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打離婚官司在什麼地方處理好呢
離婚官司應當在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打,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在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打。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就是否離婚或者財產的分割、債務的分擔、子女的撫養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向人民法院起訴,通過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系的離婚制度。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❷ 起訴離婚要到什麼地方去辦
法律分析:離婚訴訟通常應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另外有幾種特殊情況如下:
1.對不在國內居住的人、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蹤的人、被勞動教養和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離婚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2.夫或妻一方離開住所地,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一年,離婚訴訟由被告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
3.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的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法院有權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❸ 起訴男方離婚要在哪個地方起訴
起訴離婚,一般要去被告戶籍地或經常居住地起訴,通過法院來審判離婚,以及離婚需要處理的財產和孩子撫養權等問題。對於婚姻案件,一般的法院都是會組織庭前調解的,調解由法官來組織。
一、離婚是不是要到結婚的地方去辦理
1、離婚分為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協議離婚,需要您雙方對於是否離婚、孩子撫養權、財產分割等內容達成一致意見,形成紙質的離婚協議書,並攜帶雙方的戶口本原件、身份證原件、結婚證原件到任意一方戶籍所在地的民政局辦理手續;
2、訴訟離婚,您需要攜帶起訴狀,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2份,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2份,對方的居住證明或是戶籍證明到對方的經常居住地或是戶籍所在地的法院起訴並於法院規定的日期前交納訴訟費。繳納完畢訴訟費後,您耐心等待法官通知開庭即可。
二、去法院起訴離婚要走哪些流程
1、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
一般是到立案大廳,由立案大廳進行審查,對於符合立案條件的,給予立案。如果你們雙方不在同地居住的,則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則,你要到男方的所在地提出訴訟。提出離婚訴訟申請時,須提供以下證件:
2、准備離婚材料:
(1)請求判定離婚的起訴書(一式三份);
(2)戶口本;
(3)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籍證明、士官證、文職幹部證等);
(4)結婚證。
3、經立案大廳審查符合立案條件,准予立案後,由立案庭發出立案通知書,你憑立案通知書繳納訴訟費(50元)。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4、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後,將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進行審理。
5、民事庭受案後,向另一方發出傳票,要求其在某個時間到庭應訴。同時,法院也通知你到庭參訴。
6、雙方到庭後,由法院進行調解(這是必經程序)。調解的結果有3種:
(1)經調解後雙方願意維持婚姻的,則由你撤回起訴,婚姻繼續有效。
(2)經調解後,他同意你的離婚請求的,並且對子女及財產問題作出處理的,則由你撤回起訴,由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離婚。
(3)經調解後,你仍堅持要求離婚而他不同意的,或雙方同意但對子女及財產問題的處理存有爭議的。則由法院進行審理判決。
7、法院通過開庭審理,作出准予離婚或不準予離婚的判決。法院以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❹ 離婚官司要在哪裡打才可以
一、 離婚官司 要在哪裡打才可以 打離婚官司必須到人民法院,但到哪裡的人民法院去打,直接涉及法院是否受理問題。這個問題包括兩個方面,即到哪個級別(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哪個地方人民法院去打。一般 離婚 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 管轄 。 根據《 民事訴訟法 》和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對下列幾類案件也由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 離婚訴訟 雙方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或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下單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離婚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 勞動教養 的,由被告監禁地人民法院管轄,即由被告在被監禁或勞動教養前的住院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滿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勞動教養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離婚雙方當事人被注銷城市戶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4、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一方 起訴離婚 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被起訴時居住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起訴離婚要具備哪些條件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 起訴離婚的條件 包括: 1、當事人雙方領有 結婚證 。 2、起訴離婚的提起,必須是婚姻關系的一方當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起訴當事人的身份提出起訴。 比如當事人雙方的子女或者父母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夫或妻提起離婚起訴。 3、提起起訴離婚的一方,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起訴離婚。 4、《 婚姻法 》第三十二條對於起訴 離婚條件 的相關規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 的; (2)實施 家庭暴力 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打離婚官司必須到人民法院,但到哪裡的人民法院去打,直接涉及法院是否受理問題。這個問題包括兩個方面,即到哪個級別(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哪個地方人民法院去打。一般離婚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更多的人知道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可以選擇到法院起訴來維權,但是對於離婚官司它同樣屬於一種民事案件,所以必須到對應的管轄地法院打離婚官司,法院的判決是公平公開公正的,秉著男女平等的原則,正確審理每一起離婚案件。
❺ 婚姻家庭官司一般由哪個法院管轄
根據不同的標准,可將管轄劃分為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專屬管轄等。其中級別管轄作出上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的分工。在我國絕大多數民事案件都由基層人民法院負責一審。婚姻家庭官司也不例外,在城市由區人民法院審理,在農村由縣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審理。中級人民法院負責審理重大涉外民事案件和在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一審民事案件是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及認為應當由它受理的案件。
地域管轄是指同級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民事、經濟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一般採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即原告應向被告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但對於一些例外情況,也可由原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所以,絕大多數婚姻家庭官司都得向被告人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如果一方是名人或外國人或港澳台人員,就得向被告人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起訴。如果被告人一方不在國內,或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蹤,或正在被勞動教養,或正在被監禁,原告人可以向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雙方當事人都是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人的案件,一般可由被告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有的案件雙方當事人因受公安機關的行政處分而被注銷城市戶口,這類案件可由被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即由被注銷城市戶口後的被告的現在居住地的基層法院管轄。如果只是被告一方被注銷了城市戶口,由原告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的戶籍地與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重婚案件,一般由重婚行為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但如果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也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對於女方外流重婚後。原夫起訴要求離婚的案件,應由原夫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因不動產而提起的家庭官司,則適用專屬管轄,即只能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❻ 夫妻異地離婚在什麼地方可以起訴
夫妻異地離婚在被告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如果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可以到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如果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到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二條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❼ 婚姻糾紛找哪個部門
法律分析:一方起訴離婚的,一般在另一方戶籍所在地(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戶籍所在地和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經常居住地(離開住所地最後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法院起訴。存在特殊情況,可以在原告所在地起訴離婚,但是不能再其他地方起訴離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❽ 起訴離婚要去什麼地方去起訴
我國離婚案件的管轄適用地域管轄一般原則,例外適用「被告就原告」原則。
我們先說一下「原告就被告」情形,也就是需要原告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的情形。
被告經常居住地與住所地不一致的,以被告經常居住地為准。我們解釋一下這兩個地方。被告經常居住地就是被告離開住所地最後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被告住所地就是被告戶籍所在地。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一方起訴離婚,由被告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轄。
夫妻雙方均被注銷戶籍的,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轄。
被告戶籍遷出後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該地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戶籍地法院管轄。
夫妻雙方均被監禁或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地法院管轄。
我們再來看一下,離婚案件管轄的例外情形,也就是「被告就原告」的主要情形:
對不居住在中國領域內的被告提起的離婚訴訟;
對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
對被監禁或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
被告被注銷戶籍,原告未被注銷戶籍的離婚訴訟;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可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