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事實婚姻如何離婚
事實婚姻如雙方要離婚必須到法院起訴。要提供雙方何時開始同居生活的相關證據,這樣法院才能依法認定是否構成事實婚姻,以及婚姻關系的起始時間,再進一步認定哪些屬於婚內的共同財產,並依法進行分割。
如果證明不了雙方在1994年2月1日以前開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那通常難以認定為事實婚姻。此時,法院會要求雙方補辦婚姻登記,補辦以後,按離婚程序處理;不進行補辦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B. 事實婚姻如何離婚
事實婚姻的離婚方式:一般情況下,夫妻雙方可以共同前往婚姻登記機構申請補辦結婚證,然後,再辦理離婚登記。若雙方不願意補辦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勝利離婚案件,應當先行調解,調解不成,且感情確已破裂的,應當准予離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條
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C. 事實婚姻怎麼起訴離婚
事實婚姻 是相對於合法登記的婚姻而言的,事實婚姻未經依法登記,本質上屬於違法婚姻,但考慮到我國的現實國情,為了維持一定范圍內的,特別是廣大農村人口婚姻關系的穩定,國家對未辦理 結婚登記 而以夫妻名義 同居 生活的男女雙方之間的關系有條件的予以認可,這就產生了事實婚姻這一概念。 如果事實婚姻的一方不願意 解除同居關系 ,或者雙方對解除同居關系發生爭議的,則可以起訴解除同居關系,法院會准許解除同居關系。如果還涉及 子女撫養 和 財產分割 問題的,雙方協商不下的情況下,法院也會一並作出判決。具體手續如下: 1、寫民事訴狀,第一部分寫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第二部分寫 訴訟 請求;第三部分寫事實與理由,把何時 結婚 、何時生小孩,因為什麼原因 離婚 等情況寫明。訴狀最好列印,但最末處必須手簽名; 2、到住所地所在基層法院(區或縣法院)起訴,在 立案 庭辦理立案手續; 3、立案的時候遞交民事訴狀2份、夫妻兩人的 身份證 (至少帶上自己的)、小孩的戶口或出生證原件,如果有財產需要法院分割,還要帶上財產相關 證據 ,如 房產證 、機動車行駛證等。證據需要交2套復印件(法院案卷中一份,發給對方一份);
D. 事實婚姻如何起訴離婚
現在的人越來越開放,再也沒有以前男女之間的傳統習慣了。現在很多的男女之間都是 事實婚姻 ,現在所流行的事實婚姻的真實情況是指:男女雙方沒有根據國家的法律規定去 婚姻登記 處先去登記 結婚 再生活在一起,男女雙方只是以 非法同居 的生活方式生活在一起了,但是這種方式方法也是構成了結婚的規定。那麼男女雙方之間發生了事實婚姻後,男女雙方因為某種原因要 起訴離婚 的情況下,男女雙方只要解除目前的 同居關系 就可起訴離婚。 男女雙方要解除他們的非法同居關系也是要人民法院去受理辦理的,當人民法院根據男女雙方的現狀宣布可以解除他們的非法同居關系的同時,會對當事人做這種違法國家法律規定的這種非法行為進行教育以及會 警告 男女雙方這種行為對社會的危害性的教育。具體的處罰要按情節的輕重去判定。 如果男女雙方在事實婚姻中有 非婚生子 和有關共同的 財產分割 的問題的情況下,在男女雙方起訴離婚的同時,就將非婚生子和財產分割的問題和解除非法同居的問題一同解決了。 在非婚生子和財產分割的問題上,我國的法律規定,這種情況要對婦女和兒童進行照顧,以他們的利益為主。但是在財產分割上,要根據導致男女雙方進行 離婚訴訟 的原因而定,看是誰的錯,在進行財產分割。
E. 事實婚姻怎麼離婚
事實婚姻不能辦理離婚手續。沒有結婚證的婚姻,離婚的手續:如果是因結婚證遺失而沒有結婚證要想離婚的,可以先去補領結婚證,之後再向婚姻機關提出離婚,或者去法院協議離婚。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但是沒有結婚證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即除非雙方願意補辦結婚登記,否則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訴,不能到婚姻登記部門辦理協議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離婚的流程
離婚的流程分為以下幾點:
一、訴訟離婚流程:
(一)起訴階段;
(二)審理階段;
(三)判決階段。
二、協議離婚流程:
1、提交離婚登記申請;
2、婚姻登記員受理離婚登記申請;
3、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