人想出來無論如何也出不來了,沒來得及進去的人想進去真的很難了。圍城外面的人為了生存有時候自相殘殺,昨天是戀人,今天就可以裝不認識,外面的世界總是充滿了險惡,就像喪屍圍城一樣。圍城外的人越是重感情,越是掏心掏肺地付出,越是容易被對方親手殺死了,如果你們倆都在圍城內,就算再沒有感情,也覺得沒必要非得弄死那個滿眼都是他的人。 任何一份再真誠再純粹的愛情,如果沒有婚姻作為保護,那麼它始終什麼也不是,也許每個人心裡都有一個白月光,那是年少時期最美好的回憶,可白月光永遠停留在人們的內心深處,只是拿來回憶的,卻不是拿來用一生去守護的,一個人可以心裡特別期盼白月光能夠得到幸福,可他並不能親手給白月光幸福。也許我們是很多人心中的白月光,卻始終不是那一枚硃砂痣。
Ⅳ 法律為什麼不保護婚姻還破壞婚姻
你的這個觀念是不對的。
第一、法律保護的是合法的婚姻,不合法的婚姻,法律怎麼保護呢??
第二、我們常規語境下的「婚姻」與法律上的婚姻,並不是一回事,法律上的婚姻必須是主體資格適格、程序正當、完整的民事行為,而民間的說法往往並非如此,你需要釐清這個認識。
第三、法律有的時候不保護的婚姻,是當事人的行為並不涉及法律問題,僅僅是道德問題,不是法律的管轄范圍。
舉例:A男是個帥哥,風流倜儻玉樹臨風,與B女自由戀愛,然後同居一年有餘;A男長期沾染賭博、酗酒、家暴諸多惡習,B女無法忍受,認識了C男。C男是一個叉車修理工,為人忠信、本份、勤勉,但是外形比A男差遠了,但是C男的人品深得B女的青睞,遂與C男產生戀情,離開了A男,與C男居住在一起。於是,A男憤憤不平,向所屬地的派出所報案,稱C男破壞別人的家庭,搶別人的老婆。
那麼,C男是否破壞了別人的家庭??A男與B女的關系是否受法律的保護??
Ⅵ 男子破壞軍婚獲刑1年,為啥破壞軍婚犯法,破壞普通人婚姻無罪呢
因為軍人是保衛國家的特殊人群,國家也應當對他們的小家給予特殊保護,這就好比軍人在前線保家衛國,結果軍人後院被各種挖牆腳,軍人還能安心保家衛國?所以我無比佩服那些軍嫂,不僅能夠忍住長期丈夫不在身邊的情況,還要照顧家庭,她們跟軍人一樣也很偉大,根據刑法規定,如果有第三者插足軍人的另一半與之同居或是結婚的,那就會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這名男子是自首的情況,所以會從輕處理。
不過無論是軍婚還是普通婚姻,每個人都應該要有道德觀念,插足別人的感情就是不對,哪怕人家夫妻感情不好也不是你能隨便插足的。所以說大傢伙一定要做個人啊!別好好的人不做,跑去當畜生,那就活該被人罵了。
Ⅶ 婚姻法為什麼不保護女性
婚姻法為什麼不保護女性
婚姻法為什麼不保護女性,如今女性在社會的地位被越來越重視,很多的厲害的人物都是女性,女性不要被社會上的壓力壓倒,學會用用合法的方式保證自己的權益不受侵害,那麼婚姻法為什麼不保護女性呢?
婚姻法不是不保護女性婚姻法保護的是有正當權益,合理合法,合情合理的部分,無論是男性還是女性保護。都是正常的。
如果你婚姻當中的女性是一個胡攪蠻纏嗯,傷害人的一方重新發自然不會保護這樣的女性。如果婚姻法當中的女性,是一個循規蹈矩有理只嗯不做違法事情的女性婚姻法自然保護。
新婚姻法不保護女性
一:婚前房屋一人全款
可能最大的爭議問題還是在房屋的分割問題上。新婚姻法中已經明確規定了,婚前房屋如果是一人全款的話,那麼在結婚之後,即使房屋有所增值,在離婚的時候也不應該有分割,而是全權屬於當時全款購買的人。
這樣的說法似乎就存在很大的爭議了。有很多女性表示,這樣的法律就是不保護女性的。而且背後會隱藏著更大的社會危機,比如說,如果婚姻過錯方是男方,而當時房屋又是男方全款購買的,那麼是否在離婚的時候,女性就處於更加弱勢的地位了?
