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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包辦婚姻是從什麼時間開始的

發布時間:2023-01-08 07:54:22

『壹』 是從什麼時候開始,國人們才實現的婚姻自由

任何社會制度都有其時代背景,古代婚姻制度講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這在《孟子·滕文公下》中就有說道:“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鑽穴隙相窺,逾牆相從,則父母國人皆賤之。”在森嚴的等級制度和封建禮教影響下,這種婚姻制度的雖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是,這種制度不尊重當事人的意願,自然也釀成了不少愛情悲劇。

雖然,這一時期關於婚姻的不穩定因素越來越高,但是,幸福的愛情和婚姻還是越來越多的,很多年長的人群也都願意為了自己的幸福而重新出發。可以說,這一切都得益於這60年以來,中國人的心中“為了幸福生活而努力”這一不變的目標。

這里,我們再綜合看來,婚姻是一種自然法則,當

『貳』 在中國古代,是從什麼時候開始,不允許自由婚姻的,婚姻必須由父母安排,為什麼要這么做

有紀年朝代開始,封建社會中,婚姻一貫是遵循著(父母之命 媒妁之言的包辦婚姻 ),講究的是門當戶對,這樣家長們才放心孩子的前程和美好未來

『叄』 包辦婚姻的淵源

基督教《聖經》申命記7:3中「不可將你的女兒嫁給他們的兒子,也不可使你的兒子娶他們的女兒」這句話中表明了父親有包辦兒女婚姻的權力。
《聖經》里沒有婚前愛情描寫。在聖經《創世紀》中上帝安排亞當與夏娃結婚。上帝從來沒有批評過婚姻包辦。曹菁《愛情信仰論》
包辦婚姻隨著私有制和「一夫一妻制」的確立而產生,長期盛行於奴隸制和封建制社會,並往往和買賣婚姻相聯系。恩格斯說: 「在整個古代,婚姻的締結都是由父母包辦,當事人則安心順從。古代所僅有的那一點夫婦之愛,並不是主觀的愛好,而是客觀的義務,不是婚姻的基礎,而是婚姻的附加物」(《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90頁)。羅馬法規定處於家父權下的子女,訂婚必須出於家父之命,否則不能成立。印度《摩奴法典》(見印度古代法)規定了不同的結婚方式,依哪一種方式結婚都必須以家長的意志為轉移。日耳曼法規定結婚必須取得父母、監護人的同意。
中國古代的禮和法,都把包辦子女、卑幼的婚事作為父母、尊長的特權;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婚姻成立的要件。 發端於奴隸制社會的「六禮」, 即「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見封建婚姻制度),為包辦婚姻提供了禮制上的根據。歷代封建王朝的法律都有關於主婚權的規定。《唐律疏議》·戶婚規定以父母和其他法定尊長為子女、卑幼的主婚人。明洪武二年(1369)令: 「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無者從余親主婚。」

『肆』 20世紀三十年代還父母包辦婚姻嗎

1981年《婚姻法》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第3條),還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4條)。中國的法定婚齡高於成年年齡(18周歲),當事人已有能力行使婚姻自由的權利。
即使是婚姻法頒布的八十年代仍有父母包辦婚姻的存在,婚姻法的制定很長時間內都沒有在農村推廣開來,很多人家以女兒自由戀愛為羞辱門庭的醜事,竭力的去阻止。何況是三十年代,那個年代由父母包辦婚姻是很尋常的事情,

『伍』 包辦婚姻最早是誰創立的

中國古代的禮和法,都把包辦子女、卑幼的婚事作為父母、尊長的特權;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婚姻成立的要件。 發端於奴隸制社會的「六禮」, 即「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見封建婚姻制度),為包辦婚姻提供了禮制上的根據。歷代封建王朝的法律都有關於主婚權的規定。《唐律疏議》·戶婚規定以父母和其他法定尊長為子女、卑幼的主婚人。明洪武二年(1369)令: 「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無者從余親主婚。」

