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適用調解的范圍包括哪些案件
規定了除6類案件不適用調解外,其他案件均可以調解。這6類案件是: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還債程序案件,婚姻關系、身份關系確認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民事案件。
一、可以進行民事調解的案件范圍
1、婚姻家庭糾紛和繼承糾紛;
2、勞務合同糾紛;
3、交通事故和工傷事故引起的權利義務關系較為明確的損害賠償糾紛;
4、宅基地和相鄰關系糾紛;
5、合夥協議糾紛;
6、訴訟標的額較小的糾紛。
二、應當進行調解的案件
1、行政裁決案件
2、不履行法定職責案件
3、涉及行政自由裁量權案件
4、行政合同案件
三、行政調解的原則
1、自願原則。充分尊重各方當事人意願,不得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方式或調解結果。
2、合法原則。遵循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3、公平公正原則。兼顧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平等協商處理利益糾紛,體現公平正義。行政機關作為當事人一方時,與行政相對人的地位平等。
4、注重效果原則。行政調解要提高工作效率,簡化調解程序,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化解社會矛盾糾紛,事先定紛止爭、案結事了。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155條
規定了除6類案件不適用調解外,其他案件均可以調解。這6類案件是: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還債程序案件,婚姻關系、身份關系確認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民事案件。
『貳』 身份關系確認案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身份關系訴訟訴訟包括婚姻事件、收養關系、親子關系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七條 申請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由其近親屬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向該公民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書應當寫明該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事實和根據。
『叄』 對婚姻關系、身份關系確認案件的判決不服可否上訴
對婚姻關系和身份關系的確認案件屬於非爭議案件,一審終審,沒有上訴權。
『肆』 什麼是涉及身份關系的案件阿
一、身份關系訴訟訴訟包括婚姻事件、收養關系、親子關系等。我國的民事訴訟法沒有專門設立人事訴訟程序,最高人民法院也沒有就人事訴訟作出專門的司法解釋。
二、2001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下面簡稱《規定》),吸收和確立了有關辯論原則的內容,並首次在第八條和其他有關條文中,規定了一般訴訟程序中的自認等有關訴訟規則,不適用於身份關系訴訟(即人事訴訟)。
三、身份關系訴訟的范圍,一般包括如下幾個方面:1、婚姻成立不成立之訴;2、婚姻無效之訴;3、撤銷婚姻之訴;4、離婚之訴;5、夫妻同居之訴;6、收養關系成立不成立之訴;7、收養無效之訴;8、收養撤銷之訴;9、終止收養之訴;10、婚生子女否認之訴;11、請求認領之訴;12、認領無效之訴;13、撤銷認領之訴;14、就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確認其父之訴。
『伍』 不是說婚姻關系、身份關系案件不適用調解嗎,那為什麼離婚案件必須先行調解,這不是矛盾嗎
卜開明老師的講義上說的是 身份關系的確認案件 才不適用調解 比如說 一方提起確認婚姻無效的時候 不適用調解。而不是說變更身份關系不適用調解。
『陸』 確認身份關系訴訟
法律分析:是確認之訴的一種。請求確認、變更、解除身份關系的訴訟,包括收養、婚姻、贍養以及其他身份關系如股東、合夥人等等的訴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九十六條 第一款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包括:(一)涉及可能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二)涉及身份關系的;(三)涉及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訴訟的;(四)當事人有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可能的;(五)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迴避等程序性事項的。
『柒』 身份關系確認之訴
法律分析:身份關系確認之訴是確認之訴的一種。請求確認、變更、解除身份關系的訴訟,包括收養、婚姻、贍養以及其他身份關系如股東、合夥人等等的訴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八條 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無需舉證。但涉及身份關系的案件除外。」這就是說,在一般訴訟中,自認可以作為判決的依據。但一般訴訟中的自認制度,不適用於婚姻等人事訴訟。
『捌』 我國民事調解的適用范圍是什麼
一、關於調解的適用范圍
