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涉外婚姻孩子戶口問題
依據戶口登記條例的規定,涉外婚姻的孩子在我國出生的,孩子的父母可以在嬰兒出生一個月內,向我國公民一方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七條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涉外婚姻登記的程序及手續如何辦理
(一)申請
凡證件齊全,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可持證件到涉外婚姻管理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結婚登記。
(二)資料
(1)中國公民所持有的證件
(2)本人的身份證和戶籍證明;
(3)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以上機關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職業、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三)外國人所持有的證件
(1)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際證件;
(2)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
(3)經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四)外國僑民所需要持有的證件
(1)本人護照或代替護照的身份、國際證件(無國際的免交
(2)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
(3)本人戶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出具的不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職業、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4)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還需要提交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醫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檢查和雙方的照片。
(五)審查
婚姻登記機關接受當事人的結婚申請後,應進行認真審查。審查內容主要有三點:
(1)雙方當事人是否自願;
(2)當事人雙方是否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3)雙方都是外國人的,當事人還需提供本國法律在國外辦理結婚登記有效的條文,以保證我國婚姻登記的有效性。
(六)登記
經婚姻管理登記機關審查,認為當事人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准予登記,並應在一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發給結婚證。
中國公民和外國人要求復婚的,按結婚的程序辦理登記。
申請結婚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應向婚姻管理登記機關交納婚姻證書工本費和登記手續費。所需翻譯費用由本人自付。
❷ 涉外婚姻怎麼辦手續
法律分析:中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時,可以到中國公民一方戶口所在地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登記手續。首先中國公民需要准備本人的戶籍證明,包括護照和身份證;本人戶口所在地縣級以上相關部門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及介紹信。其次外國公民需要准備本人國籍證明或能夠證明其身證的證明;中國公安機關簽發的居留證;外國駐華使館出具的結婚狀況證明,經該國授權機關認證後,交由我國駐該國的使館認證。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 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2、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❸ 涉外婚姻,在中國生小孩上中國戶口,怎麼辦理准生證
1、只有中國才有準生證 2、外國要看你老公國家的政策看 3、在中國生小孩需要准生證
❹ 涉外婚姻孩子怎麼上戶口
首先看下下面2個
涉外婚姻生育子女的辦理手續
1.北京市有生育條件的育齡婦女與外籍男性或外籍加入中國國籍的男性結婚的,生育子女政策按北京市生育政策執行。
2.外籍一方,須出示國外長期居住地,法律部門的本人婚姻、生育證明。
3.根據證明,報女方單位,或女方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計劃生育辦公室審核申請生育指標。
4.與加入中國國籍的外籍有生育條件的女性結婚,按國內計劃生育政策執行,生育指標手續辦理同上。
涉外婚姻生育子女的辦理手續
1.雲南省有生育條件的育齡婦女與外籍男性或外籍加入中國國籍的男性結婚的,生育子女政策按雲南省生育政策執行。
2.外籍一方,須出示國外長期居住地,法律部門的本人婚姻、生育證明。
3.根據證明,報女方單位,或女方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計劃生育辦公室審核申請生育指標。
4.與加入中國國籍的外籍有生育條件的女性結婚,按國內計劃生育政策執行,生育指標手續辦理同上。
這樣就知道各地的涉外婚姻生育子女的辦理手續都是這個樣子了,就是說樓主確實要收計劃生育的限制。
再來看生二胎。這個問題就比較復雜,需要看樓主是哪裡人了。
中國計劃生育協會負責人表示,中央已經把制定「二胎」政策的權力,下放到各省,「符合什麼條件,什麼情況下可以生二胎,由各省人大自行規定。」
不過絕大部分省市的政策都沒有任何改變,大家都懶哎。。。
看下基本的樣本。。。
《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按照這一條例規定,天津市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第一個子女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的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再婚夫妻(含一方初婚,一方再婚)原有一個子女的;婚後5年以上不孕(育),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又懷孕的;夫妻雙方均系歸國華僑或者是香港、澳門、台灣同胞,回國或者回內地定居不滿6年的;夫妻雙方均系獨生子女的;從外地遷入天津市的少數民族居民,遷入前經當地縣級以上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允許生育第二個子女並已經懷孕的;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的其他特殊情況。
夫妻雙方或女方為農村居民,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要求生育第二個子女:夫妻一方因傷殘全部或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是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的;夫妻一方為獨生子女的;男方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並負責贍養女方父母的;勞動力缺乏的山區、半山區的農民,只有一個女孩的;同胞兄弟中一人婚後沒有生育能力或者因特殊原因不能結婚,其他人各生一個子女的,經協商一致,准許其中一人再生一個。
夫婦雙方都是獨生子女,只生育一個孩子的,可以經審批安排生育第二個孩子(間隔至少4年或女方滿28周歲)
樓主看看自己有希望沒。。。。
不過如果樓主是上海人希望還是比較大的,上海調整了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的三種適用人群,由過去僅適用於農業人口擴大到非農業人口;增加了四種再婚夫妻的生育規定;取消了夫妻雙方累計認定子女數的方法;明確了兩地婚姻夫妻再生育子女規定的適用;調整了特殊情況再生育審批的規定;取消原《條例》中允許生育第二個孩子的夫妻應當有四年的生育間隔規定,同時增加了人口出生預報制度。《條例》規定本市非農業人口再生育的條件有八項;農業人口再生育的條件有十一項。
