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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依據是什麼

發布時間:2023-01-07 02:24:24

⑴ 民法典關於婚姻法的新規定

民法典關於婚姻法的新規定如下:
1、婚前不如實告知重大疾病,婚姻可撤銷。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明確夫妻一方沒有簽字或沒有追認的,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3、夫妻一方認為子女不是親生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條: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系。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系。

⑵ 新婚姻法的婚前協議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法律分析:隨著《民法典》頒布實施,《婚姻法》廢止。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這僅是對財產而言,不包含對孩子的撫養權問題。並且是要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沒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⑶ 婚姻法是根據憲法制定的嗎

法律分析:婚姻法是根據憲法制定的。《憲法》是根本大法,一切法律都是以《憲法》為基礎制定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 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註: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廢止。

⑷ 新婚姻法的婚前協議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隨著《 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頒布,《 婚姻法 》將廢止。 一、《民法典》的 婚前協議 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我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6868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 婚前財產 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 債務 ,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6868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 共同財產 ,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資 、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 知識產權 的收益; (四) 繼承 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6868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損害 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 遺囑 或者 贈與合同 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婚前協議的定義 婚前協議是指將要 結婚 的男女雙方為結婚而簽訂的、於婚後生效的具有法定約束力的書面協議。制定婚前協議的主要目的是對雙方各自的財產和債務范圍以及權利歸屬等問題實現作出約定,以免將來 離婚 或一方死亡時產生爭議。當然除了協議書中所規定的事項外,雙方也可以增減其條文內容,可以從這份婚姻契約模板中挑選雙方皆同意的條款簽訂,但是另行增加條款的內容就不一定有法律效力。 三、婚前協議的法律效力 根據我國《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這僅是對財產而言,不包含對孩子的 撫養權 問題。並且是要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沒有違反國家法律 法規 的規定。換句話說, 婚前協議書 是否有效,關鍵看你們的協議書是約定什麼的,如果你簽訂婚前協議不是自願的,亦或者說其中的條款不是合法的,這樣的協議就是無效的。《民法典》規定,婚前協議書內容必須在不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前提下,才具有法律效力的。 婚前協議在沒有經過公證的情況下,只要協議是公平公正不違反法律的都是有效的協議,是受法律保護的,如果協議是內容是違法的,或者是存在期滿、脅迫簽訂的,那麼是沒有法律效力的,是屬於違法行為,那麼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⑸ 婚姻法是什麼

法律分析:目前已經廢止,相關法律依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可以查閱。婚姻法是調整一定社會的婚姻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是一定社會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現。其內容主要包括關於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別是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等。從調整對象的性質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關系,又包括由此而產生的夫妻財產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⑹ 婚姻法是根據憲法制定的嗎

是根據憲法制定的,憲法規定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 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憲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婦女幹部。
《憲法》第四十九條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 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⑺ 婚姻法孩子撫養權判定的依據是什麼

法律分析:一、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會判給女方。二、兩周歲以上的子女,會優先考慮條件較好的一方撫養孩子。三、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隨母生活發生爭議的,應考慮子女本人的意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八條 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十五條 離婚後,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應當另行提起訴訟。

第五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三)已滿八周歲的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⑻ 婚姻法是根據什麼制度制定的

婚姻法是根據什麼制度制定的?
婚姻法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保障法》裡面的。規定製度制定的。

⑼ 現在的婚姻法是怎麼規定的

法律分析:夫妻一方有以下5種情形之一,若提出離婚訴訟,法院會准予受理。1、配偶重婚,也就是說一方另有新歡,組建了一個家庭,或者與他人同居愛的如膠似漆,經調解無效,新婚姻法規定是准許離婚的。2、夫妻一方對另一方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有血緣關系的家庭成員,如對子女或父母遺棄,若訴訟離婚時法院不會不批准。3、配偶有賭博、吸毒、賣淫等惡習的,經親朋好友來調解,但他(她)仍然屢教不改,甚至明目張膽的放縱自己,即使對方不願意離婚,而一方也能在法律面前揚眉吐氣的將婚離了。4、在愛情婚姻里,夫妻感情不合,小吵一四七,大吵三六九,抑或分居滿兩年,這意味著,曾經愛的無論多深,都是夫妻感情已經破裂了,一方提出離婚,法院也會判決離婚的。5、因某種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破裂,一方提出訴訟,法院也是會受理的。例如,一方宣告失蹤,另一方不願作無望的等待,在這種情形下,夫妻之間感情其實名存實亡了,離婚即使是一個人的獨角戲,也會成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條 本編調整因婚姻家庭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一千零四十三條 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一千零四十四條 收養應當遵循最有利於被收養人的原則,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禁止借收養名義買賣未成年人。

第一千零四十五條 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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