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兩年分居怎麼解除婚姻
兩年分居解除婚姻的途徑: 1、協議離婚。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 雙方自願離婚 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 婚姻登記機關 申請離婚登記。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 一方不願意離婚 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第一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2、訴訟離婚。分居兩年屬於法定判決離婚情形。根據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 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 與他人同居 ; (二) 實施家庭暴力 或者虐待、 遺棄家庭成員 ;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 夫妻感情破裂 的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2. 分居協議離婚
夫妻分居協議不可以視為離婚。我國離婚的方式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協議離婚是雙方協商一致,簽訂離婚協議書後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經過離婚冷靜期後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訴訟離婚是一方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對案件進行調解或審理。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第一款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3. 法律上如何對待分居協議的處理
法律上如何對待分居協議的處理
法律上如何對待分居協議的處理,所謂的分居協議是指夫妻兩人在在不解除婚姻關系的前提條件下,終止夫妻同居義務的一種書面協議,那麼在法律上如何對待分居協議的處理?詳細內容請看下面文章。
所謂分居協議,是指夫妻雙方在不解除婚姻關系的前提下,就終止夫妻同居義務所達成的書面協議。英美國家普遍都承認分居協議的效力,允許夫妻雙方在律師的幫助下,就當事人婚姻財產和其他財產的劃分,婚姻債務的償還達成協議,並就夫妻間的撫養方式,撫養費的數額,子女撫養,監護等問題達成協議並經法院批轉,同時還要決定家庭的住址,保險范圍,養老計劃,退休計劃,納稅計劃以及當事人解除婚姻關系相關的其他問題。分居協議在目前我國婚姻家庭法律事務中也出現的越來越多。
一、分居的概念及背景
分居,亦稱別居或分床分食制度,是指在不解除婚姻關系的情況下終止夫妻同居義務的法律制度。法律上的分居由兩個要素構成:一是在客觀上夫妻共同生活的廢止,夫妻雙方完全分開生活;二是夫妻一方或雙方在主觀上有分居生活的意願,即在主觀上拒絕夫妻共同生活。因而,僅有夫妻分居生活的客觀事實,尚不足以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分居。
現代西方國家認可的分居,大體可分為三種形式:其一,裁判分居,指婚姻當事人向法院請求並經法院裁決而分居。裁判分居的原因一般與離婚的原因相同。其二,協議分居,指夫妻在婚姻關系期間以協議約定分居及有關分居時的權利義務。英美法系國家除裁判分居外,還認可協議分居制度,而大陸法系國家則多不承認夫妻間的協議分居。其三,事實上的分居,指配偶間雖未經司法認可,但事實上不共同生活在一起的狀態。事實分居須具備客觀的分居狀態和主觀上的分居願望兩個要件。
外國法律對分居法律後果的規定主要涉及以下五個方面:
(一)暫時免除夫妻之間法律上的同居義務,在此期間雙方個別居住,即使仍在同一屋檐下生活,也無須共同處理家庭事務,不存在夫妻性生活,除非雙方自願,一方不能強迫;
