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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如何防重婚

發布時間:2023-01-02 07:56:38

① 新婚姻法中重婚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怎樣才算重婚

新婚姻法中重婚罪怎麼認定

重婚是封建主義婚姻制度的產物,是剝削階級腐化享樂思想在婚姻關繫上的表現。在社會主義社會里,重婚是不允許的。但是,在市場經濟體制建立與逐步健全的今天,重婚觀念很嚴重。所謂"大款"養"二奶"已非常普遍。重婚是一個非常復雜的現象,在處理重婚案件時,罪與非罪的界限往往難以區分。我們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區分重婚罪與非罪的界限。

1、要區分重婚罪與有配偶的婦女被拐賣而重婚的界限。近幾年來,拐騙、販賣婦女的犯罪相當嚴重。有的婦女已經結婚,但被犯罪分子拐騙、販賣後被迫與他人結婚,在這種情況下,被拐賣的婦女在客觀上盡管有重婚行為,但其主觀上並無重婚的故意,與他人重婚是違背其意願的、是他人欺騙或強迫的結果。

2、要區分重婚罪與臨時姘居的界限。姘居,是指男女雙方未經結婚而臨時在一起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不構成重婚罪。

3、從情節是否嚴重來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在實踐中,重婚行為的情節和危害有輕重大小之分。有重婚行為,並不一定就構成重婚罪。只有情節較為嚴重,危害較大的重婚行為,才構成犯罪。根據立法精神和實踐經驗,下面兩種重婚行為不構成重婚罪:

(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實踐中,由於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響,夫妻間虐待的現象時有發生。如果一方,尤其是婦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後,在外地又與他人結婚,由於這種重婚行為的動機是為了擺脫虐待,社會危害性明顯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論處。

(2)因遭受災害外逃而與他人重婚的。因遭受災害在原籍無法生活而外流謀生的。一方知道對方還健在,有的甚至是雙方一同外流謀生,但迫於生計,而不得不在原夫妻關系存在的情況下又與他人結婚。這種重婚行為盡管有重婚故意,但其社會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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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系。一夫一妻制是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原則,重婚行為破壞了我國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必須予以刑事處罰。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就構成重婚罪。

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系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謂又與他人結婚,包括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的和雖未經婚姻登記手續但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

事實上,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重婚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

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後或同時以夫妻關系同居而重婚,此即兩個事實婚的重婚。

4、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後又與他人登結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實婚後法律婚型。

5、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系同居而重婚。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成立婚姻關系;二是沒有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如果沒有配偶一方確實不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的,無配偶一方不構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則構成重婚罪。重婚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喜新厭舊;有的是出於貪圖享樂;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等等。但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② 新婚姻法對出軌的規定

新婚姻法對出軌的規定

新婚姻法對出軌的規定, 出軌是非常不道德的,且也是對自己和家庭的一種極不負責任的表現,那麼下面大家就跟隨我一起來看看新婚姻法對出軌的規定的相關知識吧,希望對大家能有所幫助。

新婚姻法對出軌的規定1

新婚姻法關於婚內出軌的規定是什麼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離婚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十九條 :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於當事人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七條 夫妻雙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過錯情形,一方或者雙方向對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不忠行為,通常說就是「婚外情」,我國法律上主要規定了三種夫妻不忠行為,即:通姦、同居、重婚。

1、通姦 :指偶爾與婚外異性發生性關系的行為。

關於通姦的法律後果 :我國現行婚姻法在四十六條列舉的需要承擔過錯賠償責任的過錯行為中,並未將通姦列入,也就是無過錯方針對通姦行為一方提起的損害賠償主張,嚴格說是缺乏法律依據的。實踐中法院一般會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作考慮,適當照顧無過錯的一方,即讓與他人通姦一方適當少分財產。

2、同居 :最高法司法解釋將此定義為「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同居的法律後果 : 這是婚姻法明確規定的過錯行為,行為人為過錯方,另一方可以要求損害賠償,理論上說,除了少分或者不分財產外,還存在以其個人財產作出賠償的可能性。

3、重婚 :有配偶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生活,且周圍的人也認為其為夫妻,則構成重婚罪;此外,明知他人有配偶還為上述行為的,同樣構成重婚罪。

重婚罪的法律後果 :構成重婚罪,除需要依據刑法的規定承擔刑事責任外,在民事上,婚姻中的無過錯方在離婚時仍可主張損害賠償。

根據以上內容的相關的回答可以得出,婚姻法中如果一方是過錯方的話,那麼在分割財產方面就會少分或者不分,但是並不是所有的婚內出軌都屬於過錯方,必須要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

新婚姻法對出軌的規定2

如何面對男人的出軌

一、如何面對老公出軌呢?