訴訟調解,是指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程序中,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對爭議各方進行疏導規勸,促使其就民事爭議通過自願協商,達成協議的活動,又是人民法院審結案件的方式之一。訴訟調解作為《民事訴訟法》一項基本原則,在民事訴訟中具有廣泛的適用性。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條、第155條,《民訴意見》第201條的規定,調解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簡易程序,第二審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4]《若干規定》第2條用列舉和概括的方式,規定了除6類案件不適用調解外,其他案件均可以調解。這6類案件是: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還債程序案件,婚姻關系、身份關系確認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民事案件。
1、特別程序案件
特別程序案件包括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特別程序是人民法院對非民事權益沖突案件的審理程序。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其目的不是解決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益沖突,而是確認某種法律事實是否存在,權利狀態的有無或公民是否享有某種資格,能否行使某種權利。[5]如選民資格案件,是確認公民是否享有政治上的權利;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是確認公民是否具有從事某種民事法律行為的能力或資格。所以,這類案件不適用調解。
2、督促程序案件
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催促債務人在規定的期間內向債權人清償債務的法律程序。因督促程序是一種非訟程序,無須開庭審理,當事人不當面對質,也不能適用調解。
3、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以公示的方法,告知並催促不明確的利害關系人在一定期限內申報權利,到期無人申報權利的,則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依法作出除權判決的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是非訟程序,其發生不是基於當事人的起訴,而是基於當事人的申請,案件無明確相對人,不適用調解。
4、破產還債程序案件
破產還債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審理破產案件,終結債權債務關系的訴訟程序。它主要包括破產申請和受理、破產宣告、破產清算三個階段的程序。破產還債程序中的和解,不同於一般的雙方民事法律行為,這種法律行為涉及到債權人會議與債務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以人民法院的裁定認可為條件。所以,也不適用調解。
5、婚姻關系、身份關系確認案件
婚姻、身份關系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影響巨至,涉及當事人的配偶、監護、繼承等人身和財產權益,以及當事人應承擔的贍養、扶養、撫養等義務。調整這兩類關系的法律規范多屬強制性規范。所以,不適用調解。需要說明的是,這里所指的婚姻關系確認案件,不是指婚姻糾紛案件,而是指確認婚姻關系效力的案件。如無效婚姻等。身份關系確認案件,也不是指贍養、扶養、撫養、收養、繼承糾紛案件,主要是指親屬關系和特定身份關系的案件。如血緣關系、配偶關系等。
6、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民事案件
司法解釋也同立法一樣,因受技術上的限制,用列舉的方式不可能窮盡社會生活所有類型,難免會掛一漏萬,用此概括條款予以補正技術上之不足,是常有的事。如調解內容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的案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的案件,以及確認民事行為無效的案件等,就不適用調解。但確認民事行為無效案件,處理結果轉化為給付之訴的,同樣可以調解。如確認合同無效案件,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實施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民事行為,其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認案件,處理結果涉及返還原物或折價賠償時,也可以進行調解。另外,在執行程序中也不適用法院調解,因人民法院的裁判已發生法律效力,非經審判監督程序,人民法院和當事人都不能變更生效裁判所確定的內容。
『玖』 確認身份關系的案件指哪些
法律分析:身份關系訴訟的范圍,一般包括如下幾個方面:1、婚姻成立不成立之訴;2、婚姻無效之訴;3、撤銷婚姻之訴;4、離婚之訴;5、夫妻同居之訴;6、收養關系成立不成立之訴;7、收養無效之訴;8、收養撤銷之訴;9、終止收養之訴;10、婚生子女否認之訴;11、請求認領之訴;12、認領無效之訴;13、撤銷認領之訴;14、就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確認其父之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二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拾』 離婚案件與婚姻身份關系確認案件的區別
一個是變更之訴,一個是確認之訴,兩者的性質存在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