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新婚姻法多大可以領證
新 婚姻法 多大可以領證? 新婚姻法關於 法定結婚年齡 的規定沒有改變,仍維持1980年婚姻 法規 定的法定結婚年齡,即婚姻法第六條規定的:「 結婚年齡 ,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法定結婚年齡,是指法律規定的 結婚 的最低年齡。也就是說,男女雙方不到這個年齡就不能結婚,只有達到或高於這個年齡才能結婚,至於結婚的最高年齡,則無限制。婚姻關系的性質和特點,要求男女當事人必須達到適婚年齡,只有這樣,他們才能具備必要的生理和心理條件,才能在處理婚事時做出判斷,才能在婚後承擔對家庭、子女和社會應盡的責任。婚姻法確定的男二十二周歲、女二十周歲的法定結婚年齡,既考慮了男女青年的身心發育,又考慮了國家控制人口,城鄉群眾的接受程度,是符合我國國情的。 有人建議新婚姻法法定結婚年齡應提高 我國人口基數大,人口增長快。因此,婚姻法修訂過程中,有的同志主張將法定結婚年齡再提高,例如提高到男二十五周歲、女二十三周歲;有的主張 男女法定結婚年齡 都提高到二十五周歲甚至二十八周歲。這種觀點難為更多的人接受。男二十二周歲、女二十周歲的法定結婚年齡,無論在我國歷史上還是較世界各國,都已是最高的了。還有的部門提出,現實生活中,某些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執行婚姻法關於法定結婚年齡的規定,不準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人結婚,對此群眾意見很大。一些單位、組織和政府部門為了貫徹計劃生育國策,完成 晚婚 指標,除了宣傳、動員、說服群眾晚婚外,還強行阻止一部分未達到 晚婚年齡 ,但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人結婚,致使法定結婚年齡形同虛設,在群眾中造成政府有法不依的印象。 因此,他們建議此次修改婚姻法將法定結婚年齡與國家政策規定的晚婚年齡相一致,這樣既能體現依法行政,又便於操作和執行。這個意見也未被採納。國家的政策或某個行業、某個單位或組織的規定不得與國家法律的規定相違背,如果發生沖突、矛盾,應當以國家的法律規定為准。男二十二周歲、女二十周歲是婚姻法明確規定的男女雙方可以結婚的法定結婚年齡,有關部門的晚婚年齡不能代替婚姻法規定的法定結婚年齡。有關單位、組織等不開具當事人可以結婚的證明信的行為,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不應當予以支持。在婚姻法修改中,有的部門和有的同志提出,男女雙方當事人是否結婚,完全是雙方當事人自己的事情,當事人 結婚登記 ,為什麼還要所在單位出具證明信,表明是否同意結婚,這種做法是否妥當,是否必要,是否違背了男女雙方當事人結婚,不許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干涉的規定?這個提法是有道理的,目前有關部門正在研究修改有關結婚登記方面的規定。 綜合上面所說的,我國對於公民的結婚年齡是一直都沒有變過,而對於沒有到達年齡就結婚的人員,是根本辦不到 結婚證 的,當然也是不受到法律保護的,所以,對於我們在結婚的時候一定要到達了年齡才可以進行辦理,對於以後生育的孩子也就不會補罰款。
Ⅱ 婚姻法多少歲可以領結婚證
您好。根據法律的規定,男性必須年滿22周歲,女性必須年滿20周歲才能領取結婚證。
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幫助,您可以直接與我們聯系。
【相關法律】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Ⅲ 新婚姻法規定多少歲領證
法律分析:男女領證的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男女,不得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領取結婚證需要男女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我國婚姻法關於婚齡的規定,不是必婚年齡,也不是最佳婚齡,而是結婚的最低年齡,是劃分違法婚姻與合法婚姻的年齡界限,只有達到了法定婚齡才能結婚,否則就是違法。法定婚齡不妨礙男女在自願基礎上,根據本人情況推遲結婚時間,為貫徹我國計劃生育國策,婚姻法也鼓勵晚婚晚育。一些單位以享受優惠政策的婚齡代替法定婚齡,不達到這一結婚年齡,不批准男女雙方結婚,這樣做是不妥的。法律是倡導晚婚,而不是強制晚婚,不是說結婚越晚越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Ⅳ 婚姻法2021年新規定多少歲能結婚
法定婚齡,即法律規定的男女雙方可以結婚的最低年齡,也即,男女雙方只有達到或者高於這個年齡才能結婚。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若男女雙方登記結婚,但雙方或一方的年齡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那麼,其婚姻便屬於無效婚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法定結婚年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Ⅳ 新婚姻法規定多少歲結婚
