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你知道結婚證公證辦理地點在哪嗎
結婚證公證辦理地點是指的結婚證辦理公證的地點機關部門。結婚證是證明兩個人合法婚姻關系的法律憑證,因此對於兩個人來講是非常重要的,在今後的夫妻共同財產出售的時候都是要看兩個人的結婚證的。那麼國外結婚證要想在國內正常使用都是要進行公證的,而到哪裡去公證呢?
通過以上的介紹大家知道結婚證公證辦理地點都有哪些了嗎?大家要辦理結婚證公證最好是兩個人親自到相關的機構去辦理,如果說真的是不方便的話再委託有資質的機構去辦理。如今市面上的代辦機構是不少的,但是其中摻雜著一些沒有經驗的代辦機構,因此大家一定要注意選擇有豐富代辦經驗的,只有如此才可以保證代辦的結婚證公證的高質量和高效率。此外,結婚證公證完畢一定要認真的檢查結婚證的內容,以保證內容是准確無誤的。
② 婚姻狀況證明在哪裡開
法律分析:需要到當地民政部門開具。辦婚姻狀況證明必須本人去,需要個人身份證、結婚證、戶口本等材料。婚姻狀況證明指有關組織或單位出具的公民婚姻狀況(包括已婚、未婚、離異、喪偶、無配偶、同居等)及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工作性質、住址等的書面證明。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司法機關和公證機關等頒發的婚姻狀況證明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五條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六條 夫妻雙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第一千零五十七條 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③ 婚姻狀況證明在哪裡開
婚姻狀況證明在最後辦理婚姻狀況變更登記的機關開。且需要本人攜帶相關證件,親自提出申請。例如男女雙方結婚、離婚登記的,應當前往結婚、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開具證明材料。
需要到當地民政部門開具。辦婚姻狀況證明必須本人去,需要個人身份證、結婚證、戶口本等材料。根據相關的婚姻登記辦法實施後,取消了婚姻狀況證明,所以在辦理買房、購車、出國手續時,若需要提供婚姻狀況證明,可以攜帶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及照片前往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區、縣(市)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婚姻狀況證明指有關組織或單位出具的公民婚姻狀況(包括已婚、未婚、離異、喪偶、無配偶、同居等)及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工作性質、住址等的書面證明。
婚姻證明辦理流程:
1、當事人親自到場提交證件材料並提出申請;
2、當事人填寫《檔案查詢申請書》;
3、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材料過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予以辦理,為其出具證明。
4、當事人因故不能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的,可以委託他人辦理。委託辦理應當提交經公證機關公證的當事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和委託書(委託書應當寫明當事人目前婚姻狀況、委託事由、受託人的姓名和身份證件號碼)。受委託人應當同時提交本人的身份證件。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
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第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④ 結婚公證書怎麼辦理
申請辦理結婚公證,當事人應向本人住所地或事實發生地公證處申請。申請人為出國定居、探親、陪讀等一般情況下需辦理結婚公證。辦理結婚公證書應提供的證件:
1、申請人本人身份證、戶口薄或其他身份證明,申請人在國外的需提供護照復印件。
2、申請人的結婚證。
3、申請人應提供夫妻雙方合照的大一寸相片四張。
4、夫妻雙方一方死亡的應提供死者的死亡證明,死亡證明可由醫院或公安機關簽發,也可由殯儀館簽發的死亡證或火化收款單據或有記錄死者日期的戶口簿等。
5、遺失結婚證件的申請人需要證明夫妻關系的,應先取得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夫妻關系證明書》才能到公證處辦理公證。
6、1950年5月1日以前結婚的人,現在國內居住的,須提供雙方工件單位或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出具的證明,證明要列明夫妻雙方的姓名、性別、出生時間、結婚時間(年月日)、結婚地點。在國外或港澳台而無法取得上述證明時,須提供兩名年齡與自己接近或大於自己的知情人作證,證人須持戶口簿或其他身份證件,親自到公證處作證並簽名蓋章。
7、1950年5月1日以後未辦理婚姻登記手續而結婚(即所謂事實婚姻)的申請人,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補辦結婚登記手續,領取結婚證以後才能到公證處辦理結婚公證。
8、國外、港澳台申請人申辦結婚公證,一般應親自到公證處辦理,有特殊情況不能親自回來要委託他人代辦的,需另外提供當地公證人或司法部認可的駐外機構、律師或我駐外使館公證、認證或證明的委託書。1950年5月1日以前結婚的,還需提供經上述機構、律師或我駐外使領館公證、認證或證明的聲明書,聲明書應詳列夫妻雙方的姓名、性別、出生時間、結婚時間(年月日)、結婚地點。
辦理婚姻狀況公證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1)辦理涉外婚姻狀況公證的申請人應當向當事人住所地辦理涉外公證業務的公證機關提出申請。
