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再婚夫妻遺產如何分配
一、再婚夫妻遺產如何分配
1、再婚夫妻遺產的分配順序,具體如下:
(1)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二、哪些財產可以繼承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5、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㈡ 再婚家庭財產如何分割
再婚離婚財產是先由夫妻雙方協議分割,如果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屬於男女雙方的共有財產才能分割。㈢ 二婚財產怎麼分配
法律分析:再婚後的財產,屬於再婚夫妻個人或者共有部分,在再婚夫妻沒有死亡之前,子女無權分配和繼承。雙方當事人的婚內財產及婚前財產約定,只要意思表達真實,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不管是幾婚,在解除婚姻關系的時候,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都是由離婚夫妻協商分割,若不能協商一致的,則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官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分割處理。在分割的時候是按照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均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㈣ 再婚財產怎麼分配
法律分析:再婚財產分配,在原理上跟離婚財產分配大體上是一樣的。1、婚前個人財產屬於夫妻個人財產,離婚時不分割。2、再婚共同財產,也可以是夫妻共同財產,對再婚共同財產分割時,通常會依照男女平等的原則、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及有利於生產和方便生活的原則進行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㈤ 再婚財產怎麼分配
法律分析:再婚財產分配方法為:1、婚前個人財產屬於夫妻個人財產,離婚時不分割;2、再婚共同財產,也可以是夫妻共同財產,對再婚共同財產分割時,通常會依照男女平等的原則、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及有利於生產和方便生活的原則進行分割。3、再婚夫妻對夫妻財產有做約定的,離婚可以根據協議分割財產。協商不成的,需要起訴到法院進行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㈥ 二婚夫妻財產如何分配
1、婚前個人財產屬於夫妻個人財產,離婚時不分割;2、再婚共同財產,也可以是夫妻共同財產,通常有:(1)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等。對再婚共同財產分割時,通常會依照男女平等的原則、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及有利於生產和方便生活的原則進行分割。3、再婚夫妻對夫妻財產有做約定的,離婚可以根據協議分割財產。協商不成的,需要起訴到法院進行分割。
㈦ 再婚夫妻財產怎麼分配和繼承
法律分析:再婚財產分割分為:再婚個人財產分割,再婚共同財產分割。關於再婚個人財產,對於一方所有的財產,即夫或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也可稱為法定的夫妻個人財產,在原則上是不需要分割的。對於夫或妻一方財產的取得,除了法律的規定外,還可以是夫妻雙方通過書面協議的方式對婚前或婚後財產進行約定,約定為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關於再婚共同財產,對再婚共同財產分割時,通常會依照男女平等的原則、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及有利於生產和方便生活的原則進行分割。
再婚財產繼承分為:遺囑與法定繼承。有遺囑的話,則按遺囑來處理遺產;沒有遺囑,則按法定繼承。父母再婚後婚前財產可以有各自的女子繼承。父母再婚後的配偶也有繼承權。對於再婚後婚後財產,再婚對象作為夫妻財產的共有人,首先享有夫妻共同財產一半;剩下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按法定繼承,其配偶(現任)、子女(包括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父母都是法定第一序位繼承人;同一序位繼承人之間,原則上平分遺產;對分配份額有異議的,可以請第三人調解或者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㈧ 再婚財產怎麼分
法律分析:再婚與初次登記一樣,婚前財產以及婚後約定由個人所有的財產由個人所有,其他財產屬於夫妻共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㈨ 再婚夫妻遺產怎麼分配
一、再婚夫妻遺產怎麼分配
1、再婚夫妻遺產的分配如下:
(1)一般應當將再婚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配,一半歸於被繼承人的遺產內,另一半歸於再婚後的配偶所有,但另有約定的,按約定分配;
(2)如果被繼承人有遺囑的按照遺囑分配,沒有遺囑的原則上由其第一順序繼承人平均分配。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二、婚後共有財產的范圍有哪些
1、工資、獎金以及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以及投資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特殊情況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㈩ 再婚,財產怎麼分配
二婚夫妻財產分配方式如下:
1、雙方應先就夫妻財產屬於一方財產還是共同財產進行區分。夫妻一方財產歸一方所有。另一方無權分割。
2、夫妻雙方可先協商進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3、協商不成的,法院根據照顧子女、女方、無過錯方的權益進行判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