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解除事實婚姻
你們是2004年開始在一起生活。顯然不是事實婚姻。事實婚姻是指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生效以前的情況。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生效以後就沒有事實婚姻一說了。所以,你們在法律上並不是事實婚姻,孩子的撫養權問題協商解決就可以了。
2. 婚姻的事實婚姻怎麼解除
事實婚姻這么解除:
1、協議離婚,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並簽訂離婚協議,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2、訴訟離婚,一方到法院起訴離婚,由法院根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判決是否准予離婚。但是只有1994年2月1日以前才有事實婚姻,往後就沒有事實婚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二款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3. 事實婚姻如何解除
事實婚姻的解除根據具體情況而定。對於在1994年2月1日以前以夫妻名義同居,並且符合結婚條件的才認定為事實婚姻,否則只是同居關系。如果是事實婚姻,另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如果只是同居關系,則不會受到法律保護,任何一方隨時可以解除。如果對財產或孩子撫養權、撫養費有爭議的,可以到法院起訴,但不能請求精神補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4. 請問事實婚姻如何解除
是的。當然如果雙方同意,將財產及孩子問題都處理妥當,也可簽個協議分手。
協議離婚
5. 怎麼解除事實婚姻關系的
解除事實婚姻關系的方式:如雙方同居產生於1994年2月1日前,且雙方符合結婚條件的,則可通過向婚姻登記機關離婚登記,或直接向法院起訴等方式離婚,若在此之後同居的,則不屬於事實婚姻,雙方可自行解除關系,不得登記或起訴解除關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6. 怎麼解除事實婚姻
事實婚姻不受法律保護,你們自己協議好了不在一起就算了!可要是女方不同意的話就一定要到法院去解決!因為有孩子的撫養權問題!法院一般不太管的。
具體如下:
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符合結婚的法定年齡、沒有婚姻法禁止結婚情形)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1994年2月1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法院會讓當事人去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此外,如果屬於非婚同居關系,單純就解除同居關系起訴訟,法院不予受理,除非訴訟中涉及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糾紛。
根據前述條件,你自己判斷:如果屬於事實婚姻,女的不同意,法院有可能不會判離,男的不可以與他人結婚,辦了結婚證屬於重婚,是犯罪行為。
如果不屬於事實婚姻,涉及子女或者財產糾紛的情況下,法院會解除同居關系。男的也可以與他人登記結婚。不過最好得等法院作出判決。
7. 事實婚姻要如何解除
首先要確定是否是事實婚姻,如果構成事實婚姻可以通過到法院起訴要求離婚來解除婚姻關系。如果不屬於事實婚姻的,則是同居關系,不需要特殊的手續,隨時可以解除關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8. 事實婚姻如何解除關系
1994年2月1日之前,同居時符合結婚的實質條件,承認事實婚姻關系,法律予以保護;但在1994年2月1日以後沒有辦理婚姻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均按非法同居關系處理,這種情況下事實婚姻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任何一方要求分居都可以解除同居關系。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申請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一)一方要求離婚的;(二)雙方要求離婚,但是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未達成協議的;(三)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四)未辦理過結婚登記的。
9. 事實婚姻如何解除關系,有哪些流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30號,2001年12月25日公布,自2001年12月27日起實施)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結婚登記;未補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這個已經算是事實婚姻了,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請求解除婚姻關系。對於財產問題的分配,首先要確定的是你爸爸有權取得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但是離婚財產的分配一般遵循以下原則;一、男女平等原則。這個你懂的,我不用多說。二、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這里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你和姐姐都要求和媽媽共同生活,所以從這點出發,你媽媽應該多分得財產。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四、權利不得濫用原則。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系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六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這個案件中你爸爸應該算是過錯方,婚姻法中的過錯是指有配偶一方與他人同居,或有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當然你爸爸在外面有人這個需要證明的。如果真的在外面雨其他女人同居,造成離婚的,可以依法要求賠償。綜上種種,你媽媽肯定能分到較多財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