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婚姻存續期一方向另一方借的錢,在離婚後如何追回
很多夫妻在結婚後一般來說財產都是混在一起用的,即便不混在一起用,兩個人各管各的財產,除非婚前簽了協議,如果沒有簽相關協議,那麼婚後兩人的財產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有網友發來一個問題:婚姻存續期一方向另一方借的錢,在離婚後如何追回?婚姻存續期間的夫妻兩人之間的借款我認為是無效的。下面我們就來對這件事進行一下詳細的分析,希望能夠給更多的人提供一些參考吧。
一、如果你有證據證明是借款那麼就起訴追回我認為婚姻存續期間,夫妻兩個人之間即便是各自掌管各自的財產,然後一方向另一方借了錢,也屬於對婚內共同財產的處置。所以說除非兩人之前有婚前協議,財產婚後屬於個人的,這樣才有可能通過法律的渠道來追回。如果沒有相關協議,也沒有證據證明另一方是借款,那麼追回的可能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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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婚姻存在期間丈夫給妻子花的錢可以要回嗎
不能。婚後女方所得屬於共同財產,男方不需要償還。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Ⅲ 老公出軌贈的錢怎麼要回
老公出軌贈給情人的錢是可以追回的,丈夫在婚姻期間出軌,在明知已有配偶的情況下仍與其發展不正當男女關系,二人的行為違反了社會公序良俗,違背了社會基本價值取向及道德觀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夫妻雙方作為家庭的主要成員,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如果夫妻一方發現另一方在婚內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第三者,受害方要保持冷靜,及時拿起法律武器,要求第三者返還,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Ⅳ 復婚後又離婚婚姻期間花費在對方的錢可以追回嗎
根據描述是不能主張退還的。我國沒有相關的法律依據表明,在婚姻期間的花費需要還返。
我國婚姻法規定,婚姻關系存續間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都有對共同財產的權利。
相關法律法規:《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工資、獎金;
生產、經營的收益;
知識產權的收益;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