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結婚預約登記錯誤怎麼辦
法律分析:要是男女預約的結婚登記錯誤的話,可以在辦理結婚登記之日前,打電話或直接到婚姻登記機構進行說明,然後看是否能修改預約登記的時間。
一般情況下只需要撥打預約的婚姻登記機構的電話,進行人工取消。當然要是不進行取消的話,也是沒有關系的。預約登記的那天不去就沒問題了,對以後結婚登記沒有任何影響。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
第六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非雙方自願的;
(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
(四)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第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⑵ 結婚證名字錯了怎麼辦
法律分析:結婚證名字錯了可以重新補辦的,只需要男女雙方持各自的身份證、戶口簿,男女雙方共同到辦理結婚登記的當地民政局去補辦新的結婚證,然後婚姻登記機關按照補發結婚證的程序,重新發給當事人結婚證,同時收回當事人原結婚證。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七條 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
⑶ 老式結婚證名字寫錯了怎麼辦
一、老式結婚證名字寫錯了怎麼辦
1、老式結婚證名字寫錯了的處理方法如下:
(1)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結婚證上的姓名;
(2)當事人因為姓名變更申請變更結婚證上的姓名的,申請時應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當事人變更姓名的證明材料;
(3)當事人的戶口簿上以曾用名的方式反映姓名變更的,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採信。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二、老式結婚證換新證需要什麼材料
老式結婚證換新證需要的材料如下:
1、雙方有效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原件;
2、原結婚證或加蓋查檔專用章的婚姻登記檔案復印件;
3、雙方當事人提交3張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4、申請補領時當事人所持身份證件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與婚姻登記檔案不一致的,當事人還應當提交公安部門出具的相關信息變更的證明材料;
5、當事人結婚登記檔案遺失或者難以查證的,當事人應當提交檔案保管部門出具的檔案遺失或者難以查證的證明和能證明婚姻關系的充分證據證明材料。
⑷ 結婚證內容有誤的怎麼補辦結婚證
法律分析:更正結婚證上的錯誤需重新補領結婚證,補領結婚證要到戶籍所在地婚姻登記機構辦理。對於屬於當事人的戶口簿上以曾用名的方式反映姓名變更的,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採信,予以補正。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工作規范》 第六十八條 當事人的戶口簿上以曾用名的方式反映姓名變更的,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採信。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時未達到法定婚齡,通過非法手段騙取婚姻登記,其在申請補領時仍未達法定婚齡的,婚姻登記機關不得補發結婚證;其在申請補領時已達法定婚齡的,當事人應對結婚登記情況作出書面說明,婚姻登記機關補發的結婚證登記日期為當事人達到法定婚齡之日。
⑸ 婚姻登記錯誤如何糾正
法律分析:行政救濟,登記結婚行為是一種行政確認行為,因登記審查不嚴而造成的無效婚姻,理所當然的應當由登記機關自行糾錯,撤銷錯誤登記。在這種救濟途徑下,行政訴訟應當作為行政自行糾錯的後置程序,即當受害人在行政機關不願意撤銷的情況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結婚登記,法院審查相關登記材料的基礎上,可以做出撤銷登記的判決,以達到法律和事實的統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⑹ 以前的結婚證日期登記錯了怎麼辦
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結婚證上的出生日期。當事人申請變更結婚證上的,將按照補領結婚證的程序,由?婚姻登記機關重新發給當事人結婚證,同時收回當事人原結婚證。如果當事人身份證與戶口簿上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當事人應當先將身份證與戶口薄的更改一致再辦理。
⑺ 結婚證名字錯了一個字辦理流程
結婚證名字寫錯的情況,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結婚證上的姓名。 當事人如果因為姓名變更,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結婚證上的姓名,應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當事人變更姓名的證明材料。
一、領結婚證的條件:
1、男女雙方必須自願結婚;
2、男方必須年滿二十二周歲,女方必須年滿二十周歲;
3、沒有禁止結婚的法定情形,包括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二、領結婚證的程序:
1、申請。雙方當事人至任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
2、審查。登記機關對於雙方當事人的結婚申請審查;
3、登記。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後,認為符合結婚條件的,准予登記,發給結婚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⑻ 結婚證登記錯誤怎麼辦
法律分析:結婚證名字錯誤了可以重新補辦的,只需要男女雙方持各自的身份證、戶口簿,男女雙方共同到辦理結婚登記的當地民政局去補辦新的結婚證,婚姻登記機關按照補發結婚證的程序,重新發給當事人結婚證,同時收回當事人原結婚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⑼ 錯誤的婚姻登記行為應如何處理
超過五年的錯誤婚姻登記有以下兩種處理方式:第一種是行政救濟途徑,行政機關應當對錯誤的行政確認自行糾錯,撤銷錯誤的婚姻登記。第二如果行政機關不願撤銷,當事人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決該行政行為無效或者對其進行撤銷。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⑽ 婚姻登記信息錯誤怎麼辦
第一、行政救濟,登記結婚行為是一種行政確認行為,因登記審查不嚴而造成的無效婚姻,理所當然的應當由登記機關自行糾錯,撤銷錯誤登記。在這種救濟途徑下,行政訴訟應當作為行政自行糾錯的後置程序,即當受害人在行政機關不願意撤銷的情況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結婚登記,法院審查相關登記材料的基礎上,可以做出撤銷登記的判決,以達到法律和事實的統一。
在行政救濟途徑中,除行政機關自行糾錯外,提起行政救濟主體也因錯誤登記類型的不同而加以區分,代領結婚證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濟的只能是被代領人,冒領結婚證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濟的只能是被冒領者,騙婚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濟的只能是被騙一方。
第二、民事訴訟救濟途徑,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確認婚姻無效或撤消「欺詐」婚姻,法院在受理後,應審查無效情形,進行確認。代領結婚證的,應根據受害方意志進行撤消領結婚證的,應確認無效,通知行政機關予以撤銷登記婚的,除認定婚姻無效。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 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
(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