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婚姻登記需要什麼手續
問題一個一個回答:
先回答你第一個問題,婚姻登記第一代身份證是可以使用的,前提是不要過期,而且要和戶口薄上的信息一致。第一代身份證好像到2012年年底全部棄用,這個問題不值得深究。
第二個問題,換領第二代身份證需要到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辦理,第一次辦理時20元錢,時間大概3個月。
第三個問題,畢業後應該能回到原籍,但一定是非農業戶口,拿上你的畢業派遣證到你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但只能是空掛戶。(畢業的時候學校應該說過怎樣遷移吧,好像需要學校也出個遷移證明,具體辦理咨詢一下派出所)你說的無法遷回不知道這中間有什麼問題,還有你提到你女友現在是黑戶口,應該不會,到她畢業的學校查查,戶口也許在學校沒有遷出來。村裡不讓你遷回也是正確的,因為現在所有學生畢業全是非農業戶口,而村裡全是農業戶口怎麼讓你遷?你提到村裡怕分地,只要你辦理了非轉農,村裡是沒有權利不給你分地的,必要的時候可以通過法律手段
第四個問題,結婚以後可以拿結婚證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戶籍遷移。你說的一方是農業戶口一方是城市戶口應該也能辦理,具體細節需要咨詢派出所戶籍民警。至於你說的夫妻投靠,如果你女朋友是投靠你城市戶口,這個應該能辦,細節還要咨詢派出所!呵呵!!!如果你投靠你女朋友,這就需要面臨一個地方保護主義的阻撓,因為你一旦戶口成為農業戶口,就需要給你分地,分宅基地,等等一系列問題,是很難辦理的!在農村土地是天!呵呵!!特別這幾年國家的惠農政策更加顯得土地值錢!!!!
第五個問題,辦理結婚證的費用在100元左右,照相不一定非要在婚姻登記處照,前提是你的照片規格要符合結婚證上要求大小!!!!現在婚前檢查沒有強制的要求,想做你就做,不想做沒人逼你!費用不知道!!!!!!
⑵ 廣西柳城縣臨時身份證可以登記結婚嗎結果都需要什麼證件或申請之類的
臨時居民身份證也可以登記結婚。
法律依據:
關於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
一、關於身份證問題
當事人無法提交居民身份證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根據當事人出具的有效臨時身份證辦理婚姻登記。
《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⑶ 辦理婚姻登記需要什麼手續
婚姻登記需要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包括戶口簿、身份證;以及雙方當事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⑷ 廣西民政局婚姻登記需要什麼手續
依據《婚姻登記辦法》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
(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4)柳城婚姻登記需要哪些手續擴展閱讀
辦理條件: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國務院令第387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自治區民政廳關於實施〈婚姻登記條例〉若干意見的通知》(桂政辦發[2004]111號)結婚登記的行政審批條件為:
1、雙方當事人自願結婚;
2、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3、雙方當事人男滿22周歲,女滿20周歲;
4、當事人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5、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是本轄區內的常住戶口;
6、男女雙方當事人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7、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現役軍人,須參照總政的有關文件執行。
不允登記的情形:
《婚姻登記辦法》第六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一) 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 非雙方自願的;
(三) 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
(四) 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 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第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第八條 男女雙方補辦結婚登記的,適用本條例結婚登記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