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夫妻離婚公司的股權怎麼分割
夫妻股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基於夫妻一方或雙方完成共同財產出資行為後而享有的從企業獲取經濟利益和參與經營管理的各項權利的總稱。實踐中,夫妻股權投資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成立公司,約定各自股份佔有份額(股份出資比例)。
2、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出資後以一方名義登記,並由其參加經營活動,其經營所得用於家庭生活。
3、夫妻共同出資與其他人共同開辦企業,取得股權。
4、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單λ改制時,用共同財產購買職工內部股,登記在一方名下。
5、購買上市公司的股票,取得股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的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因此,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除非雙方有約定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但是,股權與其他夫妻共同財產有所不同。股權是證明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義將夫妻共同財產向企業出資並據此享有股東權益的股票或股單,是一種抽象的權利憑證,股權與財產所有權雖均屬於夫妻共同所有,但行使共有權的主體有區別。通常意義上的夫妻財產權的行使主體比較靈活,由於夫妻之間互有特殊的代理權,所以任何一方均可以出於夫妻共同利益的考慮比較自由地處分財產。但是股權,尤其是與第三人成立合資公司時候所獲得的股權,股權的分割必然會涉及到其他股東的權益,配偶的處分權受到極大限制,另外,股權的實際價值難以確定。在分割的時候,往往也不同於其他共有財產的處置。
對於離婚時股權的分割,首先應當確定分割方式。審判實踐中一般存在兩種意見,一種是判令一方當事人持有股權,對另一方當事人以折價評估方式補償。另一種是直接分割股權歸雙方當事人所有。姜-濤律師認為,公司具有人合性質,股東之間基於相互信任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公司是股東與公司人格一定程度的結合,公司依股東協議設立和運作,是各國公司法所規定的基本理念。從公司法和合夥企業法的角度,變更股權人亦需要經過其他股東或合夥人的同意。因此,應當從有利於經營發展的角度,依照有利於生產經營的原則,盡量把企業、公司判給懂經營、會管理的一方,同時由持有股權的一方給相對方以合理的折價補償。當然,如果符合公司法和合夥企業法律的規定,其他股東或合夥人同意的,可以直接分配股份,使原先非股東的一方也成為股東之一。
另外,在股權作價方面,實踐中也會遇到許多問題。理論上講,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所有財產和收益都應歸雙方共同所有,因此由股權產生的孳息也應當由兩人共同分割。但是實際上,股權所代表的財產權益往往是難以確定的,尤其是財務管理比較鬆散的小企業。司法審判中,法官一般要求當事人提供所投資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章程等以證明公司注冊資金數額、當事人投資比例、當事人股權份額,離婚當年或上一年度公司凈資產或股東權益,以便計算財產價值。並按照我國《婚姻法》中有關財產分割的法律規定進行分割。對股權價值不清的案件可以委託有鑒定資質的單λ進行財務審計。但該分割方式也存有缺憾,因有些企業管理鬆散,財務制度不健全,財務報表不真實等等,體現了在證據取得上存在較大難度。
我國最高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2、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可見,股權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無股權的一方可以主張自己的股權,也可以將股權作價,取得賠償。
㈡ 離婚後公司股權怎麼分配
夫妻離婚時,涉及的財產分割除了現金以外,還有一些其他財產,比如公司股權、股票、債券等,而這些財產也是夫妻財產分割的重點和難點!那麼,夫妻離婚時股權一般怎麼分割呢?
