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孩子的撫養費怎麼變更
法律分析:撫養費的變更包括增加、減少和免除三種情況。撫養費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時提出的,除了因物價調整,原定數額難以維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學、實際所需撫養費用超過原定數額以外;還可能因為子女身患疾病,撫養一方無力支付全部醫療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七條 依法負擔被監護人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後,應當繼續履行負擔的義務。
2. 請問子女撫養費變更的條件有哪些
(一)要求增加撫養費三項情形
《婚姻法》第37條第2款規定,子女在必要時可以向父母中的任何一方請求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因此,基於父母對子女的法定撫養義務,原確定的撫養費數額已明顯不夠時,子女有權要求父母增加撫養費。
非婚生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情形常為以下兩種:
1、隨著物價的上漲,經濟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撫養數額已難以滿足幾年後的實際需要,無法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
2、子女因上學、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費用已超過原定的數額;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二)要求降低撫養費的三項情形
相應的,有給付撫養費義務的父母,在具備以下情形時,亦可以要求減少或免除支付撫養費:
1、由於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失去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原協議或判決確定的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的一方又能夠負擔,有撫養能力的;
2、因犯罪被收監改造,無力給付的;
3、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後,繼父或繼母願意負擔子女所需撫養費的一部或全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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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約定的撫養費過高怎麼變更
約定的撫養費過高可以和直接撫養方協商變更,如果對方不同意,當事人確負擔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九條
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4. 撫養費用的數額是否可以變更呢
法律分析:可以變更,法律規定具有以下情形時,子女可以要求有負擔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撫養費:(一)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三)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十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負擔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
(三)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