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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與遺產糾紛怎麼辦

發布時間:2023-01-01 18:05:20

『壹』 如何解決婚姻繼承糾紛

法律分析:婚姻繼承糾紛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解決:自行協商;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相關當事人在自願的基礎上,就遺產分割達成協議,按協議分割遺產;若是協商調解都不成,可以請求法院進行判決。人民法院將根據遺囑、法定繼承等內容確定遺產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貳』 離婚財產繼承糾紛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叄』 遺產分割糾紛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發生了繼承糾紛,可以通過如下途徑加以解決:

1.自行協商

2.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3.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三條 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第四條 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第五條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肆』 婚姻繼承糾紛怎樣處理

法律分析:婚姻繼承糾紛可以協議處理。相關當事人在自願的基礎上,就遺產分割達成協議,按協議分割遺產;若是協商調解都不成,可以請求法院進行判決。人民法院將根據遺囑、法定繼承等內容確定遺產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伍』 再婚遺產繼承糾紛怎樣解決

解決繼承糾紛的方式有下列幾種: 1、自行協商。 繼承糾紛發生後,相關當事人可以在完全自願的基礎上,通過互諒互讓,就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協商達成一個各繼承人都願接受的協議,然後按協議分割遺產。 2、 人民調解委員會 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是群眾性組織。 在發生繼承糾紛後,如有關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達成協議以後,各當事人都應當自覺遵守和履行。 3、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繼承糾紛發生後,經協商不成時,可以不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經過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不成協議的,任何一方也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

『陸』 婚姻繼承糾紛具體怎樣處理

根據法律規定,婚姻繼承糾紛的處理方式有:雙方當事人可以先進行調解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審理,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審理和判決。法院受理案件後,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一百二十二條
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柒』 家庭財產糾紛最好的處理辦法

家庭財產糾紛的解決方式:一般情況下,由家庭成員自行協商處理,若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予以判決。且若為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一、家庭財產糾紛最好的處理辦法
家庭共有財產是指在家庭中,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員共同所有的財產。換言之,是指家庭成員在家庭共同生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創造、共同所得的財產。一個家庭要存在家庭共有財產,要具備兩方面條件:一是有共同的勞動行為或受贈事實;二是家庭不僅由一對夫妻和未成年子女組成。對於家庭成員之間的共有財產,應平等分割。一般處理原則如下:在家庭共同生活關系存續期間,若有人未經其他家庭成員共有人同意而私自處分家庭共有財產的,一般應認定其處分行為無效。當家庭對家庭共有財產的性質發生了爭議時,對凡不能證明是按份共有的均推定為共同共有,並按共同共有的有關原則對該項家庭共有財產進行處理。家庭成員對共同共有財產應經協商一致後再行處分,否則應認定為無效;對於明知有的家庭成員在處分共有財產,其他家庭成員不提出異議的,則該處分家庭共同財產行為視為已被其他家庭成員所默認。因此對於家庭糾紛,建議還是一家人好好協商,如果協商不成的,可通過法院訴訟予以析產。
二、父親再婚,家庭財產糾紛,
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按照法定繼承的規定進行。法定繼承人包括第一順位繼承人和第二順位繼承人。第一順位繼承人指配偶、子女、父母、配偶指的是法定的配偶。即合法的配偶,雖男女以夫妻名義長期的生活在一起,但是沒有結婚等級證書,屬於同居關系,不是法律上的婚姻。長期生活在一起的男女同居有繼承權嗎?根據法律的規定是沒有繼承權的,但是具有特殊情況的除外。
三、家庭遺產糾紛起訴程序有哪些
遺產繼承糾紛起訴的程序:
立案起訴階段:訴訟的開始是要先到法院立案,立案通過後書記員才能排期和確定開庭時間。立案時需要做好相關的准備。
整理資料和證據:立案前需要先准備好相關的材料,包括原被告的個人信息資料和相關的繼承訴訟證據,例如遺囑公證書、與被繼承人的關系證明和贈與扶養協議等等。
書寫和遞交起訴狀:起訴狀雖然書寫很簡單,但要注意信息的齊全和合法,也要注意起訴狀的格式,註明原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訴訟管轄與訴訟時效:無管轄權的法院不能接受該繼承糾紛的立案,動產繼承的由被繼承人所在地法院管轄,不動產繼承的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超過訴訟時效的繼承案件也不能起訴。
庭審階段:立案通過後,法院會發送傳票,傳票中會記載開庭的時間以及原告提供的各項起訴材料,供由被告參考並提出質證意見。在庭審期間,雙方可就針對證據的效力、證據的證明能力以及證據是否真實合法等進行法庭辯論。甚至有和解意願的,可以當庭在法官的主持下進行和解。
訴訟執行階段:庭審結束後,法院根據實際情況作出了判決,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不提出異議或者是上訴的,該判決生效。被告在判決生效後仍拒不履行,原告可向法院提出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捌』 家庭遺產糾紛怎麼解決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發生了繼承糾紛,可以通過如下途徑加以解決:1.自行協商繼承糾紛發生後,相關當事人可以在完全自願的基礎上,通過互諒互讓,就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協商達成一個各繼承人都願接受的協議,然後按協議分割遺產。2.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是群眾性組織。在發生繼承糾紛後,如有關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3.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繼承糾紛發生後,經協商不成時,可以不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過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不成協議的,任何一方也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簡而言之,當面對遺產繼承糾紛時,應該首先選擇自行協商解決,畢竟繼承糾紛的絕大多數當事人都是親人,協商解決不至於傷害彼此之間的親情,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選擇請求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玖』 婚姻財產糾紛怎麼解決

兩個人離婚,一般情況下,財產應該是協商解決,如果不能協商解決,這個就弄一個協議,避免產生糾紛,一定要冷靜下來,好好的去溝通,去交流,畢竟是以前愛過的人,不要太計較

第一、協議離婚:男女雙方需要離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

1、戶口證明;

2、居民身份證;

3、離婚協議書;

4、結婚證。

第二、訴訟離婚:需要攜帶以下資料:

1、離婚起訴狀。

2、夫妻婚姻關系的證明,即結婚證原件或者民政局出示的婚姻關系證明。

3、原告和被告的身份證復印件或者被告的公安戶籍證明,或者戶口本的原件及復印件。

4、孩子的出生證或戶口本的復印件。這主要是針對有撫養權之爭的,沒有孩子的自然不用提供。

5、夫妻共同財產清單。包括不動產和動產以及股權等的名稱、規格、件數、價值等方面的內容。離婚需要的證件:戶口薄、居民身份證、結婚證、離婚協議書、同底色近期正面彩色免冠二寸單人照片各二張。

離婚證辦理程序:

1、雙方提出離婚書面申請,出示證件。

2、雙方對家庭財產處理、子女撫養、父母贍養、債權、債務等問題達成書面協議。

3、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

4、填寫離婚登記申請書和結婚登記證處理表,登記機關審查。

5、領取《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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