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民事訴訟法中的婚姻是怎麼處理的
民事審判中對事實婚姻的處理方式: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前就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屬於受法律保護的婚姻關系;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後符合結婚實質要件,沒有結婚證的,需要補辦結婚登記,才會屬於受法律保護的婚姻關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B. 婚姻糾紛應該怎麼處理
發生婚姻糾紛的處理方式:一般情況下,可以找當地的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調解,因為村委會設有人民調解委員會。人民調解委員會是解決基層解決人民內部糾紛的群眾性組織。如果調解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人民調解法》第十七條
當事人可以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也可以主動調解。當事人一方明確拒絕調解的,不得調解。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C. 法律如何規定婚姻家庭糾紛有關夫妻財產歸屬的
夫妻財產的歸屬若是有約定的,依照約定,若是沒有約定的可以夫妻雙方協議分割,若是協議不成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會根據夫妻雙方共同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D. 婚姻糾紛咨詢
法律分析:一、事實婚姻糾紛:
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而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他們是夫妻的。我國《民法典》對事實婚姻問題無明文規定,根據《民法典》的立法精神,對於事實婚姻一般是不承認、不保護的。因為它是違反法定結婚程序的違法行為。在具體調解處理時要掌握以下幾點:
(1)1980年後的事實婚姻,是否承認和保護,要從嚴掌握。一般是不予承認和保護。
(2)對男女雙方符合結婚條件,只是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同居又有一定正當原因的,可以予以承認和保護,但要指出其是違法的。在進行批評教育後,要補辦結婚登記手續,發生糾紛按婚姻關系處理。
(3)凡是不符合《民法典》規定的結婚條件的,不予承認和保護,發生的糾紛不按婚姻關系處理。
(4)在解除婚姻關系時,如女方懷孕,或已生育有子女,應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對女方及子女利益給予照顧。他們所生的子女,應認為是婚生子女。
(5)在解除事實婚姻關系的同時,應合理地解決因雙方共同生活而產生的經濟問題。
二、幾種主要的離婚糾紛:
(1)因封建思想而引起的離婚糾紛。
(2)因利己主義而引起的離婚糾紛。
(3)因草率結婚而引起的離婚糾紛。
(4)因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嚴重疾病而引起的糾紛。
(5)因家庭經濟問題引起的離婚糾紛。
(6)因性格、志趣不投而引起的離婚糾紛。
(7)因一方違法犯罪引起的離婚糾紛。
(8)因重婚而引起的離婚糾紛。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