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離婚時境外財產怎麼分
一、離婚糾紛財產在國外怎麼分割
1、離婚糾紛財產在國外,只要是共同財產,一般是平均分割。離婚一般對於國外的財產也是和中國的財產一樣是屬於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共同財產。財產一般按照公平的原則平均分割,屬於婚前的財產另一方就沒有任何權利分割。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涉外婚姻起訴管轄地是哪裡
1、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華要求離婚的,應按我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我國境外要求離婚的,當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該法院依其國內法決定。
3、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我國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我國民法院有權受理。如果雙方均為出國人員,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向出國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4、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我國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5、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離婚的時候境外財產如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可以由雙方自行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應當到境外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我國的人民法院對於境外財產是無權進行分割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② 如何分割涉外婚姻離婚財產
法律分析:涉外離婚財產分割,首先應當明確該涉外離婚財產分割案件的准據法,在准據法為中國法的前提下,可適用中國法律的規定分割離婚財產。也就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夫妻雙方協商分割,無法協商的由法院判決,屬於個人財產的部分仍歸個人所有,不參與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③ 離婚怎麼查對方名下財產
離婚時查詢對方財產的方式如下:
1、可以提供對方的銀行帳號或者是開戶銀行,到相關銀行調取賬戶資金來往明細;
2、可以到對方的單位財務或人事部門進行調查,但由於人為因素的影響,調查結果不見得准確;
3、可以到相關稅務機關調查對方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情況並倒推對方的實際收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離婚後子女的撫養費標准具體數額如何確定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④ 涉外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法律分析:1、涉外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理應均等分割。2、實踐中,涉外離婚案件中涉及的國外不動產相較內地居民離婚案件更多,對於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國外不動產,如果不動產位於國外且雙方不能達成合意的,我國大部分法院傾向於不予處理,那麼當事人需要另行向不動產所在地法院起訴。3、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法院會考慮雙方當事人分居在國內外的實際情況進行分割,差額部分,多得財產的一方應補償另一方。4、在國內不動產的處理上,一般應歸國內居住一方當事人所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