(2)申請人應同時提供下列文件:
①本人的身份證件;
②結婚證書、離婚證書、夫妻一方死亡證書;
③其他證明婚姻狀況的文書。
(3)沒有辦理婚姻登記手續,而是按照當地風俗結為夫妻的,其公證屬於結婚公證的范圍,但其公證的格式與結婚公證有所不同。
(4)如果用於涉外方面的,應送外交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外事辦公室和有關國家駐我國大使館、領事館認證。但文書使用國另有規定或者雙方協議免除領事認證的除外。
結婚公證書包括以下內容:
(1)公證書編號。
(2)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3)公證證詞。其內容包括:公證證明的對象。公證證明的范圍和內容。證明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等。
(4)承辦公證員的簽名或簽名章、公證處印章。
(5)出證日期以公證處審批人審核批準的日期為准。
法律依據:
《公證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三條
公證處對下列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向申請人提供證明以及辦理其他公證服務,應按規定的收費標准向申請人收取公證服務費:
(一)證明經濟合同,辦理繼承、贈與、遺贈和提存公證;
(二)賦予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三)證明民事協議;
(四)證明出生、生存、學歷、經歷、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死亡、不可抗力事件、組織資格和資信等有法律意義的事實;
(五)辦理證據保全、製作票據拒絕證書,證明有法律意義的文書,證明知識產權的享有、轉讓和使用許可;
(六)辦理遺囑公證和保管遺囑,清點保管遺產,確認遺囑的效力;
(七)證明對財產的清點、清算、評估和估損;
(八)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的設立、變更、終止;
(九)保管文書,辦理法律規定的抵押登記,代辦與公證事項相關的登記、認證事務,代擬和修改與公證事項相關的法律文書,解答法律咨詢;
(十)依法辦理的其他法律服務事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⑤ 婚姻關系證明在哪裡開
婚姻關系證明在哪裡開 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當事人遺失或者損毀結婚證的,可以持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出具婚姻關系證明。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出具婚姻關系證明的.申請進行審查,並根據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為遺失或者損毀結婚證的當事人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 婚姻證明和結婚證有什麼關系 婚姻狀況證明指有關組織或單位出具的公民婚姻狀況,書面內容包括已婚、未婚、離異、喪偶、無 配偶、同居,及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工作性質、住址等。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司法機關和公證機關等頒發的婚姻狀況證明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在開具婚姻證明的時候需要提供結婚證或者離婚證,結婚證、離婚證是國家出具並加蓋國徽的法律證明,具有證明公民婚姻狀況的法律效力。 婚姻關系證明在哪裡開2 原婚姻登記民政局。 當事人遺失、損毀結婚證或者離婚證的,可以向原辦理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或者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 需提供的證明材料: 1、原始檔案復印件 2、登報聲明作廢公告 3、戶口證明 4、居民身份證 5、居委會、街道證明蓋章。 一方當事人或雙方在境外的,可以委託另一方當事人或者親友代理,需提供以下證件和證明:1、原始檔案復印件;2、護照居留證復印件;3、聲明書、委託書(須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4、二寸證件照三張;5、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證。 原始檔案復印件婚姻登記機關就有存檔,如結婚較早,可以到當地檔案館查詢。
⑥ 婚姻狀況證明在哪裡開
婚姻狀況證明在當地民政部門開具。
辦婚姻狀況證明必須本人去,需要個人身份證、結婚證、戶口本等材料。在辦理買房、購車、出國手續時,若需要提供婚姻狀況證明,可以攜帶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及照片前往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區、縣市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婚姻狀況證明,是中國的一種法律文書。婚姻狀況證明指有關組織或單位出具的公民婚姻狀況。婚姻狀況證明指有關組織或單位出具的公民婚姻狀況包括已婚、未婚、離異、喪偶、無 配偶、同居等及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工作性質、住址等的書面證明 。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司法機關和公證機關等頒發的婚姻狀況證明具有法律效力。
2015年8月27日,民政部已下發通知,規定除辦理涉台和9個國家的公證事項外,民政部門不再向任何部門和個人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⑦ 夫妻關系證明如何辦理
