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破壞軍婚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 破壞軍婚罪 的量刑標准 我國《 刑法 》第259條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 同居 或者 結婚 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由此可見,破壞軍婚的,是指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行為。 對破壞軍人婚姻情節一般的,軍人本人不願聲張的,為避免擴大不良影響,可不作處理。但要制止其不法行為。 對於破壞軍人婚姻,造成軍人家庭破裂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則應當依法追究責任。對現役軍人的配偶,一般不定罪處罰,但對隱瞞事實真相,欺騙他人與之結婚的現役軍人的配偶,在不妨礙軍人婚姻關系的前提下,可以按照 重婚罪 處理。 二、破壞軍婚罪的構成要件 破壞軍婚罪,是指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者同居的行為。破壞軍婚罪,是僅存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種通姦罪,主要是對非軍人和軍人配偶間發生的外遇進行判刑,但是如果是兩個軍人之間的姦情,在他們配偶都不是軍人的情況下,則不構成破壞軍婚罪。 軍婚,是與現役軍人形成婚姻關系的婚姻。軍婚,受到國家法律重點保護,破壞現役軍人的家庭婚姻關系,應受到刑法的嚴厲打擊。現役軍人,是指有軍籍的,正在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服役的官兵。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 民法典 》(2021.1.1生效)規定的一夫一妻制婚姻關系中的現役軍人的婚姻關系。 2、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 (1)、行為人違反《民法典》的一夫一妻制的規定; (2)、行為人與現役軍人的配偶結婚或者同居。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本罪的犯罪對象是現役軍人婚姻,因此非現役軍人與現役軍人的配偶結婚或者同居,可構成本罪主體,現役軍人和現役軍人的配偶結婚或者同居,也可構成本罪主體;兩個現役軍人重婚或者同居,而他們的配偶都不是現役軍人,不構成本罪主體。 4、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不知而與之結婚或者同居的,不構成本罪。 現役軍人的婚姻是受到嚴格保護的,甚至我國還將破壞現役軍人婚姻的行為規定為了犯罪,也就是破壞軍婚罪。當然此時處罰的不僅僅是破壞現役軍人婚姻的第三者,同時作為現役軍人的配偶其實也是有認定為此罪,然後被追究刑事責任。
『貳』 破壞軍婚罪認定標准
定罪標准要注意把握以下幾點:
一、是否侵犯了現役軍人的婚姻關系。破壞軍婚罪侵犯的客體是現役軍人的婚姻關系,這是破壞軍婚罪最本質的特徵。所以,可以根據行為人的行為是否侵犯了現役軍人的婚姻關系來區分破壞軍婚罪與非罪的界限。
二、是否與現役軍人配偶同居或者結婚。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結婚,是破壞軍婚罪客觀方面的特徵。只有具有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結婚的行為;才能構成破壞軍婚罪,否則,就不構成破壞軍婚罪。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妻子的行為,雖也破壞軍人婚姻,但其行為侵犯了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貞操權),違背了婦女的意願,符合刑法第236條所定強奸罪的要件,應依強奸罪定罪量刑。
三、是否故意。破壞軍婚都是直接故意犯罪,即只有明知對方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才能構成此罪。如果不知對方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結婚,不能構成破壞軍婚罪,可以構成重婚罪;若不知道對方是現役軍人的妻子而與之同居則不構成犯罪。
四、情節是否嚴重。對於破壞軍人婚姻的行為、情節一般,軍人本人又不願聲張追究的,為避免擴大不良影響,可不作處理,但必須制止其違法行為。對於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結婚情節嚴重,造成軍人家庭破裂或其他後果的,則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另外,為了保護現役軍人的婚姻關系,保障軍人家庭生活的幸福與安定,對於現役軍人的配偶一般不能定罪處罰。但是,對隱瞞事實真相,欺騙他人與之結婚的現役軍人的配偶,在不妨礙軍人婚姻關系的情況下,也可以按重婚罪論處。
本罪與重婚罪的界限。兩者之間存在著一定的競合關系,但其仍有著以下本質區別:
(1)行為方式不盡相同。本罪具有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結婚兩種方式;而後罪則僅表現為與他人結婚這一種方式。
(2)主觀認識內容不同。本罪不認識到對方必須是他人的配偶,而且還必須意識到對方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非一般人的配偶,否則即不可能構成其罪;而後罪在主觀上則分為兩種情況:其一,對有配偶的人而言,只要其意識到與配偶的婚姻關系還未解除或者消失;其二,對沒有配偶的人而言,則只要認識到對方是他人的配偶即可,並不要求對方是某種具有特定身份人的配偶。
(3)行為所指向的對象不同。本罪同居或結婚指向於現役軍人的配偶;而後罪的對象是指向於非現役軍人的配偶,即包括已結婚的人,又包括未結婚的人。而本罪的對象必須是已經與現役軍人結了婚的人。
(4)所侵犯的客體不同。本罪所侵害的是現役軍人的婚姻關系;而後者則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5)對方構成犯罪的性質不同。本罪的對方即現役軍人的配偶,除非行為人亦是現役軍人的配偶,構成犯罪的,亦不是本罪,而是他罪即重婚罪;而後罪的對方,構成犯罪則與行為人的犯罪屬於同一種質的犯罪,即都是重婚罪。