『陸』 什麼是包辦婚姻

法律分析:包辦婚姻一般是指父母不經過子女的同意,強行給子女進行婚配的,以門當戶對為基礎的,以父母之言、媒妁之言為條件和途徑,而婚姻當事人間往往缺乏感情的一種婚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柒』 包辦婚姻最早起源於哪裡

包辦婚姻隨著私有制和「一夫一妻制」的確立而產生,長期盛行於奴隸制和封建制社會,並往往和買賣婚姻相聯系。恩格斯說:「在整個古代,婚姻的締結都是由父母包辦,當事人則安心順從。古代所僅有的那一點夫婦之愛,並不是主觀的愛好,而是客觀的義務,不是婚姻的基礎,而是婚姻的附加物」(《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90頁)。羅馬法規定處於家父權下的子女,訂婚必須出於家父之命,否則不能成立。印度《摩奴法典》規定了不同的結婚方式,依哪一種方式結婚都必須以家長的意志為轉移。日耳曼法規定結婚必須取得父母、監護人的同意。
中國古代的禮和法,都把包辦子女、卑幼的婚事作為父母、尊長的特權;「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婚姻成立的要件。發端於奴隸制社會的「六禮」,即「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為包辦婚姻提供了禮制上的根據。歷代封建王朝的法律都有關於主婚權的規定。《唐律疏議》·戶婚規定以父母和其他法定尊長為子女、卑幼的主婚人。明洪武二年(1369)令:「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無者從余親主婚。」
在資本主義制度下,婚姻的成立一般不再具有包辦強迫性質,法律以雙方當事人的合意為訂婚、結婚的條件。但許多國家的親屬法規定,未達一定年齡的人結婚,必須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例如,1804年《法國民法典》第148條,經1927年修改,仍規定為:「未成年人非經其父母同意,不得結婚」;不過同時又規定:如父母之間意見分歧,此種分歧仍發生同意的效力。1947年修改的《日本民法典》第737條規定:「未成年的子女結婚,必須得其父母同意。父母一方不同意時,有他方同意即可。父母一方不明時、死亡時或不能為意思表示時亦同。」中華民國時期,國民黨政府1930年的民法親屬編也把父母等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作為未成年人訂婚、結婚的必要條件,否則婚約即屬無效,婚姻也得依有同意權人的請求而撤銷。由於法律規定的成年年齡同訂婚年齡、結婚年齡之間存在差距,在當時還流行著早婚習俗,這就為父母、家長包辦和干涉未成年人的婚姻提供了合法根據。
從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各革命根據地的婚姻立法,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頒行的婚姻法,一貫保護婚姻自由。1981年《婚姻法》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第3條),還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4條)。中國的法定婚齡高於成年年齡(18周歲),當事人已有能力行使婚姻自由的權利。包辦婚姻的各種形式,包括娶童養媳、包辦寡婦婚姻、轉親、換親等,都是違法的,不具有法律效力。自主婚姻和包辦婚姻的界限,以結婚是否出於當事人的意願為根據。那些雖系父母代為訂婚,但雙方經過了解、建立感情後自願結婚的,也應認為是自主婚姻。對包辦他人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人,應進行嚴肅的批評教育,必要時視其情節,予以行政處分或法律制裁。對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按中國1980年《刑法》第179條規定,還須追究刑事責任。

『捌』 父母包辦婚姻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父母包辦婚姻指的是父母違反婚姻自主的原則,包辦並強迫他人締結婚姻關系的違法行為。我國法律明確禁止任何的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玖』 什麼叫「包辦婚姻」

包辦婚姻是男女雙方不是基於自願結合,而是由第三者(包括父母)違背婚姻自由的原則,包辦他人婚姻行為

包辦婚姻是封建婚姻制度的主要形式和重要特點,以門當戶對為基礎,以父母之言、媒妁之言為條件和途徑,而婚姻當事人間往往缺乏感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我國保護婚姻自由

從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各革命根據地的婚姻立法,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頒行的婚姻法,一貫保護婚姻自由。

我國《婚姻法》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婚姻法還規定,包辦、買賣的婚姻都屬於可撤銷婚姻,受害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如果是受脅迫的一方提出撤銷婚姻請求,應自婚姻登記之日起1年內提出。如果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一方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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