(二)終止夫妻之間原有的家事代理權,但如果第三人不知情,該夫妻仍負有連帶責任;
(三)分居時的財產制為分別財產制,以杜絕對外交易的困擾,保護善意第三人;
(四)法律上的'夫妻扶養及子女撫養義務不能免除;
(五)關於未成年子女的親權(監護)和撫養准用離婚後的親權及撫養的相關規定。
二、我國增設分居制度的意義
(1)完善婚姻立法。目前,《婚姻法》第32條將分居列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具體情形,而除此之外卻無任何法律有關於分居制度的具體規定,確立了分居制度,不僅可以為離婚法定理由的分居提供認定的客觀標准,這對於純粹因個性不合或因為收集不到證據或舉證困難的配偶欲獲得離婚判決尤其重要,而且還可以為分居的認定提供法律依據,使我國的婚姻立法走向完善和成熟。
(2)有利於避免草率離婚。規定分居制度,允許意圖離婚的當事人依法定程序在一定期間分居。有利於其在分居期間理性地思考婚姻的存續,並審慎地作出離婚與否的決定。分居可讓雙方暫時分離,各自冷靜,避免不必要的沖突,並反省除離婚外,是否有其他解決的途徑。同時可以使當事人事前體驗離婚後所必須面臨的單獨生活及有關子女撫養安排等問題,評估自己是否有辦法適應離婚後的生活。
(3)可以為受家庭暴力侵害的當事人提供合法的規避途徑。現行《婚姻法》雖然明文禁止家庭暴力,並給受害者以適當的救助,但現行法律對受害人的保護措施尚不健全,儀能發揮勸阻及短暫隔離的作用,無法杜絕施暴者嗣後繼續實施暴力行為。分居制度則可以解決這一難題,受害配偶可以藉助分居制度,在一定時期內擺脫婚姻暴力的侵害。
(4)有利於協調分居期間的財產關系。不論是法院判決不離婚,還是夫妻雙方自行分居,往往都會產生一些不良後果,如搶奪或隱匿財產,不履行對配偶的扶養義務,不承擔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和監護責任等等。現行夫妻財產制是婚後所得共同制,基於這一制度,夫妻在分居期間,如對財產無約定,則實行婚後所得共同制。而在分居期間,夫妻間的相互扶助的義務不僅處於中止狀態,其財產關系也處於分離狀態。而將分居期間所得的財產一律視為共有財產,不僅有悖於公平原則,而且有礙於對當事人財產權益的充分保護。設立分居制度,在立法上明確規定夫妻分居以後的法律後果,各自的權利義務,分居以後的夫妻財產制等,則不僅可以減少夫妻矛盾,避免夫妻關系進一步惡化,而且還為離婚時的財產處理提供了便利,減輕法院審理案件時的難度。
(5)為離婚案件的審理奠定客觀標准和基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已將夫妻分居滿2年或經人民法院判決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夫妻義務的,視為感情確已破裂,可准予離婚。但在司法審判實踐中,當事人在以上述理由訴請離婚時,必須負舉證的責任。而在現實生活中夫妻是否分居且分居時限長短,純屬個人隱私,當事人通常無法舉證,從而使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標准陷於非客觀性的境地,阻礙離婚案件的公正審理。倘若規定分居制度,即可為當事人的分居提供了法律依據。
一、分居協議書的法律效力怎麼認定
1、符合婚姻法及民法通則有關規定,可由律師根據你們協商情況代書,由雙方簽署。
2、夫妻之間簽訂財產協議只要不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和侵害集體、他人的利益,並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本身就具有法律效力。
3、內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實的,合法有效。
二、分居協議書的法律效力如何?
1、分居協議並未得到我國法律的認可。當事人簽訂分居協議書在避免草率離婚、緩解家庭矛盾、躲避家庭暴力等方面意義重大,分居制度的建立可以成為我國婚姻制度的有益補充。但是,從我國的婚姻法律制度來看,同居是夫妻之間的應盡義務,分居並不為法律所提倡。所以,如果當事人基於分居協議而向法院起訴要求履行分居協議內容強制雙方分居並排除對方騷擾的話,法院對這樣的訴訟請求往往不予支持。
2、分居協議書的無效,並不意味著分居協議書的所有條款無效。例如在分居協議書中有關處分夫妻財產關系的條款,如不違反我國法律強制性規定,則為有效。
三、夫妻分居協議書有什麼用?
