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
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是什麼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實質性判定標准。如何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呢?一般而言,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當法院調解無效之後,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主要有以下情形: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這些情形見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所提及的9種情況,如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等等。
此外,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這里的「重大過錯」,指的是以下三種情況,第一是重婚或與他人同居;第二是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第三是指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離婚判決書何時生效
法院判決離婚後,離婚判決書何時生效,影響到當事人很多核心利益。比如財產分割,甚至是再次登記結婚是否合法等。因為我國採取二審終審制度,故判決書的生效時間也隨著是一審還是二審判決書而定。下面介紹關於離婚判決書何時生效需要注意
Ⅱ 軍婚怎麼離婚
需要徵得軍人的同意,若軍人有重大過錯的,提供證據,可以判決離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26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
總政治部於2001年11月頒布了《軍隊貫徹實施〈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對軍人離婚的要求和程序作了明確規定,現役軍人離婚,應當嚴肅謹慎,不得違反國家法律和軍隊紀律,不違背社會公德;現役軍人申請離婚的審批程序、許可權與申請結婚的相同。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出具同意離婚的證明時,應要求離婚雙方簽字或提供本人書面意見。
除此以外,軍人離婚的審查、登記等程序與一般離婚相同,均適用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記條例》的有關規定。
二、《軍隊實施《婚姻法》的若干問題規定》第十一條現役軍人離婚,應當嚴肅慎重,不得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軍隊的紀律,不違背社會公德。
1、雙方均為現役軍人,雙方自願離婚或一方要求離婚的,當事人所在部隊領導或政治機關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並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的,由政治機關出具證明後,方可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或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2、配偶是地方人員,軍人一方要求離婚的,所在部隊政治機關領導應當視情進行調解;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並經對方同意,政治機關方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如軍人一方堅持離婚,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部隊可商請對方所在單位或地方有關部門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政治機關出具證明,由當事人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3、配偶是地方人員,配偶一方要求離婚,軍人一方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軍人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不得出具證明,但經政治機關查實軍人一方確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三、《軍隊實施《婚姻法》的若干問題規定》第十二條現役軍人申請離婚的審批程序、許可權與申請結婚的相同。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出具同意離婚的證明時,應要求離婚雙方簽字或提供本人書面意見。申請再婚、復婚的,須持離婚證件。
四、《軍隊實施《婚姻法》的若干問題規定》第十三條軍隊各級黨組織和政治機關負有管理本單位軍人婚姻的責任。對軍人結婚、離婚有審查、調解和出具證明等權利和義務。對有弄虛作假、欺騙組織以及其他違反本規定行為的,應教育批評,督促改正;情節嚴重的,視情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對軍人的婚姻糾紛,軍隊各級法律服務部門和律師應及時提供法律服務,積極維護軍人合法權益。對破壞軍婚構成犯罪的行為人,軍隊有關部門應協助地方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婚姻法第33條規定是什麼擴展閱讀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對「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作出了細化規定:
1、軍人一方重婚或與他人婚外同居的。
2、軍人一方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軍人一方有賭博、吸毒等惡習,與一般的缺點、錯誤迥然不同,如果沾染上賭博、吸毒等惡習又屢教不改的,則是對所在家庭之大不幸。
4、軍人一方有其它重大過錯的。
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不予受理的特殊情形包括:
1、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內或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2、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
3、男女雙方自願離婚,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離婚登記,領取了離婚證後,一方反悔但原婚姻登記機關未撤銷離婚登記的。
軍人離婚案件同樣適用上述規定。
我國刑法還專門規定了懲治破壞軍婚罪(指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與強奸罪(指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
Ⅲ 婚姻法常識:現役軍人離婚該怎麼辦