可以去民政局辦理。 夫妻關系證明即是婚姻狀況公證,婚姻狀況公證是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對其未婚、 結婚 、 離婚 狀況法律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需提供的材料申辦婚姻狀況公證當事人須提供以下證明、材料:1.申請人的 身份證 明(居民身份證、戶口冊及其復印件; 已注銷戶口的,需原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戶籍記載情況的證明); 2.當事人提供以下證明: (一)申辦未婚(未 再婚 )公證當事人須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申請人已出境的,應提交護照或有效旅行證件、通行證的復印件及出境時間; (2)申請人所在單位人事(組織、勞資)部門或檔案存放部門(人才市場,街道勞動服務公司等)出具的未(未再)曾登記結婚的證明; 無工作單位的,由住所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證明; 在學的,由所在學校出具證明; 申請人所在的工作單位無人事(組織、勞資)部門的; 由該單位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證明; (二)申辦結婚公證當事人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 結婚證 原件及復印件; 結婚證丟失的,由原登記機關換發夫妻關系證明書; (2)申請人配偶的戶口冊、護照的復印件; (三)申辦離婚公證當事人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生效的 離婚判決書 、調解書或 婚姻登記 部門出具的 離婚證 書及復印件; 3. 代理 人代為申請的,須提交 授權委託書 和代理人的身份證及復印件; 4.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⑧ 婚姻狀況公證
法律分析:婚姻狀況公證是指公證機關對公民現存的婚姻狀況這一法律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這類公證主要用於我國公民在國外辦理結婚、定居、繼承、留學等法律手續。婚姻狀況公證的種類包括結婚公證、未婚公證、離婚公證、喪偶公證等。辦理婚姻狀況公證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1)辦理涉外婚姻狀況公證的申請人應當向當事人住所地辦理涉外公證業務的公證機關提出申請。
(2)申請人應同時提供下列文件:①本人的身份證件;②結婚證書、離婚證書、夫妻一方死亡證書;③其他證明婚姻狀況的文書。
(3)沒有辦理婚姻登記手續,而是按照當地風俗結為夫妻的,其公證屬於結婚公證的范圍,但其公證的格式與結婚公證有所不同。
(4)如果用於涉外方面的,應送外交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外事辦公室和有關國家駐我國大使館、領事館認證。但文書使用國另有規定或者雙方協議免除領事認證的除外。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 第六條 辦理撤銷婚姻形成的下列材料應當歸檔:
(一)婚姻登記機關關於撤銷婚姻的決定;
(二)《撤銷婚姻申請書》;
(三)當事人的結婚證原件;
(四)公安機關出具的當事人被拐賣、解救證明,或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夠證明當事人被脅迫結婚的判決書;
(五)當事人身份證件復印件;
(六)其他有關材料。
⑨ 結婚證明去哪裡開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結婚證明需要到當地居委會或村委會、鄉民政所出具,需要當事人攜帶雙方的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等文件材料辦理。⑩ 婚姻情況證明去哪開
結婚證明可以證明自己已婚,未婚,離異這些的,在有的的地方是可以遇到需要結婚證明的,開結婚證明可以到民政局去一般要不了多久就可以了,那麼要什麼材料呢。合肥律師通過你的問題帶來了以下的法律知識,希望對你有幫助。
民政局開具結婚證明
需要本人身份證,一般來說,民政部門有記錄,可以直接查詢得到的。在核實是本人後,即可開具。
婚姻證明包括:出具已婚、未婚、離異、喪偶、無配偶、同居,及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工作性質、住址等。
相關說明:
提供本人身份證或者戶口證。
當事人無法到場的,提供委託書。
當事人婚姻狀況為離婚的,可開具離婚證明。
當事人婚姻狀況為喪偶的,可開具喪偶證明。
【婚姻狀況證明】
婚姻狀況證明,是中國的一種法律文書。婚姻狀況證明指有關組織或單位出具的公民婚姻狀況。
買房、貸款,都需要出具一份個人婚姻登記證明,以前跑民政局去辦的這個事兒,以後可能會有重大變化了。2015年9月16日,有報道稱,國家民政部已於近日下發通知,規定除辦理涉台和9個國家的公證事項外,民政部門不再向任何部門和個人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並且北京市已於2015年9月15日起要求各級民政部門停止向個人開具(無)婚姻登記證明。
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司法機關和公證機關等頒發的婚姻狀況證明具有法律效力。
「婚姻狀況證明,每年10多萬例的辦理量,說明它有存在的價值和需要。但如果按照規定,民政部門不給開,對方又需要,那怎麼辦?必須得找出一條解決之道吧。」有關民政局的負責人說,這需要在收到相關文件之後,民政部門和公安、住建等多個部門協調商議,銜接好此類證明未來如何開具或取消開具等相關事項。
同時,也有專家表示,結婚證、離婚證是國家出具並加蓋國徽的法律證明,具有證明公民婚姻狀況的法律效力。政府應加強對公民信息的收集、整合,建立查詢平台,而不是讓公民再去開具其他證明。目前的技術完全有能力打破部門之間的限制,將個人的真實婚姻信息在全國范圍內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