首先需要說明的是,如果股權是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婚前就已經取得並持有的或者婚後約定歸個人所有的,則離婚時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但是,該部分股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當進行分割。
一、夫妻一方持有公司股權
夫妻一方在婚後取得並持有股權的情形下,如果離婚時雙方約定持有股權一方繼續持股,同時給予另一方對價補償,則只需雙方協議並支付完成即可。
如果夫妻雙方決定將一方擁有的公司股權部分或全部轉讓給另一方的,則必須符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
1、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2、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股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所得出資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股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的股東。
二、夫妻雙方均持有同一公司股權
對於夫妻婚後共同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離婚時股權分割相對簡單,因為不涉及第三人。一般來說,離婚時股權按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進行分割,無論出資情況如何,雙方原則上均可獲得公司一半股權,而對於股權所產生的收益也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對於夫妻雙方婚後共同與他人投資成立的股份公司,則夫妻二人都是公司股東,通常也不存在向股東之外第三人轉讓股權的問題,分割時也只需根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基本原則對股權公平分割。
股權是股東基於其股東身份和地位而在公司中享有的權利,兼具財產權與人身權屬性。因此,離婚時對股權的分割也必須關注其人身屬性,而不能「一刀切」地將股權當作純粹的財產進行簡單分割。
此外,股權的價值也伴隨公司經營狀況而處在不斷變化之中,需綜合考慮公司經營狀況、資產凈產值、公司盈虧、紅利分配等因素進行分割。
㈢ 離婚時公司的股份怎樣分配
法律分析:離婚時,對於夫妻雙方持有股份的分配問題,有以下兩種情況:1、夫妻雙方均持有公司股份。如果持有的是別人公司的股份,夫妻雙方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處理各自的股份,如果協商不成,可共同委託評估機構對股份的價值進行評估後,由法院作出判決。如果開的是「夫妻公司」,即公司股東為夫妻二人。離婚時雙方均有經營能力且願意繼續經營公司的,可確定各自明確的股權比例,嚴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行使股東的權利;若雙方都不願意再經營公司的,可將公司進行清算,對公司的剩餘資產進行分割;若一方願意繼續經營,另一方想退出的,退出方可將自己的股份轉讓給經營方或第三方持有,以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2、夫妻一方持有公司股份。夫妻雙方可通過協商的方式處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要將公司股份轉讓給未持有公司股份的配偶或將公司股份轉讓給第三人的,必須經過公司一半以上股東的同意方可進行。如果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的,夫妻雙方可分割相應的股權折讓款。如果半數股東既不同意轉讓,又不願意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配偶或第三人可以成為公司新的股東。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十二條 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第七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並且其他股東均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議材料,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㈣ 離婚時公司股權如何分割
一、離婚時公司股權如何分割
1、如果是在婚姻存續期間成立公司,夫妻雙方均為公司股東,且佔有一定的股份比例。離婚時,雙方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處理各自的股份。如果協商不成,可共同委託評估機構對股份的價值進行評估後,由法院作出判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公司變更股權需要什麼流程
公司股權變更流程是:
1、申請人到工商局辦公室窗口領取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填寫後蓋印章;
2、攜帶所有權轉讓協議.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資料,到工商行政管理事務所變更營業執照;
3、攜帶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等資料,前往質監局辦理變更組織機構代碼證;
4、攜帶稅務變更通知書,向稅務局變更稅務登記證;
5、攜帶銀行變更通知書,到公司基本賬戶開設銀行變更銀行信息。至此,股權變更手續全部完成。要特別說明的是,地域不同,辦理的要求可能不盡相同。
㈤ 2022新婚姻法 公司股份怎麼分配
2021年1月1日起《 民法典 》正式施行,《 婚姻法 》同時廢止。 一、公司股份怎麼分配? 公司股份的分配的規定主要是夫妻兩人不能對公司股份協商一致解決,則需要對公司股份進行分割。若夫妻 離婚 後各自作為公司股東,可以各自持有公司股份。也可以將公司股份分割給實際掌管公司經營的一方,另一方在其他財產補償。 離婚夫妻不能協商一致時對公司股份的分割: 1、將公司股份分割給實際掌管公司經營的一方,在其它夫妻共有 財產分割 時給另一方相當於應得公司股份對價的補償。 但有限公司的最低法定人數不得少於二人,受 公司法 的這一限制,在股東僅為夫妻二人的公司中這一方案無法實現。在夫妻持有公司股份價值大於夫妻其它共有財產總價值的情況下這一方案也不能採用。 2、夫妻離婚後各自作為公司股東,各自持有公司股份。 但在股份分割時應對原股份比例進行審查並調整。在夫妻承續其間,夫妻股份比例的設置往往只是形式上的需要而並不反映夫妻實際權益的分配,夫妻一方名下往往持有大部 分公司 股份甚至全部股份。在離婚時夫妻共有的股份應當按雙方各得一半原則進行分割,並以此調整公司的股權結構。如在多家公司擁有股份則應對各家公司所持股份分別按前述原則各半分割。 3、如夫妻一方原來不屬於公司股東,在對夫妻共有股份分割前可徵求其他股東的意見,也可以不徵求其他股東意見對夫妻共有股份先行分割。 其他股東不同意將公司股份分割(轉讓)給股東以外的夫妻一方時,不同意分割(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不屬股東的夫妻一方應得的股份。該股份買賣所得款項歸未取得股份一方所有。如其他股東不購買這一股份應視為同意分割(轉讓) 4、對公司進行 清算 或將公司拍賣,清算後的剩餘資產或拍賣所得作為夫妻共有財產分割。 這一方案後遺症最小,但僅限於只有夫妻二人為股東的公司。 二、法律依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6868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 共同財產 ,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資 、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 知識產權 的收益; (四) 繼承 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6868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 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夫妻在 結婚 之後一起創業的情況非常常見,在開設了公司或者一起加入了一個公司成為了股東並得到股份之後,也就會讓這些變成了夫妻的財產,只要是能夠證明是一起獲得的就應該平等的分割,除非可以證明是與婚姻無關而產生的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