實踐中,客觀上雖然存在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結婚的事實,但究竟怎樣定罪,則要結合主體、主觀認識內容認真分析,不能一概都以本罪論處:
(1)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結婚,但不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不能以本罪論處。如果知道是有配偶的人即屬他人的配偶,與之結婚的,可構成重婚罪。如果根本不知道其屬有配偶的人,則不構成犯罪。
(2)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與之同居或結婚,行為人構成本罪,現役軍人配偶如果構成犯罪,則應根據情況具體定罪:
①行為人如果是現役軍人的配偶,即現役軍人的配偶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結婚,雙方都明知,構成犯罪,都構成本罪。一方明知對方是現役軍人的配偶,一方不明知的,則明知的一方構成本罪。不明知的一方要麼構成重婚罪,要麼不構成犯罪。如果都不知對方是現役軍人的配偶,則應根據情況定重婚罪或無罪。
②行為人如果不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結婚,現役軍人的配偶構成犯罪,應是重婚罪,而不是本罪。
(3)行為人如果與非現役軍人的配偶結婚,行為人可構成重婚罪,但非現役軍人的配偶如果構成犯罪,則應視具體情況定罪:
①行為人為非現役軍人的配偶,與行為人相對的非現役軍人的配偶應構成重婚罪;
②行為人屬於現役軍人的配偶,非現役軍人的配偶如果明知行為人是現役軍入的配偶,則構成本罪;如果不明知,則應視其明知的程度以重婚罪或無罪論處。
至於行為人與之同居或結婚的對方本身是不是現役軍人,則不是認定本罪的關鍵要素。如果雙方都是現役軍人,但他們的配偶都不是現役軍人即行為人都不是現役軍人的配偶,構成犯罪的,亦應是重婚罪,而不是本罪。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徵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叄』 破壞軍婚判幾年
一、破壞軍婚判幾年
1、破壞軍婚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破壞軍婚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妻子的,以強奸罪論處。軍婚,受到國家法律重點保護,破壞現役軍人的家庭婚姻關系,應受到刑法的嚴厲打擊。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九條
【破壞軍婚罪】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破壞軍婚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犯罪客體。破壞軍婚罪侵犯的客體是民法典規定的一夫一妻制婚姻關系中的現役軍人的婚姻關系。
2、客觀方面。行為人違反民法典的一夫一妻制的規定;行為人與現役軍人的配偶結婚或者同居。
3、犯罪主體。破壞軍婚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破壞軍婚罪的犯罪對象是現役軍人婚姻,因此非現役軍人與現役軍人的配偶結婚或者同居,可構成破壞軍婚罪主體,現役軍人和現役軍人的配偶結婚或者同居,也可構成破壞軍婚罪主體;兩個現役軍人重婚或者同居,而他們的配偶都不是現役軍人,不構成破壞軍婚罪主體。
4、主觀方面。破壞軍婚罪在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不知而與之結婚或者同居的,不構成破壞軍婚罪。
『肆』 破壞軍婚罪認定標准
破壞軍婚罪認定標准具體如下:
1、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行為;
2、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其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騙取結婚的;
3、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卻較長時間公開地或秘密地在一起共同生活;
4、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長期通姦,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夫妻關系破裂嚴重後果的;
5、長期通姦情節惡劣表現為致現役軍人的配偶懷孕或者生育。
破壞軍婚罪的構成要件具體如下:
1、行為人違反的一夫一妻制的規定;
2、行為人與現役軍人的配偶結婚或者同居;
3、破壞軍婚罪的犯罪對象是現役軍人婚姻,因此非現役軍人與現役軍人的配偶結婚或者同居,可構成本罪主體;
4、破壞軍婚罪在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不知而與之結婚或者同居的,不構成破壞軍婚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
【破壞軍婚罪】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伍』 破壞軍婚罪
軍婚是指行為人與我國現役軍人締結的婚姻關系,受到國家的重點法律保護。
破壞軍婚罪,是指行為人在明知行為相對人是現役軍人配偶的情況下,與其同居或結婚,從而構成的犯罪。「現役軍人」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或者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在軍事部門或者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中工作,但沒有取得軍籍的人員,以及復員退伍軍人、轉業軍人等,一般不屬於現役軍人。
中國人民解放軍擔負著保衛祖國安全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任。保護軍婚對於保障軍人安心服役,維護國防建設,保持和發揚我軍的堅強戰斗意志,意義重大。
破壞軍婚罪,是指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行為。
1、本條所規定的「明知」
