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麼樣的婚姻是買賣婚姻
法律分析:所謂買賣婚姻,指的是婚姻關系以外的第三方,如其父母,為了索取財物而故意違背他人的真實意願,強迫他人結婚、包辦他人婚姻、侵犯他人的婚姻自主權的行為。根據法律規定,買賣婚姻是我國法律所明文禁止的行為,因此買賣婚姻是無效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2. 從理性角度看愛情婚姻是否都屬於一種買賣
從理性的角度而言,婚姻確實屬於一種買賣(既契約,我是這樣認為的)關系。但是愛情並不是,我覺得。開始談戀愛的時候,一定會找自己喜歡的,並且吸引自己的,但是婚姻就不一樣了。婚姻本身就帶有一定的投資性質,把你和另外一個人捆綁在一起,共同走剩下的路。既然是投資,那肯定會考慮升值潛力,現有價值等等這些因素,你說的那些婚介,或者徵婚網站,那些不是談戀愛的地方,是找結婚對象的地方,就像超市一樣,每一種物品都有一個價格標在那,在你承受范圍之內你能買到什麼物品。愛情和婚姻,不能等同,它們是有區別的
3. 你們把拿 婚姻當交易,感情當兒戲。的這種女人 怎麼看
婚姻不是交易,感情也不是兒戲。把婚姻當交易的女人,要麼是看中了你的錢,要麼就是有所圖。把感情當兒戲的女人,不是去戲弄別人,而是毀了自己一輩子的幸福。如果你想要一份美好的感情,一個完美的婚姻,就不要去戲弄對方,而是要好好地對待對方,好好的珍惜你們的感情,好好的維護你們的婚姻。
4. 現在中國剩女多是因為,女人喜歡把婚姻當買賣嗎
你好,剩女多是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並不單單是所謂的把婚姻當買賣。
1、新型婚姻觀念影響。隨著社會的發展新的婚姻觀念是是影響,這一代人很多人在年輕的時候並沒有想著去結婚,只是覺得單身比較自由自在很舒服,等到自己想要結婚的時候,卻發現年齡已經偏大了,不太好去找對象了,因為同齡人男生很多已經結婚,年齡小一點的男生,又嫌棄自己年齡太大。 還有的人是因為受到不婚主義的影響,暫時不想走進婚姻,但突然看到別人的幸福或者受到了各方面的壓力而想去結婚的時候,卻發現婚姻並不是那麼容易。
2、婚姻多少是需要一點門當戶對的。兩個人戀愛的時候不管多麼甜蜜,到了談婚論嫁的時候,也是會變的比較現實的。如果兩個人的家庭條件相差過大,很大幾率是不會在一起的。不管是男生或者女生都要有自知之明,男生要更多的承擔起自己的責任努力的掙錢,改善自己的條件,女生也要明白自身的優勢和劣勢,擇優而嫁並沒有錯,但是也要有自己的資本。一句簡單的話:婚姻,從來都是相互匹配的,不匹配的婚姻很難長久幸福下去。
3、如果把婚姻到買賣是很難幸福的。如果婚姻被當作了一種買賣,那麼當生意出現問題的時候,這場買賣也就到了結束的時候,兩個人沒有感情只有利益,那麼這樣的感情怎麼可能幸福長久呢?婚姻和感情只有雙向奔赴,互相為對方考慮,共同努力才能幸福。
5. 如何認定買賣婚姻 買賣婚姻的特點是什麼
1、什麼是買賣婚姻
第三者包括父母違反婚姻自主原則,以索取物財為目的,包辦強迫他人造成的婚姻。換親、轉親、童養媳等都是包辦買賣婚姻不同形式的表現。
2、買賣婚姻的特點
(1)最大特點:索取大量財物的目的;
(2)違反當事人的意願;
(3)形式多樣,常見的有高價彩禮、拐賣婦女;
(4)是法律嚴格禁止的行為。
3、包辦婚姻與買賣婚姻的聯系與區別
買賣婚姻是指婚姻關系以外的第三者(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財物為目的,包辦強迫他人締結的婚姻。
包辦婚姻是婚姻關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當事人的父母)違反婚姻自由原則,違背婚姻當事人意願,強迫其締結的婚姻。
包辦婚姻與買賣婚姻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包辦婚姻不一定是買賣婚姻,而買賣婚姻必然是包辦婚姻。包辦婚姻的構成要件是違背當事人的意志,對婚姻當事人實行包辦強迫;買賣婚姻的構成要件除包辦強迫外,還有一個藉此索取財物的問題。
4、對於買賣婚姻的處理方法
(1)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1條之規定,買賣婚姻屬於可撤銷的婚姻。
買賣婚姻的當事人可按《婚姻法》第11條之規定,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或人民法院要求撤銷該婚姻。
(2)對因買賣婚姻獲得的財產,應根據具體情況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屬於包辦、強迫、買賣婚姻所得的財物,原則上依法收繳國庫。
(3)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2條規定,可撤銷婚姻,自始無效。
買賣婚姻被宣告無效後,男女屬同居關系。
法律規定,男女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海口律師:網頁鏈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總是的解釋(一)》第15條解釋,被撤銷的婚姻,男女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可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女方向男方索要彩禮,用人民幣來衡量婚姻,也叫買賣婚姻。
6. 如何區分借婚姻索取財物和買賣婚姻