提前一個月向所在單位黨組織或政治機關提出書面的結婚申請,經審查同意後,由政治機關出具《婚姻狀況證明》,作為登記結婚的依據。其次,選擇婚姻登記機關。民政部公布的《關於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其第9條規定:「辦理現役軍人婚姻登記的機關,可以是現役軍人部隊駐地所在地,或戶口注銷前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也可以是非現役軍人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
Ⅳ 軍人婚姻中軍人一方提出離婚要負什麼責任
軍婚中,軍人一方提出離婚的,仍按普通人離婚的程序辦理,無須經另一方同意。
還有,為了保護孕婦及產後婦女的權益,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的規定: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遺棄家庭成員等原因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因此,如果一方有以上幾種行為的,則另一方在離婚時可要求其損害賠償。
另外,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也會照顧無過錯方及有困難的一方的。
Ⅳ 我國對於軍婚的保護律法是如何規定的
我對於軍婚的保護律法有以下兩條規定,其一、《婚姻法》第33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必須軍人同意,非軍人方有重大過錯除外。因此,婚姻法規定的軍婚配偶無法單方面提出離婚。
其二,根據《刑法》第259條規定,明知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結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妻子。依照強奸罪規定定罪處罰。
Ⅵ 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有什麼區別
協議離婚和起訴離婚的區別:主要就是協議離婚是自願自主的離婚方式,然而訴訟離婚是要通過訴訟然後到法院進行判決的離婚方式。《婚姻法》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Ⅶ 軍婚是什麼意思啊還有為什麼軍婚女方不能提出離婚
我國婚姻法第26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這是婚姻法對軍人婚姻的特殊保護。需要說明的是,婚姻法第26條中「現役軍人」指正在人民解放軍或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服役、具有軍籍的人員。退役軍人、復員軍人、轉業軍人和軍事單位中不具有軍籍的職工,均非本條所稱之現役軍人,其配偶提出離婚按普通離婚案件處理。現役軍人配偶不包括與現役軍人有婚約關系者。離婚須得軍人之同意,僅適用於非軍人一方向現役軍人一方提出離婚的情況。現役軍人向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以及雙方都是現役軍人的離婚糾紛,都按普通離婚糾紛處理。
軍婚可以離婚,但非軍人一方要想離婚,除非軍人一方同意,否則很難協議離婚,如起訴到人民法院,非軍人一方要提供軍人有重大過錯的證據,否則將面臨敗訴的風險。
《婚姻法》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對此規定作出司法解釋,指出:雙方都是軍人的離婚案件或者軍人一方提出離婚的,應先經當事人所在部隊政治機關審查、調解,無效時再由部隊政治機關提出處理意見,然後由人民法院審理判決。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的,須經軍人同意;如軍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礎和婚後感情較好,非軍人一方又無重要、正當理由的,應對非軍人一方進行說服,教育其珍惜與軍人的婚姻關系,調解或判決不準離婚;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或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婚姻已不能繼續維持的,經調解和好無效,應當通過軍人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向軍人做好思想工作,調解或判決准予離婚。
可以提出離婚。這里存在幾種情況:
1.須經軍人一方同意:如果女方不是軍人,提出離婚需要經過男方同意,男方不同意的,可以找對方的部隊領導溝通一下。
2.無需軍人同意:如果軍人一方犯有重大過錯,女方提出離婚無需經過男方同意。
《婚姻法》規定:
第三十三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Ⅷ 新婚姻法關於軍婚有何規定
《婚姻法》第三十三條是這樣規定的: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這裡面有幾個要點,容我一一道來:
1、「現役軍人」,是指在中國人民解放軍服現役、具有軍藉的幹部與戰士。包括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幹部與戰士。在軍隊工作但未取得軍籍的職工、文職非現役人員,以及曾經服現役,但已經退役的軍人,均不屬於現役軍人的范圍。
2、此處的「現役軍人的配偶」,是指自身不是現役軍人,並與現役軍人之間存在婚姻關系的人。
如果婚姻雙方均為現役軍人,或現役軍人向非軍人配偶一方主動提出離婚,則應適用婚姻法的一般規定,而不適用本條規定。(而且雙軍人離婚的案件要由軍事法院管轄審理,其他離婚案件則由地方法院審理。)
去年一個戰友轉業了,他老婆還是軍官。我恭喜他,隨著退出現役變成了「現役軍人的配偶」。他還一臉懵,「我以為自己結婚以後就是現役軍人的配偶,原來現在才是。」這是個冷門知識,看過本篇文章的,以後就可以避免這樣的誤解了。
3、對「須得軍人同意」的理解。現役軍人配偶提出離婚後,現役軍人本人不同意的,人民法院經過說服、調解等工作,現役軍人本人仍然不同意的,法院將判決不準離婚。
望採納,謝謝
Ⅸ 新婚姻法對軍人有哪些特殊規定的看法
新婚姻法對軍人有哪些特殊規定
1、《婚姻法》第33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2、《規定》還在第11條第2、3、4款規定了軍人離婚的軍內調解和出證程序,理解時需要注意以下問題:關於夫妻雙方均為現役軍人離婚的軍內調解和出證程序。雙方均為現役軍人,雙方自願離婚或一方要求離婚的,當事人所在單位領導或政治機關應當進行調解;
調解無效,並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的,由政治機關出具證明後,方可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或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調解」是「應當」,即這種情形下的軍內調解是必須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進一步規定,婚姻法第33條所稱的「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可以依據婚姻法第32條第3款前3項規定及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斷。這里所說的「婚姻法第32條第3款前3項規定」具體指的是:
(一)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