1、無妨和老公分開一段工夫,彼此留下考慮空間,防止因一時激動做出錯誤決議,切斷回頭之路。等到你們理清了思緒,覺得可以控制心情,可以擺現實、講道理,而不是只會用苛刻言語咒罵的時分再啟齒,與老公坦誠布公地談一談,找出老公背叛本人的症結所在。

2、不要和老公大哭大吵大鬧。通常一團體一旦變了心,就很難再回頭,無論是男人還是女人,這一點似乎很殘暴,但這是人的本性。所以,大哭大吵大鬧只能減速他分開你的腳步,你哭得越慘、吵得越凶、鬧得越大,到最初會使他連最初的一點愧疚感都消逝了。

3、賢良淑德,穩定位置。你曾經沒有年老的姿色,可你是他父母認同的.兒媳婦,是她的親人的親屬,是他孩子的母親。穩住你的公婆,切記對他的父母比對本人的父母好。讓孩子和他堅持一定的間隔。

二、面對老公頻繁出軌怎麼辦呢

1、和朋友訴苦:老公出軌對於一個女人來說是相當痛苦的,很多女人都很難接受自己的老公做出對不起自己的事情來,更別說頻繁的出軌了,所以會非常傷心難過,這時候心裡的苦會非常的多,但是女人要善待自己。應該找一個自己信任的朋友好好訴說心裡的不重要才能緩解悲傷。

2、和父母商議;當然一直沉浸在老公出軌的傷痛中也是非常不好的,要走出傷痛想出一個好的解決辦法,如果自己和老公商量他還屢次犯錯的話,那麼就應該找其他親人求助了,比如他的父母,或者是你的父母,都可以提出來和他們好好商議的。

其實,當女人發現了老公出軌以後,首先會感覺到氣憤和感到受到了傷害,這是很自然的心理變化,她會覺得委屈,突然覺得自己以前付出了那麼多,現在卻換來這樣的結局,實在是想不通而覺得內心痛苦萬分,這時,就會找男人去大吵大鬧,問問他為什麼會做出這樣的事情來,在這個關鍵的時刻,千萬不要這樣,這樣的話,他對你更會失望,根本不會回到你的身邊,也不會對你有內疚的,如果你不去問,讓自己有所改變的話,或者是像以前那樣對他,相信你的這樣作為,他會有內疚的,也會低下頭來想想你的那些好,慢慢的,他肯定會自動回頭的,回到這個家庭,回到你的身邊,繼續過著你們的小日子。

③ 新婚姻法關於重婚

法律分析: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果夫妻關系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④ 最新婚姻法怎樣算重婚

法律分析:1、要區分重婚罪與有配偶的婦女被拐賣而重婚的界限。近幾年來,拐騙、販賣婦女的犯罪相當嚴重。有的婦女已經結婚,但被犯罪分子拐騙、販賣後被迫與他人結婚,在這種情況下,被拐賣的婦女在客觀上盡管有重婚行為,但其主觀上並無重婚的故意,與他人重婚是違背其意願的、是他人欺騙或強迫的結果。

2、要區分重婚罪與臨時姘居的界限。姘居,是指男女雙方未經結婚而臨時在一起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不構成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1月27日在《關於如何認定重婚行為問題的批復》中指出:「如兩人雖然同居,但明顯只是臨時姘居關系,彼此以「姘頭」相對待,隨時可以自由撤散,或者在約定時期屆滿後即結束姘居關系的,則只能認為是單純非法同居,不能認為是重婚。」

(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實踐中,由於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響,夫妻間虐待的現象時有發生。如果一方,尤其是婦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後,在外地又與他人結婚,由於這種重婚行為的動機是為了擺脫虐待,社會危害性明顯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論處。

(2)因遭受災害外逃而與他人重婚的。因遭受災害在原籍無法生活而外流謀生的。一方知道對方還健在,有的甚至是雙方一同外流謀生,但迫於生計,而不得不在原夫妻關系存在的情況下又與他人結婚。這種重婚行為盡管有重婚故意,但其社會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論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九條 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⑤ 新婚姻法中重婚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法律分析:新婚姻法中關於重婚罪的認定標準是有配偶而與他人又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就是指在已婚的情況下又與他人建立不正當關系而對無過錯方造成傷害的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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