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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記聲明在哪裡寫

發布時間:2023-01-09 06:21:42

『壹』 婚姻證明在哪裡開

一、婚姻證明在哪裡開
1、婚姻證明需要到當地民政部門開具。婚姻證明其中包括:
(1)未婚的婚姻狀況證明需要拿身份證、戶口本到當地公安機關開具戶籍證明,加蓋紅章;
(2)離婚的婚姻狀況證明需要拿身份證、戶口本、離婚證到你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的戶籍科,讓戶籍民警在戶口冊頁的背面變更欄中,根據離婚證寫明日期,並蓋上戶籍專用章;
(3)結婚的婚姻狀況證明需要拿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到當地鄉民政所出具婚姻證明。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二、結婚辦理證程序分為哪些
1、男女雙方親自到一方戶籍所在地的民政局辦理申請結婚登記;
2、提交雙方當事人的戶口簿、身份證、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3、審查通過的,發給結婚證。

『貳』 婚姻狀況證明在哪裡開

婚姻狀況證明由當事人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戶口本到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開具;婚姻狀況證明指有關組織或單位出具的公民婚姻狀況(包括已婚、未婚、離異等)的書面證明。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五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建立婚姻登記檔案。婚姻登記檔案應當長期保管。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家檔案管理部門規定。
《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六十四條
受理補領結婚證、離婚證申請的條件是:
(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二)當事人依法登記結婚或者離婚,現今仍然維持該狀況;
(三)當事人持有本規范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身份證件;
(四)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叄』 結婚登記的聲明怎麼寫

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的寫法:
1、應當寫明男女雙方的基本身份信息;
2、應當寫明雙方自願結婚、本人無配偶、本人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等事實;
3、應當由雙方簽字,寫明時間。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第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肆』 婚姻證明在哪裡開

婚姻證明在當地民政部門開具。
辦婚姻狀況證明必須本人去,需要個人身份證、結婚證、戶口本等材料。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婚姻狀況證明,是中國的一種法律文書。婚姻狀況證明指有關組織或單位出具的公民婚姻狀況。婚姻狀況證明指有關組織或單位出具的公民婚姻狀況,書面內容包括已婚、未婚、離異、喪偶、無 配偶、同居,及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工作性質、住址等。
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司法機關和公證機關等頒發的婚姻狀況證明具有法律效力。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3、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4、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法律法規
《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五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建立婚姻登記檔案。婚姻登記檔案應當長期保管。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家檔案管理部門規定。

『伍』 婚姻證明在哪裡開

1、未婚的婚姻狀況證明

拿身份證、戶口本到當地公安機關開具戶籍證明,加蓋紅章。

2、離婚的婚姻狀況證明

拿身份證、戶口本、離婚證到你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的戶籍科,讓戶籍民-警在戶口冊頁的背面變更欄中,根據你的離婚證寫明某年某月某日離異,並蓋上戶籍專用章。

3、結婚的婚姻狀況證明

拿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到當地鄉民政所出具婚姻證明。

拓展資料: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怎麼辦

1、申請人持本人一寸近期照片兩張、戶口簿、身份證;已婚的應持〈結婚證〉,已生育的持〈生育服務證〉、落實節育措施證明、查環查孕證明;政策外生育的,需持社會撫養費徵收收據等證件,帶《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申請表》。

2、本人向所在村(居)委會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村(居)委會進行登記備案。

3、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辦審核,對提供資料齊全的,及時辦理《婚育證明》。

4、成年育齡人員到達現居住地後,應當在15日內到現居住地的鄉鎮查驗《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5、現居住地對未持有戶籍所在地發放的全國統一格式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成年流動人口,發給當事人《限期補辦婚育證明告知書》,並限期在一個月內補辦《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陸』 婚姻狀況證明是在哪裡開 有哪些手續

婚姻狀況證明我國非常重要的文書,在買房、貸款等重要事件中都少不了婚姻狀況聲明的影子,那麼婚姻狀況證明是在哪裡開的,又需要哪些手續呢?

一、婚姻狀況證明是什麼

婚姻狀況證明顧名思義,就是證明個人婚姻狀況的文書,上麵包含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住址、婚姻狀況(已婚、未婚、離異、喪偶)等基本信息。

二、婚姻狀況證明在哪開

婚姻狀況聲明根據各地政策不同,可以在以下兩個地方開具。

1、當地相關部門

婚姻狀況證明可以去當地相關部門辦理,帶上要求的相關證明即可,證明上會有紅章,一般未婚和離異的人開具婚姻狀況聲明都是去相關部門的。

2、婚姻登記處

個別地區婚姻登記處也可以開具婚姻狀況證明,前往婚姻登記處開證明的大多是已婚身份,在自己當初辦理結婚登記的民政局開具即可。

三、開具婚姻狀況證明需要哪些材料

開婚姻狀況聲明需要以下這些材料:

1、身份說明以及居民戶口簿原件

2、已婚的需要帶上結婚證;離異的帶上離婚證;喪偶的帶上死亡證明

注意:如果本人不能前往辦理,需要他人代辦的,代辦人要攜帶自己的身份說明,辦理人的身份說明、戶口簿等相關材料以及代辦聲明書,但不是所有地方都允許代辦,根據當地具體情況而定。

四、開具婚姻狀況證明手續

不同婚姻狀況的人開具婚姻狀況證明的手續有些不一樣。

1、未婚人士

未婚開婚姻狀況證明攜帶戶口簿、身份說明等材料去戶籍所在地辦理未婚證明就可以了。

2、已婚人士

可去當初辦理結婚登記的民政局辦理證明,攜帶身份說明、戶口簿、結婚證即可,結婚證遺失的需要先補辦結婚證。

3、離異人士

離異人士可在當地相關部門開具婚姻狀況聲明,攜帶身份說明、戶口簿和離婚證,或者攜帶法院判決離婚的判決書。

以上就是婚姻狀況證明的相關信息,個別地區為了方便群眾,也認可結婚證作為婚姻狀況的證明,具體情況還是根據當地的具體政策而定,所以有這方面疑問的小夥伴最好還是咨詢一下當地機關會更穩妥。

『柒』 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怎麼寫

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的寫法:
1、應當寫明男女雙方的基本身份信息;
2、應當寫明雙方自願結婚、本人無配偶、本人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等事實;
3、應當由雙方簽字,寫明時間。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婚姻登記條例》第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捌』 結婚證明去哪裡開

法律分析:結婚證明可以去民政局或公證處開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十一條 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託、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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