一、 民法典 規定多少歲 結婚 我國1950年民法典規定的法定婚齡為男二十歲,女十八歲。1980年修改民法典時,一方面考慮適當提高法定婚齡有利於廣大青年的身心健康、工作和學習,以及計劃生育工作;同時也注意到法定婚齡過高,不符合自然規律的要求,也脫離群眾、脫離農村實際。因此,我國法律對多少歲才可以 領結婚證 的規定是,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2001年修訂民法典,關於多少歲可以領結婚證引發了許多的爭議,有人建議將男女的 結婚年齡 統一為一個標准,或均為二十二周歲,或均為二十周歲。也有的人建議降低法定婚齡。考慮到1980年確定的婚齡執行情況基本是可行的,因此沒有作出修改。所以目前領結婚證最小年齡男方為二十二周歲,女方為二十周歲。 二、不能 結婚的條件 有哪些 達到法律的規定的要求,男女雙方可以自由結為法律意義上的夫妻。然而,並不是所有男女都可以自由結婚的,現實生活中,哪些條件又是絕對不能結婚的呢?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男女雙方不能結婚的條件包括以下兩點: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禁止結婚 直系血親,是指具有直接血緣關系的親屬,具體是指直接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的親屬,如父母和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孫於女、外孫子女等都包括在內。 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是指出於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親,具體包括:兄弟姐妹(異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除外);伯、叔、姑、舅與侄(侄女)、甥(甥女);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禁止結婚 在司法實踐中,主要有以下幾類: (1)患性病未治癒的; (2)重症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症和其他精神病發病期間); (3)先天痴呆症(包括重症智力低下者); (4)非常嚴重的遺傳性疾病。 結婚年齡屬於積極的 結婚條件 ,而在不能結婚的條件上面,其實法律中也是有規定的。目前,我國對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之間是禁止結婚,同時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也是禁止他們結婚的。當然如果之後疾病治癒,同時也滿足其他結婚條件的話,那還是可以登記結婚。
Ⅵ 新婚姻法結婚年齡是多少歲
法律分析:
領取結婚證的年齡規定為:男方二十二周歲、女方二十周歲。除此之外,雙方還不能是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法定結婚年齡,是指法律規定的結婚的最低年齡。至於結婚的最高年齡,則無限制。法定婚齡是指法律上規定的男女結婚的最低年齡。雙方或一方低於法定婚齡,不得結婚;達到或者高於法定婚齡後才允許結婚。不到法定結婚年齡結婚的婚姻無效,結婚年齡是我國婚姻登記制度中的硬性條件,因此,年齡不夠的情況時沒有辦法領結婚證的。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基於婚姻關系的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決定。只有達到一定年齡的當事人才能從心理和身體上達到一定的成熟程度,才能夠承擔婚姻的後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衍生問題:
無效婚姻有哪些?
無效婚姻是指不具備婚姻條件的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婚姻。無效婚姻的情形有:
1.包辦及買賣婚姻。就是違反婚姻自主原則的無效婚姻。
2.早婚。即男女雙方或一方未達法定婚齡的無效婚姻。
3.重婚。就是男女雙方或一方違反一夫一妻制原則的無效婚姻。
4.血親婚。就是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禁止結婚的血親關系的無效婚姻。
5.疾病婚。就是男女雙方或一方患有法律禁止結婚的疾病未經治癒的無效婚姻。
6.未登記婚。就是男女雙方符合結婚條件,只未進行結婚登記,違反結婚程序的無效婚姻。
Ⅶ 新婚姻法幾歲能結婚
女性年滿20周歲,男性年滿22周歲。 想要 結婚 的男女雙方,應該親自到 婚姻登記 機關申請 結婚登記 。 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的,婚姻登記機關會予以登記,發給 結婚證 。 完成結婚登記,才算確立婚姻關系。 如果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 ,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Ⅷ 新婚姻法規定,男女多大年齡才可以領結婚證
我國大陸法定結婚年齡是: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
中國港台法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18歲,女不得早於16歲。
部分少數民族自治地區(比如寧夏、新疆、內蒙古、西藏等自治區和一些自治州、自治縣)法定結婚年齡是:男不得早於20周歲,女不得早於18周歲,但僅限當地少數民族,當地生活的漢族依舊適用我國法定結婚年齡規定。
Ⅸ 新婚姻法多少歲可以領證
法定婚齡的確定,一方面要考慮自然因素,即人的身體發育和智力成熟情況,另一方面要考慮社會因素,即政治、經濟及人口發展情況.我國婚姻法規定的法定婚齡為男二十歲,女十八歲。這與當時的政治、經濟、文化發展水平,與人民群眾的覺悟程度和接受能力相適應。修改婚姻法時,一方面考慮適當提高法定婚齡有利於廣大青年的身心健康、工作和學習,以及計劃生育工作同時也注意到法定婚齡過高,不符合自然規律的要求,也脫離群眾、脫離農村實際。因此規定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個別少數民族有特殊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