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婚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
法律分析:夫妻共同財產是最典型的共同共有關系,根據共同共有關系的一般原理,共同共有人在共有關系存續期間,不得請求分割共有財產,亦不得劃分內部份額,夫妻一方只有在解除夫妻關系後才能分割夫妻共有財產。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夫妻共有財產是實現家庭職能正常運轉,夫妻權利得以實現的物質基礎,物質基礎喪失可能導致夫妻之間撫養子女、贍養父母等職責失控。婚姻法雖賦予夫妻雙方對共有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與支配權,但如何實現支配權,一切交由當事人意思自治。有些特殊情況下,比如本案,當一方完全控制掌握夫妻共同財產並排斥配偶對財產的支配,甚至對共有財產進行轉移、變賣時,現行的夫妻財產制度下,除了離婚,法律並沒有賦予弱勢方其他有效的救濟算方式。若配偶一方不能離婚或不願離婚,此時又絕對不允許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顯然有失公平。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Ⅱ 婚姻法中對於夫妻財產如何分配
民法典 中對於 夫妻財產 如何分配? 首先: 離婚 時,夫妻的 共同財產 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其次: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時,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再次: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後: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 夫妻共同財產 ,或偽造 債務 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哪些是婚後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共同擁有的財產, 離婚財產分割 時分割的財產。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生產、經營的收益 2、 工資 、獎金 3、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4、 知識產權 的收益 5、因 繼承 或贈予所得的財產,但 遺囑 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6、其他共同所有的財產 7、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 住房補貼 、 住房公積金 8、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 養老保險 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9、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出 孳息 和自然增之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總的原則就是分割的應屬於婚後夫妻兩人共同的財產,如婚前個人買的房子,或者受傷得到的賠償,這些屬於 婚前財產 和個人財產,是不能分割的,另外,財產分配一般是兩方平均分,但有些因為一方犯錯,出 出軌證據 確鑿,或者 家暴 等原因離婚的,這些情況會影響到財產劃分,所以要因具體情況而定。
Ⅲ 婚姻法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配
我國《婚姻法》17至19條對夫妻共同財產作了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一般都認為是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而對於共同所有的房子,《婚姻法司法解釋》作了以下規定:第二十條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第二十一條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婚姻法》第十七條在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時作出明確規定後指出「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Ⅳ 婚姻法對財產分割怎麼規定的
首先,夫妻雙方的財產分為夫妻共同財產和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夫妻雙方必須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但各自的個人財產是不用進行分割的。對於如何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則,應當先由夫妻雙方進行自主協商,一般是一人一半,對於不動產等價值較高的財產,還可以按購買時的出資比例進行分割。同時還應當照顧無過錯方、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權益。如果協議不成,才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分割,一般會在一人分一半的原則上綜合考慮其他情況,比如雙方是否在婚姻中存在過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第一千零八十八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Ⅳ 婚姻法規定夫妻財產怎麼分配
法律分析:婚姻法中對於夫妻財產的分配是,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已失效)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