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怎麼申請離婚手續
法律分析:一、辦理離婚有兩種方式: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
1、協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自願解除婚姻關系,就離婚相關問題(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權債務等)達成一致意見,向民政局申請離婚登記,由民政局頒發離婚證解除婚姻關系。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則必須選擇訴訟離婚:
(1)、只有一方要求堅決要求離婚的;
(2)、雖然雙方同意離婚但未就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權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的。 二、協議離婚手續辦理流程
1、准備相關證件
戶口本、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外籍人士、港澳台胞在我國辦理協議離婚則需提供以下文件:本人的有效護照或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有效身份證件,港澳台胞還需提供來往內地通行證或回鄉證等有效旅行證件
2、准備相關材料
兩張兩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書(免簽名,一式三份),在離婚協議書裡面,必須明確說明雙方是自願離婚,並且雙方已經就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達成了一致意見,否則該離婚協議書是無效的。 3、夫妻雙方共同、親自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
4、民政局工作人員經查證情況屬實後,收回結婚證,發給離婚證。 三、訴訟離婚手續辦理流程
1、原告(提起離婚的一方)向法院遞交起訴書
3、同意立案
4、開庭審理
5、判決離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條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2. 離婚怎麼辦理手續
離婚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協議離婚,另一種是訴訟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規定,協議離婚手續:
1、當事人申請;
2、婚姻登記機關初審;
3、發《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
4、30天離婚冷靜期屆滿申請發給離婚證;
5、婚姻登記機關審查;
6、登記、發給離婚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訴訟離婚手續:
1、起草起訴狀;
2、准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5、開庭:雙方均可以委託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
6、法院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款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3. 離婚怎麼辦理
離婚辦理流程如下。當事人向所管轄的離婚登記進行申請;婚姻登記機關應對當事人提交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查明當事人所攜帶的證明和證件是否齊全,當事人是否符合登記離婚的條件;對當事人確定屬於自願離婚的,並且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且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