二:婚後一方父母出資
目前在婚姻問題上,還有一個比較明顯的趨勢,就是父母為孩子買房。如果是父母為孩子購買的房產,即使是在結婚之後,也是應該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它不應該被分割。
這樣的法律條文其實更大的層面上還是保護男性的。所以有很多女性質疑道,新婚姻法的出台究竟是為了什麼?為何感覺女性的保障越來越少?其實從另一個角度來看,這樣的說法也是片面的。
比如說女性也可能出資買房,或者是女方父母出資買房,那麼是否從這個方面來說,這樣的婚姻條例有保護了女性呢?所以看待一個問題的時候,還是不能從單一的角度考慮。
可以理解很多人解讀的新婚姻法不保護女性的方面,但是從整體社會情況而言,新婚姻法的出台目的還是為了更有力的保障婚姻雙方兩人的各自權益的。
中國最新婚姻法對女性有什麼保護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婚姻法》同時廢止。《民法典》婚姻編對女性的保護如下:
1、婚後一方父母出資。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
2、同居期間雙方出資。
雙方父母都有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也就是說父母出資購買的,是父母對子女的贈與,另一方無權進行分割。
3、婚後一方出資。
在婚後一人出資購買房產應該先公證婚前個人財產,不然難以界定。如果公證了,那麼離婚時房產按個人財產處理。
4、婚後共同出資。
這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房產,無論戶主是誰,在離婚時應該平分,一般不按份額處理。
5、按照相關規定,
如無特殊說明的情況下,無論在婚前或者婚後,一方繼承所得的房屋為個人財產,離婚不分。
1.犯重婚罪
女性朋友如果說本身已經有了法律承認的婚姻關系,然後又和自己丈夫以外的其他人領了結婚證的情況,那麼就屬於是重婚。在我國,重婚是一種犯罪行為,是不被允許的,而且在離婚的時候也不能獲得財產分配,只能凈身出戶。
2.婚姻存續期間與他人同居
女性如果說是在自己的婚姻存續期間和其他的男人同居,那麼這樣的行為也將會影響到離婚時的財產分配,很可能要凈身出戶。
不過這個同居需要滿足三個條件,首先就是有配偶,第二就是不以夫妻名義同居,第三就是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若這三個條件不能同時滿足,那麼就不能構成標準的同居行為。
3.有家暴行為
大部分的家暴都是男人對女人,但是實際上也有女人對男人家暴的情況。我國的規定的家暴,並不是只指身體上的家暴,還包括語言或者是精神上的家庭暴力。如果說夫妻雙方有這類的情況需要進行嚴格的認定,確定女方有家暴行為,那麼離婚將面臨凈身出戶。
在婚姻當中,如果說女性朋友存在上述的這三種行為,那麼離婚的時候都無法得到財產,只能凈身出戶,同樣這也適用於男性,如果男性有上述的這些行為,離婚的時候也沒辦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不易,大家都應該要好好珍惜,不要輕易的離婚,更不要做對不起婚姻的事情,否則即使離婚也得不到好處。
從保護女性的角度出發,新《婚姻法》作了如下規定,保護婦女的權益:
(1)對男方離婚權的限制性規定同時也加強了對婦女特殊時期的保護,依據該法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2)現行《婚姻法》設立了離婚補償制度。我國《婚姻法》新增加了離婚補償制度,第40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歸各自所有
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可以向另一方請求補償。本條款的規定,既是公平原則的體現,也是對婦女的保護。
(3)財產保護兼顧公平。現行《婚姻法》在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方面沿用以前的規定,由夫妻雙方協議處理共同財產;協議不成由法院依據照顧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則判決。
此外,《婚姻法》還增加了一條,即離婚時,夫或妻在家庭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這一條款主要體現了我國法律對農村婦女利益的重視。
(4)沿用經濟幫助制度。現行《婚姻法》第42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與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在我國,男女的經濟能力存在一定差異,離婚時接受幫助的多為女性。
Ⅷ 婚姻法規定哪幾種婚姻不受法律保護
婚姻法是一部調整夫妻、家庭關系的法律,婚姻法的出台是為了保護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不受到損害。在現實社會中,很多不懂、不知婚姻法的公民,今天給大家分享幾種不受法律保護的婚姻。
一、同居關系
在很多落後的山區、村莊等地,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比較淡薄,男女雙方經過中間人介紹,能夠談的來就擺幾桌酒席結婚,他們認為只要舉行了結婚儀式就成為夫妻了,但他們不知道,這種同居關系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婚姻不能當兒戲,對以上羅列的幾項不受法律保護的婚姻大家要注意,一定要提高法律意識,營造幸福和諧的婚姻生活。
Ⅸ 離婚後的董璇:為什麼說婚姻並不是是一個女人的庇護所和避風港
因為婚姻的長久性沒有誰可以保證。董璇結婚的時候是非常幸福的,她和她丈夫的婚姻也是讓人感覺到非常幸福的,那時候所有人都說她找到了一個好丈夫,找到了屬於自己的幸福。可是好景不長,沒過多久,她的婚姻就鬧出了事情,於是董璇離婚了。所以一個婚姻的長久性根本沒有任何人可以保證,明星的婚姻是這樣子的,普通人的婚姻也是這樣子的。現在的社會,每年的離婚率那麼高,每一天都有很多的人離婚,有的人甚至短短結婚了幾個月就已經要離婚了。所以對於女人而言,婚姻永遠不可能是女人的庇護所或者避風港。婚姻只是你人生的一個階段,這個階段能持續多久,沒有任何人可以保證。
不要把婚姻當成自己的唯一,那樣當你失去之後,你就會一無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