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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叫重婚罪和事實婚姻

發布時間:2022-12-28 13:55:31

『壹』 怎樣認定事實婚姻定為重婚罪

因事實婚姻而構成重婚罪,是指行為人故意實施了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構成重婚罪,一般對行為人處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貳』 什麼是事實婚姻重婚罪

有配偶而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形成事實婚姻,即使沒有到民政部門進行結婚登記,就可以認定是事實婚姻重婚罪。《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該條款中所謂又與他人結婚,包括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的和雖未經婚姻登記手續但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

『叄』 事實婚姻重婚罪怎麼認定

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重婚罪包括法律上的重婚以及事實重婚兩種。事實婚姻是指男女違反結婚程序而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生活,群眾也公認他們是夫妻的。也就是說,事實婚姻的成立有三個構成要件:一是以夫妻名義;二是公開同居生活;三是群眾也認為其是夫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肆』 事實婚姻和重婚如何認定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兩性結合。在婚姻、家庭法律關系中,關於「事實婚姻」與「重婚罪」的問題是比較復雜而容易引起混淆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司法解釋中第五條的適用對象是「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處理辦法。也就是說:《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但沒有登記結婚而要求「離婚」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即使沒有法律承認的婚姻關系,也按離婚處理。《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但沒有登記結婚而要求「離婚」的,則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伍』 事實婚姻與重婚的區別

(1)法律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 辦理結婚登記 。在實行單一登記婚的中國,只要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不論是否同居,重婚即已構成。 (2)事實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 未辦理結婚登記 手續。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也已構成重婚。 這是一個法理概念。 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事實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 結婚登記手續 。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也已構成重婚。 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因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群眾所公認。也就是說,不僅內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為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一切違法的兩性關系和行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義,群眾也不會承認其為夫妻。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志。在我國,不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凡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均不是合法婚姻。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件:一、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二、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三、同居雙方1994年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系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2、雙方自願結婚;3、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陸』 什麼是重婚,什麼叫事實重婚

一、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系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二、事實婚姻出現在「重婚」行為中時有以下幾種情況:
1、前一個婚姻是登記婚姻,後一個婚姻是事實婚姻;
2、前一個婚姻是事實婚姻,後一個婚姻是登記婚姻;
3、前一個婚姻是事實婚姻,後一個「婚姻」是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柒』 事實婚姻和重婚罪怎麼理解

事實重婚罪分為三種情況,一是先婚是事實婚,後婚為法律婚的重婚;二是前婚是法律婚,後婚為事實婚的情形;三是先後兩個都為事實婚的情況。關於法律不保護事實婚姻,應從兩方面理解,一方面,從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精神看,至少,對待事實婚姻,仍是有條件地予以承認,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在現階段,還不能絕對說事實婚姻法律一概不予保護。
因此,對事實重婚,法律也必須予以制裁。
綜上所述,事實婚姻可以構成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2月14日《關於〈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後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復》明確指出,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後,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這足以說明,司法解釋肯定了事實婚姻仍可構成重婚。

『捌』 什麼是重婚罪,重婚罪怎麼認定,如何界定

重婚從字面上看就是具有雙重婚姻。我國《刑法》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定罪量刑。結合我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結婚的,通常包括四種情況:(1)有配偶者再次結婚;(2)有配偶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且周圍群眾認為他們是夫妻;(3)明知他人有配偶仍與之結婚;(4)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以夫妻名義與之同居,且周圍鄰居認為他們是夫妻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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