是指本罪是直接故意犯罪,行為人在確切知道對方是現役軍人的配偶的情況下,仍然與之同居或者結婚,才構成犯罪。如果行為人不知道對方是現役軍人的配偶甚至受欺騙而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結婚的,不構成犯罪。
2、本條所規定的「現役軍人」
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或者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在軍事部門或者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中工作,但沒有取得軍籍的人員,以及復員退伍軍人、轉業軍人、殘廢軍人等,都不屬於現役軍人。
3、本條所規定的「現役軍人的配偶」
是指依法與現役軍人存續婚姻關系的妻子或者丈夫。
4、依據本條規定,破壞軍人婚姻的行為方式
有兩種方式:一種是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這里所說的「同居」,是指雖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或者在較長時間內共同生活。另一種是與現役軍人的配偶結婚。這里所說的「結婚」,是指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對於破壞軍人婚姻的犯罪,依照本條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5、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關於強奸罪的規定定罪處罰的規定。構成本款規定的犯罪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必須利用職權、從屬關系,如司法工作人員利用其掌握的國家權力,企業領導利用其負責人事調動、工資分配的權力等;
(2)必須使用脅迫手段。這里所說的「脅迫」,是指犯罪分子對現役軍人的妻子施以威脅、恫嚇,迫使現役軍人的妻子就範,不敢抗拒的手段。例如,以辭退、開除、經濟處罰相威脅,以揭發現役軍人的妻子的隱私相威脅,利用現役軍人的妻子孤立無援的環境相脅迫等,使其同意與自己發生性關系的行為;
(3)姦淫的對象只能是現役軍人的妻子。依照本款的規定,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構成強奸罪,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關於強奸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犯罪構成1、行為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至於行為人原來有無配偶,不影響本罪的成立。現役軍人與其他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結婚的,也應以本罪論處。如果現役軍人與有配偶的現役軍人同居或結婚,而雙方配偶均不是軍人的,應以一般的重婚罪論處。
2、行為內容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與現役軍人配偶同居或結婚的行為。
所謂「現役軍人」,是指正在中國人民解放軍各兵種部隊或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服現役並具有軍籍的人,包括指揮人員、戰斗人員和技術人員。雖在軍事部門工作,但沒有取得軍籍的退役軍人、轉業軍人、殘疾軍人、人民警察以及長期參加邊疆國防建設的工人等,都不屬於現役軍人。至於因犯罪已被判處刑罰的現役軍人,即使仍然保留軍籍,在其服刑期間不得視為現役軍人,與其配偶同居或結婚的不構成破壞軍婚罪,但可按重婚罪處罰。現役軍人的「配偶」是指與現役軍人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或具有事實婚姻關系的妻子或丈夫。
所謂「與現役軍人的配偶結婚」,是指與現役軍人的配偶採取欺騙手段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或形成事實婚關系的情形。所謂「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根據本罪的法益,不包括「姘居」和「通姦」在內。「同居」,是指在較長時間內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姘居」雖然也在一定時間內公開生活,但不以夫妻名義。同居與「通姦」也有所不同,後者往往是隱秘的,既不以夫妻名義生活,也不存在共同生活的事實。與現役軍人配偶通姦的,不構成本罪。
3、責任形式
本罪在主觀上是故意,即行為人必須明知對方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其結婚或同居。如果行為人確實不知道,由於現役軍人的配偶隱瞞事實真相以致受騙而作出此行為者,因缺乏本罪構成的主觀要件,就不能構成本罪。
『陸』 破壞軍婚罪認定標准
破壞軍婚的,是指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行為。
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規定定罪處罰。
一、破壞軍人婚姻罪,是指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行為。所謂「現役軍人」是指在中國人民解放軍或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中服役的軍人。
二、 破壞軍人婚姻罪主要有三種類型:一是重婚型,即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其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騙取結婚的;
二是同居型,即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卻較長時間公開地或秘密地在一起共同生活。
三是通姦型,即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長期通姦,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夫妻關系破裂嚴重後果的。
三、長期通姦情節惡劣表現為致現役軍人的配偶懷孕或者生育等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