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因為結婚房子的事情鬧得不愉快,怎麼辦
我覺得,這三點問題,你必須要先想清楚。
1、人家要個新房結婚,也是應該理解的。畢竟人一輩子,結個婚只有那麼一次。做為男人,要學會大度。你家搞這個二手房,我還真覺得,還不如不出。裸婚靠自己打拚,未來搞個好的。這才是象個爺們。
2、你女友脾氣真,但直腸子是件好事。你要想想,必須結婚過日子是兩個人一輩子的事情。你缺乏主心骨,也是個孝順的孩子。但是,在斡旋父母和女友之間,對婚房的決斷,你還是聽從父母的,你女友主要是在這點上傷心。
而且我說實話,不是哪個女友都這么大度,能自己提供出婚房來結婚。你家人挺好面兒的,我覺得也能理解,但是這人過一輩子,好面得要拿得出實力。做不了咱乾脆直接承認得了。也沒什麼的,我相信她還是愛你的,而且很信任你。
如果我是你,我會直接勸說父母,同意她的意見。向父母借這筆裝修費,以後靠自己能力掙的錢,還上父母。這才是個有擔當的爺們。
我為什麼 要這樣說,她能拿出婚房信任你,你也應該爺們大氣點。她才會更愛你。這還想不通?別覺得,你是入贅似的,好男兒,活的響當當,靠的是自己的努力。
你完全依仗著父母,你今後日子咋獨當一面。這是男人對男人說的實在話。
你想想吧。
Ⅱ 如下情況《物權法》和《婚姻法》的沖突該怎麼辦
物權法和婚姻法是不沖突的。
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可見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是明確物權法定的具體規定,兩部法律是相輔相成的。
Ⅲ 當婚姻遇到房子,你該如何抉擇請各位能人給出寶貴的意見 由衷感謝
人和事都是有原因的···大家表現都不一樣,以我老說,如果我是女方,不結就不結了,這世上有不缺這一個男的,兩年的感情說長不長說短不短,如果我是男方,可以考慮讓女方出點錢在第一套上給寫個名字啊,給孩子買一套,這理由也行啊~~~
Ⅳ 我和男友因為房子的問題吵架,該怎麼辦
蛋疼。。現實就是這么醜陋 純真的愛都只是一時的 很少能貫徹始終的 說輕點 那男的只是一時沖動這么說了 說重點就是 沒信任 小人之心度你之腹 怕你謀奪房產是和房子結婚不是他 自私 自利 膽小 不守諾言 防人之心不可無 常人都會這么做 只能說你們所謂的愛情已經是大眾化了 這要看你的度量了 也不能怪他們父母 因為他們不深刻了解你 而那個男的竟然也動搖了 我是男的 我認定的女孩 房產名字都是她的也無所謂 不喜歡和自己沒感覺的女孩一生 讓什麼以後日久生情來騙自己 你們之間肯定有過很多甜蜜誓言什麼的才讓你念念不忘 我是你 我肯定就分了 因為我感受不到他對我的好 而你不同 你要判定他是否真的會對你好 會的話 你就忍著 不能這么小氣 不會或者猶豫的話就分開 因為你自己都不信了 又有這件事的風波 你以後肯定不好過 還不如單身 不管怎樣我是看不好這樣的男人
Ⅳ 婚姻房產糾紛怎麼解決
婚姻房產糾紛怎麼解決
婚姻房產糾紛怎麼解決, 夫妻離婚後經常會因為房產歸屬問題產生糾紛,那要是出現了這樣的糾紛,夫妻對於他們在婚前或婚後所購買的房產,屬於哪一種性質的財產制常常認定不清,那麼婚姻房產糾紛怎麼解決?
一、《民法典》房產糾紛案例如何處理?
房產糾紛是一種較為普遍的民事糾紛,它是指關於房屋和土地的權益爭議。一旦發生房地產糾紛,公民可以選擇以下三種途徑予以解決:
1、調解。即在第三者的主持下,糾紛當事人經過自願協商,排除爭端,達成和解。我國在基層群眾性組織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都設立了人民調解委員會,專門進行民間糾紛調解,包括房地產糾紛的調解。
2、仲裁。房地產糾紛發生後,公民可以提請仲裁機關居中判明事實,分清責任,依法作出裁決。仲裁是一種准司法活動,其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執行。
3、訴訟。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解決房地產糾紛。
二、離婚房產應該如何分割?
