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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記為什麼需要戶籍

發布時間:2022-12-26 19:12:11

『壹』 結婚證為什麼要戶口本

結婚 需要戶口本是因為可以方便民政局工作人員對基本信息進行核對,確定雙方登記符合法律規定。戶口本不存在造假行為,能給婚姻帶來基本保障。 結婚登記 還需要攜帶雙方的 身份證 ,並且需要去一方的戶籍所在地登記結婚。 《 婚姻登記條例 》第七條 婚姻登記 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 結婚條件 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 結婚證 ;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貳』 為什麼結婚要戶口本

辦結婚證的時候帶戶口本是因為《婚姻登記條例》等規定的要求。 辦結婚證一定要帶上各自的戶口本還有身份證,因為工作人員要核對身份,核對年齡。戶口本的信息更全面詳細,體現信息有姓名,年齡、身份證號碼、有效期限、發證機關、住址、門牌號。還有學歷,家庭人口和籍貫等詳細信息。沒有戶口本是不能領取結婚證的。此時,可以拿身份證到戶籍派出所開具戶籍證明即可,到婚姻登記機關照樣給辦理結婚手續,注意需要戶籍證明開具後一個月去領取結婚證,如果戶籍證明開出後時間太長再去辦理,可能還要再開一次。
一、結婚登記條件
1、男女雙方必須自願結婚。
2、結婚年齡: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3、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4、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二、結婚登記提交的證件
1、本人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3、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三、結婚登記的程序
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申請補辦結婚登記或復婚登記的,按照結婚登記程序辦理。
2、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3、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准予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叄』 為什麼結婚一定要帶戶口本

結婚一定要帶戶口本,這個是有嚴格規定的。辦結婚證為什麼要帶戶口本

按照《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的規定,沒有戶口本僅憑身份證是無法進行婚姻登記的。

可以到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開具戶口證明,然後帶雙方的身份證和戶口本(戶口證明)到雙方任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辦理結婚登記,就可以領結婚證了。

結婚程序:

1、申請。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須持本人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登記的時候男女雙方必須同時在場。如果是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證。在實行婚前檢查的地方還應該持有醫院的婚前檢查證明。

2、審查。登記機關對於雙方當事人的結婚申請審查,在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的證明材料,或進行必要的調查,或指定項目進行醫學上的鑒定。

3、登記。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後,認為符合結婚條件的,准予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應當出份書面說明,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肆』 為什麼登記結婚要戶口本

法律分析:辦結婚證的時候帶戶口本是因為《婚姻登記條例》等規定的要求。 辦結婚證一定要帶上各自的戶口本還有身份證,因為工作人員要核對身份,核對年齡。戶口本的信息更全面詳細,體現信息有姓名,年齡、身份證號碼、有效期限、發證機關、住址、門牌號。還有學歷,家庭人口和籍貫等詳細信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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