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年金險在婚姻資產規劃中的作用
在用年金險做婚姻財產規劃時,不同的關系人設計會有不同的效果。假設子女做投保人,一旦子女結婚,所繳保費就變成了夫妻共同財產,自然就無法達成隔離的目的。當然,如果子女繳完成後再結婚,則不存在這個問題。
所以選擇父母投保是相對合適的,一是具有保單掌控權,二可以按照投保人意願進行指定的財富傳承,三是某些高現金價值的年金險還能保證父母在急需用錢時發揮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作為投保人和身故受益人的父母先於被保險人子女去世,就需要變更投保人。同時選擇年金險還能有以下作用:1、每年穩定的現金流滿足自身日常支出,滿期時返還各項保單利益。2、身故指定受益人,屬於子女的專屬資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規避婚姻風險。3、保險具備「婚前財產約定協議」的本質,但與婚前財產公證相比,更容易接受,避免傷害情感。都說談錢傷感情,談感情傷錢,用年金險做婚姻財產規劃,既保全財產,又不傷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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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怎樣做好婚前婚後保險財產規劃離婚後怎樣切割保單
11月22日,汪小菲大s發布離異聲明:「經過汪小菲先生和徐熙媛女士認真、慎重地考慮,兩人已決定和平解除婚姻關系,並於近日辦理了相關手續。未來兩人將以父母、朋友的身份愉快相處,也將繼續共同撫養孩子。」
實際上,台灣媒體早已知悉,大s已向法院遞交了離婚申請,現階段已經談判和溝通交流。此外,汪小菲和大s就兩人的夫妻共同財產和兒女的撫養權進行談判和溝通。據報道,兩位名下的人民幣財產超出9億人民幣。
㈢ 人壽保險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如何進行分割
1、依據《保險法》和《婚姻法》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作為投保人所支出的保險費用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在婚姻存續期間,一方為投保人以夫妻共同財產投保的人身保險,並以自己或親屬為受益人,該人身保險利益應該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2、由於人身保險合同的收益具有預期性、不確定性、長期性,決定了在離婚案件處理人身保險利益分割時的難度。司法實踐中處理方法是分割保險單日的現金價值。現金價值是當投保人要求解約或退保時,人壽保險公司應該退還投保人的部分責任准備金。
3、在婚姻存續期間,一方為投保人以夫妻共同財產投保的人身保險,以子女為受益人,該人身保險利益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不能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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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剛結婚的夫妻,怎麼買家庭理財型保險產品
任何美滿的愛情都需要良好的經濟支撐,但是很多剛成家的小夫妻還沒有形成理財習慣,或者不知道該如何打理一個家庭的財產。那麼專家教大家,新婚夫妻應該如何用保險實現家庭財產的管理,買保險,一定要打好基礎。
一、夫妻雙方的保障最重要新婚夫妻結婚後彼此就成為了對方的依靠,為了保障家庭的穩定,最先要配置的就是基礎保障,例如意外險+重疾險+醫療險,全面保障自己的生活,一旦風險來臨不至於束手無策。意外風險是防不勝防,當發生意外後能享受一筆資金補償,意外險是最好的選擇,最好是附加意外醫療的綜合意外保險,即使是小的意外,也能在醫療費用上起到補償作用,是非常劃算的。重疾險是最重要的保險,因為新婚夫妻的儲蓄還不夠豐富,收入也不是很穩定,一旦發生重疾,對於家庭的打擊是毀滅性的,為了在風險來臨時有一筆資金可以支持治療,重疾險是最佳的選擇。平時大病小病在醫院的花銷都不小,雖然有醫保,但是很多葯物都不在醫保的報銷范圍內,所以為了讓自己的保障更全面,還可補充一份醫療保險,尤其是百萬醫療,不限醫保用葯,對於門診、住院、手術等都能報銷。建議夫妻雙方選對方為投保人和受益人,並且附加保費豁免,這樣即使一方發生意外,對方的保單繼續有效,保費由保險公司承擔,是非常劃算的。
二、配合生育計劃制定理財計劃很多夫妻在步入婚姻殿堂之後,因為對未來預期良好,會貸款買大房子和高級轎車,平時也總喜歡去外面的餐廳享受美食,外出旅遊等等,雖然生活精彩,但是依然保持每月月光,平時可能沒事,但是一旦家庭發生意外,或者有了孩子之後,家庭支出驟增,而妻子因為懷孕帶來的收入損失,這時隱藏在平時的家庭經濟問題就會暴露。
所以即使是剛剛進入婚姻殿堂的夫婦,在幸福甜蜜的新婚生活之餘,要先想想以下幾個問題:1)打算何時生孩子,生幾個?2)孩子將來由誰照顧?3)生育後當媽的是否繼續上班?(如果選擇產後辭職,打算幾年後再重返職場?)4)孩子打算在哪裡接受教育?在想清楚了這些問題之後,就要好好規劃一下家庭的未來,養孩子的日常開銷,將來的家庭收入能否覆蓋所有的支出。
如果可以,那自然最好,但是如果做不到那麼最好從現在開始做准備。例如為孩子提前購買年金險,強制儲蓄能幫助現在節約開支,避免不必要的花銷,做到專款專用,也不用擔心將來孩子上學時會有許多的花銷。剛結婚的夫妻還處於甜蜜狀態,很多人也還沒有適應掌管家庭經濟,因此需要好好的規劃自己的保障,合理理財,讓小家庭蒸蒸日上,保持幸福甜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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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夫妻反目,養老保險分割起爭議,如何規劃婚前婚後財產
劉先生和妻子都是公司的白領,婚後劉先生的收入主要用於房貸、投資和保險,而妻子的收入用於家庭開支。今年早些時候,由於雙方之間的情感分歧,劉先生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分割房地產和其他家庭財產。
仔細考慮後,妻子認為,除了房地產和股票,他還有社會和商業年金保險和住房公積金,這些也是家庭資產。於是她在法庭上申請分割。
劉先生認為,養老保險金需要實際領取後計算,而且退休後只能按月領取,不能全額繳納,怎麼算共有財產?
但是,最高法院對《婚姻法》的司法解釋指出,在婚姻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應當共有的其他財產:1.當事人個人資產的投資;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取得的住房補貼及住房公積金;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取得的養老保險基金及財產獲得財產安置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