最後是去國外生孩子。這個就更復雜了。。各個國家有不同的規定不說,重要的是首先,很多國家對孕婦簽證是卡得很嚴的,其次,在異國生孩子很辛苦的,最後,如果只是短期出國,孩子以後在中國撫養的話,弄個外國籍上學狂麻煩,純粹沒事找事。
呵呵還是希望樓主能再生一個可愛滴小寶寶。也希望樓主說下自己是哪裡人我能幫查下。。。
另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鏈接http://www.shanghai.gov.cn/shanghai/node2314/node3124/node3134/node3136/userobject6ai1212.html
❺ 涉外婚姻怎麼辦理
涉外結婚辦理手續如下1、申請。凡證件齊全,符合《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可持上述證件到涉外婚姻管理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結婚登記。2、審查。婚姻登記機關接受當事人的結婚申請後,應進行認真審查。審查內容主要有三點(1)雙方當事人是否自願;(2)當事人雙方是否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3)雙方都是外國人的,當事人還需提供本國法律在國外辦理結婚登記有效的條文,以保證我國婚姻登記的有效性。3、登記。經婚姻管理登記機關審查,認為當事人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准予登記,並應在一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發給結婚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法律關系適用法》 第二十一條 結婚條件,適用當事人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沒有共同國籍,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或者國籍國締結婚姻的,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
❻ 涉外婚姻也要遵守計劃生育嗎
涉外婚姻生育子女的辦理手續 (全國都差不多!) 1.北京市有生育條件的育齡婦女與外籍男性或外籍加入中國國籍的男性結婚的,生育子女政策按北京市生育政策執行。 2.外籍一方,須出示國外長期居住地,法律部門的本人婚姻、生育證明。 3.根據證明,報女方單位,或女方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計劃生育辦公室審核申請生育指標。 4.與加入中國國籍的外籍有生育條件的女性結婚,按國內計劃生育政策執行,生育指標手續辦理同上。 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印發 《關於內地居民涉港生育問題的規定》 和《關於中國內地居民涉外生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國計生委[1998]1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計劃生育委員會: 為妥善解決內地居民涉港澳台生育有關問題和中國內地居民涉外生育有關問題,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關於內地居民涉港生育問題的規定》和《關於中國內地居民涉外生育問題的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附: 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關於內地居民涉港生育問題的規定 一、內地居民與香港居民結婚後在內地生育的,執行內地居民一方戶口所在地有關生育政策的規定。 內地居民與香港居民結婚生育,在執行內地有關生育政策的規定時,香港居民一方結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內地居民與香港居民結婚後生育的子女,不在內地定居的,不計算該子女數。 二、內地居民與香港居民結婚後,要求在內地生育並符合上述規定的,須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狀況證明和生育狀況證明,由內地居民一方按其戶口所在地有關計劃生育的法規和規定辦理有關生育手續。 三、內地居民與香港居民結婚後,符合規定的生育條件,但未辦理有關生育手續而生育子女的,補辦有關生育手續後免予處理;未婚生育第一個子女的,補辦結婚登記和有關生育手續後,可以減輕或免予處理。 四、內地居民與香港居民結婚後,內地居民一方在香港合法定居後,不執行內地有關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和規定。 五、內地居民涉台灣、澳門生育的有關問題,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附: 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關於中國內地居民涉外生育問題的規定 一、中國內地居民與外國人結婚後在內地生育的,執行中國內地居民一方戶口所在地有關生育政策的規定。 中國內地居民與外國人結婚生育,在執行中國有關生育政策的規定時,外國人一方結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內地居民與外國人結婚後生育的子女,不在內地定居的,不計算該子女數。 二、中國內地居民與外國人結婚後,要求在內地生育並符合上述規定的,須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狀況證明和生育狀況證明,由中國內地居民一方按其戶口所在地有關計劃生育的法規和規定辦理有關生育手續。 三、中國內地居民與外國人結婚後,符合規定的生育條件,但未辦理有關生育手續而生育子女的,補辦有關生育手續後免予處理;未婚生育第一個子女的,補辦結婚登記和有關生育手續後,減輕或免予處理。 涉外婚姻能否生育兩個子女?這也是市民所關注的。據了解,根據《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只要戶籍在廣東省的居民,不論在何處生育,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均要按照《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執行。在內地生育小孩,就要執行內地的城市居民的生育政策。如果第一個子女戶口登記在香港,其子女已經辦了定居香港的手續,現在在內地又沒有子女的話,可以再申請生育一個子女;如果第一個孩子戶口在內地,就不能再生育第二個子女。
❼ 涉外婚姻手續怎麼辦理
1、中國公民所需持有的證件
(1)本人的身份證和戶籍證明;
(2)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以上機關出具的有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職業、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2、外國人所需持有的證件。
(1)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
(2)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件,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
(3)經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3、外國僑民所需持有的證件。
(1)本人護照或代替護照的身份、國籍證件(無國籍的免交);
(2)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
(3)本人戶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職業、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此外,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還需提交婚姻管理登記機關指定醫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檢查證明和雙方的照片。
外國人之間要求在我國登記結婚的,除需要上述第二項所規定的證件外,還需提供本國法律承認他們在他國注冊登記的有關法律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