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公證結婚證所需材料有哪些
法律分析:所需材料:1、當事人要攜帶省份證和戶口簿;2、雙方的結婚證;3、雙方近期2寸半身合影照片即可。結婚證公證首先需要符合申請條件,雙方當事人要具備民事行為能力並且兩人應當親自到公證處辦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貳』 結婚證公證需要什麼材料
法律分析:結婚證公證需要需要的材料有:1、申請人的結婚證原件及其復印件;2、申請人本人身份證、戶口薄或其他身份證明,申請人在國外的需提供護照復印件;3、申請人應提供夫妻雙方合照的大一寸相片四張;4、夫妻雙方一方死亡的應提供死者的死亡證明,死亡證明可由醫院或公安機關簽發,也可由殯儀館簽發的死亡證或火化收款單據或有記錄死者日期的戶口。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
第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
『叄』 婚姻公證需要准備什麼材料
法律分析:1、申請人的結婚證原件及其復印件;2、申請人本人身份證、戶口薄或其他身份證明,申請人在國外的需提供護照復印件;3、申請人應提供夫妻雙方合照的大一寸相片四張;4、夫妻雙方一方死亡的應提供死者的死亡證明,死亡證明可由醫院或公安機關簽發,也可由殯儀館簽發的死亡證或火化收款單據或有記錄死者日期的戶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肆』 辦理婚姻公證需要什麼材料
結婚證公證首先需要符合申請條件:雙方當事人要具備民事行為能力並且兩人應當親自到公證處辦理。所需材料:1、當事人要攜帶身份證和戶口簿。2、雙方的結婚證。3、雙方近期2寸半身合影照片即可。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伍』 辦婚姻狀況公證需要哪些材料
法律分析:需要的材料:1、辦理未婚公證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個人身份證原件、戶口本,申請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或檔案存放部門出具的未曾登記結婚的證明;2、辦理已婚公證的,申請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戶口本和結婚證及配偶的身份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託、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