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確認婚姻無效普通程序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確認婚姻無效普通程序:
1、法庭調查,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陳述。
(1)詢問證人,或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2)詢問鑒定人,宣讀鑒定結論;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
(3)宣讀勘驗筆錄。
2、法庭辯論。
3、法院出具判決。
4、對判決不服的,可以在一審判決書送達後十五日內提起上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㈡ 申請無效婚姻的程序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申請無效婚姻的程序是:
1、當事人提供本人的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工作人員查驗上述規定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2、當事人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填寫《撤銷婚姻申請書》;雙方當事人在「聲明人」一欄簽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㈢ 確認婚姻無效的程序
法律分析:婚姻無效的法定程序是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法院進行審理判決。法律規定的婚姻無效的條件是:一方有重婚行為的;結婚的雙方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一般是指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結婚的雙方還沒有到達法定婚齡的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㈣ 宣告婚姻無效的程序是什麼
宣告婚姻無效應採用普通程序審理案件,宣告婚姻無效案件不能上訴。但如果涉及財產分割問題、子女撫養問題未處理的,婚姻被宣告無效後,當事人可以另行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㈤ 婚姻宣告無效的程序是怎樣的
婚姻無效宣告程序是怎樣的請求宣告婚姻無效的訴訟,不適用簡易程序;
就婚姻無效的審理,在當事人提出申請後,適用特別程序;對於子女與財產的訴訟審理,仍然適用普通程序;
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的案件,在適用程序法律規范方面應當堅持以下規則:特別程序有規定的,依特別程序的規定進行審理;特別程序沒有規定的,依普通程序的規定進行審理。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在程序上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別規定:
(一)案件管轄宣告婚姻無效案件,由結婚登記機關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由結婚登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便於人民法院查明結婚當事人是否存在違反結婚實質要件的事實,便於人民法院及時將審理結果寄送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也便於當事人提出申請和參加案件的審理活動。
(二)審理與裁判《婚姻法解釋(一)》第9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
由此可見,與一般訴訟案件不同的是,宣告婚姻無效案件的審理與裁判方式只能是判決,而不能適用調解。同時,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實行一審終審,申請人及婚姻當事人不得對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提起上訴。
從判決的內容來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的判決分為宣告婚姻無效和駁回申請兩種:經過審理,認為申請人的申請有理,結婚當事人的婚姻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認為申請人的申請無理,結婚當事人的婚姻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作出駁回申請的判決。
(三)宣告婚姻無效的法律後果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的規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判決宣告婚姻無效的,應當收繳雙方的結婚證書並將生效的判決書寄送當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
經人民法院判決宣告為無效婚姻的,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照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但是,作為特別程序,僅適用於審理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即限於通過否認婚姻的效力處理當事人之間的人身關系。對於當事人之間的財產關系以及子女撫養等問題,仍然適用通常訴訟程序進行審理。因此,在處理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及子女撫養時,可以適用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另行製作調解書;不能調解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婚姻當事人可以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