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解除同居關系財產如何分割
根據有關規定,同居期間的相關財產就是按照 夫妻共同財產 來定奪的。下面來看具體文章。 同居期間的 共同財產 是指由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用於 債務清償 的財產,主要包括: (1) 工資 、獎金; (2)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 知識產權 的收益; (4)因 繼承 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或 贈與合同 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應當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雙方共同財產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一是必須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財產,關系後一方所得的財產,以及一方死亡後另一方所得的財產,都不屬於共有財產。 二是必須依法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並非當然歸雙方共同所有,法律規定歸一方所有的財產,或者雙方約定歸各自所有的財產,不屬於共同財產。 一、 非法同居 期間 財產分割 的規定: 新的《 婚姻法 》第12條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字第112號《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的精神處理。解除非法 同居關系 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 債務 ,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二、非法 同居財產分割 : 隨著改革開放,社會的發展,經濟的變遷,道德意識的變化,非法同居現象比較普遍。非法同居往往會引發財產爭議,因為在同居期間,男女雙方為了生活的方便很可能要單方出資,或雙方共同出資購買一些生活必需品,甚至包括房屋和汽車等。 一旦雙方的感情發生了變化,這些財產如何分配便成為十分刺手的問題。而處理同居期間的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並非完全相同。非法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雖然按共同共有財產處理,但並非適用婚姻法的規定來處理,而是原則上按照等分原則,並應結合各方對財產的貢獻大小來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