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該怎麼處理
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處理方式: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可以拿著證明婚姻無效的材料向法院起訴申請確認婚姻無效。人民法院受理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案件後,原告不可以撤訴。如果婚姻被法院宣告無效,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⑵ 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該怎麼處理
對於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婚姻無效。利害關系人包括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對於導致婚姻無效的過錯方,無過錯方有權向其主張損害賠償。
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九條,有權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其中,利害關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的,為未到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