1、婚前購買的房產並且貸款已經付清的分配。若是婚前由一方全資購買,則不管是離婚後還是婚姻續存期間都是屬於個人財產而不必納入夫妻共同財產的劃分中來。(如果沒有特殊情況的話。)若是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則根據雙方的出資憑證劃分比例進行房產產權的劃分。(也可以私下協商。)
2、婚後購買的房屋的分配。婚後購買的房屋就是夫妻共同財產,此時就算房產證上只有一方的姓名,也算為夫妻共同財產需要進一步劃分而不是僅僅為個人財產。
3、不管是婚前購買房產還是婚後購買房產,只要是兩人雙方一起還的貸款,婚後共同還貸部分和增值部分算作夫妻共同財產要進行進一步劃分。
4、父母為子女出資所購房屋的分配。若是婚前,則默許為只對該子女的贈與,不算做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後直接作為個人財產。(出資方明確說明是贈與兩人的除外。)若是婚後,則默許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後需要進行進一步的劃分。(出資方明確說明贈與一方的除外。)
一、夫妻不離婚,可否請求分割共同房產?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由且不損害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二、婚前房產婚後增值部分,離婚時歸誰?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三、承諾贈與對方房產,贈與方能否反悔?
「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四、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五、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離婚時怎樣分割?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六、按揭貸款購房,離婚時房產歸誰?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七、婚前按揭購房婚後共同還貸,房產增值部分歸誰?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八、夫妻一方私自賣房,另一方能否追回?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九、夫妻出資購買一方父母名義的房改房,離婚時能否按夫妻共同?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十、以為條件的房產分割協議,是否生效?
「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一、離婚房產分割糾紛該怎麼處理?
1、協商解決。解決離婚房產分割糾紛之前,當事人應當心平氣和坐下來好好探討一下這個問題。
2、調解。讓居委會或村委會或者工作單位等部門對房產分割糾紛進行調解。
3、判決。如果當事人雙方不能就離婚房產分割糾紛達成一致意見,可起訴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先會對該糾紛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將依據一定事實情況進行判決。如果當事人對此還是不服,可以在上訴期限內提起上訴。
二、延伸補充:關於離婚房產的處理辦法?
夫妻雙方離婚時對共有的房屋的分割應按照如下辦法進行:
1、離婚時,夫妻的共有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並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
2、夫妻共有的房產,原則上應均等分割,具體處理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也可以有所差別。
3、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應於給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4、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於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無居住地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根據實際情況的需要給予暫住,但一般不超過2年。
三、特殊情況下的離婚房產分割糾紛處理
(一)婚前一方購買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屬一方的婚前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那麼該房屋無疑是婚前財產。