法律分析:首先,在我國的現實社會中,借婚姻索取財物和買賣婚姻的現象還大量存在,尤其是在一些經濟欠發達地區和偏遠地區。借婚姻索取財物和買賣婚姻的行為是我國明令禁止的行為,其明確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買賣婚姻是指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財物為目的,包辦強迫他人結婚的行為。婚姻以感情為基礎,但買賣婚姻卻使婚姻蒙上了濃厚的金錢色彩,將交付一定數量的財物作為結婚的前提條件,無視男女雙方當事人的意願,嚴重侵犯了當事人的人身權利,是對「婚姻自由」原則的嚴重破壞,為法律所禁止。而借婚姻索取財物是指婚姻關系本身是合法的,是建立在男女雙方自願的基礎上的,但一方當事人或是一方當事人的父母以對方當事人交付一定數量的財物作為結婚的前提條件。這種行為是對婚姻自由權利的濫用。婚姻以感情為基礎,借婚姻索取財物,將婚姻建立在追求金錢和物質享受的基礎上,違背了法律的規定和道德的要求,為法所禁止。其次,買賣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財物主要區別在於:第一,買賣婚姻中的男女當事人對於結婚並非出於自願;借婚姻索取財物的男女當事人就結婚而言是自願的。第二,買賣婚姻行為的實施者是結婚男女以外的第三人,包括他們的父母。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行為實施者,既可以是男女雙方本人,也可以是男女雙方以外的其他人。第三,買賣婚姻屬於無效婚姻。借婚姻索取財物,婚姻關系本身是合法的,但索取財物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當事人有權拒絕給付,已經給付的,當事人有權請求法院判決對方返還。若結婚後又離婚的,如果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一方索取財物給對方的生活造成困難的,法院可以判決酌情予以返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7. 婚姻是不是就是一場交易
從古至今,沒有婚姻是純潔的,也沒有愛情是純潔的,都只是一場交易,所謂的灰姑娘嫁王子這些讓人津津樂道的傳說,所謂的牛郎織女故事、所謂的公主嫁狀元的歷史,那其實正是把婚姻作為交易的典型代表。王子之所以愛上灰姑娘,是因為灰姑娘的善良、美麗,而灰姑娘之所以要嫁給王子,無非是王子的身份;織女之所以愛上牛郎,是因為牛郎勤勞、勇敢、朴實、專一,天庭男人並不具備這樣的特點,牛郎之所以愛上織女,是因為織女的公主身份;公主之所以願意嫁給狀元,是因為狀元的才氣,更主要的是其作為皇帝的父親希望狀元來保衛其江山,而狀元之所以高興娶公主,是因為這是皇帝的女兒,從此可以一步登天。從古代四大美女的愛情故事,更是各有自己的理由,到歷代公主的和親,更是赤裸裸的一種交易。不要說民間女子不願意嫁給皇帝,其實能夠嫁給皇帝是所有民間女子最大的願望,所謂的愛情在金錢、權勢面前從來都是俘虜。
不要說你的愛情、婚姻很純潔,你愛上他(她)不是因為他(她)的錢、地位、家庭,如果你白事美,愛上窮小子,那你不是愛上他的窮,而是他要麼有才,要麼帥氣,能夠成為你或你家的門面,而窮小子能夠愛上你,那是因為你有錢或地位或家庭,與你結合再加上他的才或其他本領,能夠創造美好的未來。這何嘗不是一種交易。
如果你是高富帥,能夠愛上普通人家的女孩,那是因為這位女孩美貌或有才,或者有讓你心動的地方,所以,你放下身價,娶這樣的女孩為妻,而這位女孩正是利用自己的身材或才氣或擁有其他讓你心動的地方,作為一種交換,你們結合在一起,這其實就是一種交易。現在的富豪徵婚,追求的就是這種交換。
如果你是女性,沒有身材,但有金錢、地位,不要緊,有的是帥哥追求你,或許同樣有才氣,因為這些帥哥要利用他的特點來交換你的金錢、地位。
如果你是男性,沒有身材,但同樣有金錢、地位,不要緊,同樣有無數美女追求你,或許還很有才氣。因為這些美女要利用她的優勢來交換你的金錢、地位。如趙本山、潘長江。
有人說我們是門當戶對,或都是帥哥美女、或身材都差不多,或才華相互彼此,沒有金錢和地位上的差別,那其實也是一種交易,即等價交易,看起來都不吃虧。
所以,婚姻都是一場爭斗、博弈,為了自己的未來,總是把自己的優勢比了又比,把婚姻掂量了又掂量,總想把自己的優勢用在最恰當的地方,最好是物超所值,所以,有老頭子娶年輕美女,有大媽嫁少年,沒有什麼虧與不虧,沒有什麼正常與不正常,都是將自己的優勢用好用足,都是將婚姻作為一種交換,所謂的愛情其實都是交換下的一層外衣。
只有那些在婚姻的博弈下失敗下來的人,要麼選擇獨身,要麼重新鼓起勇氣,要麼再重新評價自己的優勢,重新定位,再去博弈,而且是用所謂的愛情去博弈自己的婚姻。
8. 什麼是買賣婚姻,婚姻法對買賣婚姻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買賣婚姻的最大特點為索取大量財物的目的;違反當事人的意願,是法律嚴格禁止的行為。《民法典》第1042條之規定,買賣婚姻屬於可撤銷的婚姻。買賣婚姻的當事人可按《民法典》第1042條之規定,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或人民法院要求撤銷該婚姻。(2)對因買賣婚姻獲得的財產,應根據具體情況處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屬於包辦、強迫、買賣婚姻所得的財物,原則上依法收繳國庫。(3)根據我國《民法典》第1054條規定,可撤銷婚姻,自始無效。買賣婚姻被宣告無效後,男女屬同居關系。法律規定,男女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