為離婚案件的審理提供證據的作用。《婚姻法》將「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作為法院認定夫妻雙方是否感情破裂的標准,在此條件下若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但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在以上述理由訴請離婚時,必須承擔舉證責任。而在現實生活中夫妻是否分居、分居的原因及分居時間的長短,純屬個人隱私,當事人通常很難舉證,從而使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標准陷於非客觀性的境地,阻礙了離婚案件的公正審理。倘若夫妻雙方在離婚訴訟之前,簽訂了書面的分居協議,正好為分居事實的認定提供了證據上的支持。
4. 簽分居協議的後果
法律分析:簽分居協議的後果是為離婚案件的審理提供證據的作用。分居協議的內容一般包括:夫妻雙方自願分居的意思表示及夫妻雙方在分居期間的權利、義務;子女的臨時撫養;夫妻共有財產的臨時管理;分居的期限;分居的終止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5. 簽分居協議的後果
簽分居協議有什麼樣的後果。簽分居協議是為離婚案件的審理提供證據。分居協議的內容一般包括:夫妻雙方自願分居的意思表示及夫妻雙方在分居期間的權利、義務;子女的臨時撫養;夫妻共有財產的臨時管理;分居的期限;分居的終止條件。
我國民法典規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6. 簽分居協議的後果
簽分居協議的後果是為離婚案件的審理提供證據的作用。
分居協議,並非一嚴格意義上的法律名詞,該名詞在我國法律條文中未曾出現過。目前在我國分居協議並沒有得到法律的認可。然而簽分居協議滿足一定條件可以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可以向法院起訴離婚。我國法律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或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所以,簽分居協議可以作為起訴離婚的一個證據。
分居協議,一般是指夫妻雙方在不解除婚姻關系的前提下,就終止夫妻同居義務所達成的書面協議。英美國家都普遍承認分居協議的效力,允英美國家都普遍承認分居協議的效力,允許夫妻雙方在律師的幫助下,就婚姻財產和其他財產的劃分、婚姻債務的償還達成協議,並就夫妻間的撫養方式、撫養費的數額、子女撫養、監護等問題達成協議並經法院批轉,同時還要決定家庭的住址、保險范圍、養老計劃、退休計劃、納稅計劃以及當事人解除婚姻關系相關的其他問題。目前,分居協議的簽訂在我國婚姻家庭法律事務中也出現的越來越多,只是在效力方面尚未得到官方評價。
當事人簽訂分居協議書在避免草率離婚、緩解家庭矛盾、躲避家庭暴力等方面意義重大,分居制度的建立可以成為我國婚姻制度的有益補充。但是,從我國的法律制度來看,同居是夫妻之間的應盡義務,分居並不為法律所提倡。所以,如果當事人基於分居協議而向法院起訴要求履行分居協議內容強制雙方分居並排除對方騷擾的話,法院對這樣的訴訟請求往往不予支持。換句話說,當事人協議分居並非為我國法律所保護。相反,如果當事人起訴要求保護同居權的,則有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分居協議書的無效,並不意味著分居協議書的所有條款無效。
例如在分居協議書中有關處分夫妻財產關系的條款,如不違反我國法律強制性規定,則為有效。
分居協議有何效力
分居協議各條款清楚經男女雙方自願簽字蓋章生效。協議其中一項無效不影響其餘有效條款的成立,分居協議在離婚時只能作為證明雙方分居多久的證明而已。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作為法院認定夫妻雙方是否感情破裂的標准,在此條件下若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但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在以上述理由訴請離婚時,必須承擔舉證責任。而在現實生活中夫妻是否分居、分居的原因及分居時間的長短,純屬個人隱私,當事人通常很難舉證,從而使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標准陷於非客觀性的境地,阻礙了離婚案件的公正審理。倘若夫妻雙方在離婚訴訟之前,簽訂了書面的分居協議,正好為分居事實的認定提供了證據上的支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7. 簽分居協議的後果
簽分居協議是為離婚案件的審理提供證據。分居協議的內容一般包括:夫妻雙方自願分居的意思表示及夫妻雙方在分居期間的權利、義務;子女的臨時撫養;夫妻共有財產的臨時管理;分居的期限;分居的終止條件。
分居協議有法律效力。只要夫妻雙方簽訂分居協議的意思表示真實;該分居協議的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且夫妻雙方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協議後有經過雙方簽字確認,並寫明簽訂日期,那麼該協議就具有法律效力。分居有兩種情況:一是因社會原因造成地理空間上的夫妻兩地分居二是由於感情不好,人為造成分居的。第一種情況,不能作為感情破裂的依據,第二種情況,如調解無效,應視為感情破裂。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矛盾激化、離婚不成而形成的分居,往往是堅決要求離婚的一方造成的,因而,不願離婚的一方認為這是對方在製造。不管是雙方的自願分居還是一方的主動分居,首先是因有了感情裂痕,而分居滿兩年說明夫妻在比較長的時間不堪同居,夫妻關系確實無法挽回,即使一方不願離婚,但另一方已不願與之生活,勉強維持對雙方都是痛苦的事,如雙方感情確實無法挽回,過錯方堅持不接受和好的調解,則不能勉強一方不願維持的婚姻,否則,會違背兩人的根本利益。
法律規定分居多久可以自動解除婚姻關系?
1、分居多久都不會自動解除婚姻關系。我國法律上並沒有自動離婚一說,夫妻一方想要離婚的,可以選擇協議離婚或者是訴訟離婚的方式。
2、只有因感情不和而分居2年才是離婚的的情形之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