(二)婚後一方用個人財產購買的房屋,屬一方的財產。
(三)夫妻雙方婚後一次性出資,取得房屋產權證書後離婚的。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只要夫妻間沒有事先對於房產明確約定產權歸屬於其中一方,不論購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權證書上面的購房人或者房屋所有權人是哪一方,不論購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權證書上面是否載明共有人,不論夫妻雙房的出資份額多少, 該房產均屬於夫妻雙方共同共有。
(四)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在現實生活中主要集中在房改房等帶有福利政策性質的房屋上,這些房屋的取得往往是由一方婚前承租或與職務、級別、工作年限等掛鉤,所花費的費用要遠遠低於房屋的市場價值。而且當初分得房屋的情況又有許多具體情況,使得處理此類房屋爭議相當棘手,而產權證往往由單位直接辦在本單位職工名下,這在我國是比較普遍的現象,以前爭議較大,現在有了明確的「說法」。
(五)夫妻雙方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包括貸款)房屋,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均等分割
如果當事人是在全部償還銀行的貸款之後提起離婚訴訟,此種法律關系較簡單,一般平均分割房產。但在房屋價格飛漲的今天,夫妻雙方具備一次性全額繳納購房款實力的畢竟還是少數,大多數都是採取商業按揭貸款的方式購買房屋。商業按揭貸款大要經歷繳納首付,銀行支付開發商剩餘房款,辦理房屋產權證書,業主償還全部貸款之後從銀行手裡取得產權證等步驟。
實踐中大多數案例出現在繳納首付款,按揭貸款之後,尚未全部償還貸款之後的環節。因為業主還應當償還銀行的貸款,在償還貸款之前,盡管已經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書,但是業主並不實際掌握房產證,該房產證被抵押在銀行手裡。也就是說,該房產還存在抵押權。
分割按揭財產時候存在首付款、已經償還貸款、尚未償還貸款、房屋實際升值等四個組成部分。實際上房屋的合同價值就是已經支付房款與剩餘貸款本息的總和。
Ⅵ 當買房子成了結婚的絆腳石,應該怎麼辦
當買房子成了結婚的絆腳石,就需要更認真面對這個問題,做好以下應對措施。
首先就是努力學習,不斷提升自己的能力,讓自己具備賺更多錢的能力,盡快讓自己成為一個富有的人,這樣買房子就不是什麼困難的事情,自然也就把自己結婚的絆腳石給搬走了。
其次,要找一個更好的人,不太注重物質的人,然後跟這個人好好的談一場純純的戀愛,之後一起努力,一起賺錢,一起奔著想要的生活努力,不管是買房子還是不買房子,對方都不會太在乎,對方在乎的是自己這個人,當然這個很難,畢竟現在這個社會就是如此,找到這個人不是很困難的。
第三,坦然面對,能夠找到和自己一起吃苦的人就攜手伴一生,如果找不到那樣的人,非要有房子才能結婚的人,那麼就跟對方說拜拜吧,畢竟人除了結婚還有其他的事情,不能給自己太多的壓力,有些事情還是順其自然比較好,不要太難受,不然整個生活都會陷入灰暗。
Ⅶ 我和愛人結婚快十年了,我們會因為買房子和對待對方的家人而吵架。我不想再這樣了我該怎麼辦
如果想要相守一生,這樣的問題就不能任由它發展。將心比心,如果你要求愛人像你一樣對待你自己的父母好,那你能不能做到像愛人對她自己的父母那樣好的去對她的父母呢?恐怕都不能。你跟你父母之間的感情,並不等同於你愛人跟你父母之間的感情,所以有的時候要多體諒一點。只要大的原則方向沒有錯誤,細節上不用吹毛求疵。你對你自己的父母好,她對她的父母好。這並沒有什麼沖突,只有要求太高,矛盾才會就此產生。打個比方,比如說你們可以商議,逢年過節的時候雙方老人都給1000塊,而不是你要給自己的父母1000,給她的父母600,這里邊存在著一種平等對待的問題,你的愛人也是這樣。這些問題一定要雙方進行協商,公平公正,否則對方覺得你很偏心,長此以往,矛盾自然而然就越積越深。如果雙方的老人跟小夫妻性格相投就走近一點,如果性格相異就離遠一點,沒必要上升到吵架的程度。買房也是如此,如果愛人要照顧小孩,照顧老人比較辛苦勞累,那麼跟她好好的商量,應該如何攢錢,如何還貸?只要你在尊重她的基礎上跟她進行商量(不是一個人作決定後通知對方),我想她也會好好的配合你,把你們的小日子過得紅紅火火。
Ⅷ 談婚論嫁的時候,因為買房子大小問題而產生矛盾,我該怎麼辦
就為了這點雞毛蒜皮的事都能鬧僵、服了。這樣的女人你是看上他哪點了?你要想的遠一點、如果以後什麼事情都這么斤斤計較日子還怎麼過?
越是到這種時候、你現在越不能感情用事、感情是很重要、但是是建立在雙方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相互理解上的、如果你把所有的包袱都一個人獨自承擔、最終倒霉的吃虧的是你自己。
你說的那些什麼都28歲了、影響不好、這些都是什麼事啊?你那麼在乎別人的看法幹嘛?他們會幫你還房貸?會幫你操心日後的婚姻生活?現在30多歲結婚的一大把、你著急個鳥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