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婚姻資訊 > 事實婚姻需要出具什麼證明

事實婚姻需要出具什麼證明

發布時間:2022-12-25 23:15:40

㈠ 事實婚姻由誰出具證明

法律分析:對於事實婚姻一般都是由當事人到村委會或者是居民委員會的單位開具相關的證明;事實婚姻一般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是得到了法律的認可,其與登記婚姻效力相同,而對於之後在法律中已不再被認可。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㈡ 事實婚姻由誰出具證明

對於事實婚姻一般都是由當事人到村委會或者是居民委員會的單位開具相關的證明;
事實婚姻一般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是得到了法律的認可,其與登記婚姻效力相同,而對於之後在法律中已不再被認可。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條,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

㈢ 夫妻事實婚姻關系證明怎麼開

事實婚姻由當事人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事實婚姻證據材料到本人居住地的居委會或者村委會申請開具;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屬於事實婚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條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七條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㈣ 什麼叫事實婚姻,怎麼證明

一、事實婚姻的構成要件如下:

(一)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三)同居雙方1994年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系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

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

2、雙方自願結婚;

3、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二、事實婚姻的證明

弄清事實婚姻的構成要件後,便可根據要件一一進行證據材料的收集,然後到相關機構辦理證明。

三、新婚姻法關於事實婚姻的定義

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兩性結合。 事實婚在我國長期大量存在,在廣大農村特別是邊遠地區,事實婚甚至占當地婚姻總數的百分之六、七十。造成這一狀況的原因主要有:

(1)傳統習俗的影響。我國民間流行儀式婚,許多人認為,只要舉行了婚禮,親朋好友認可,就是夫妻了,沒有必要再履行法律手續。

(2)婚姻登記不方便。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者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而我國幅員遼闊,對於地理位置偏遠、交通不便的地區,進行結婚登記有一定困難。

(3)登記制度不健全。比如,有的當事人到了婚姻登記機關,因辦事人員不在等原因不能登記。有的擅自提高法定婚齡,使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不能得到實現。

(4)婚姻登記搭車收費。比如有的要收計劃生育押金、戶口遷移保證金等。

(5)法制宣傳不夠。人們的法制觀念淡薄,對婚姻登記的重要性缺乏認識。有的人不具備法律規定的結婚條件,為逃避國家對婚姻的管理和監督,故意不登記,造成事實婚姻狀態。

通常情況下對事實婚姻進行證明的需要收集有關的材料才可以,並且我國現在已經不再承認事實婚姻,通常都認定為非法同居。此種關系會產生很多的法律糾紛,因此建議各位男女一定要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這樣才是對自己利益的保障。

㈤ 什麼叫事實婚姻,怎麼證明

1994年之前的男女同居生活屬於事實婚姻。認定事實婚姻的條件有: (一)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三)同居雙方1994年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系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 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 2、雙方自願結婚; 3、符合一夫一妻制; 4、無禁止結婚的血親關系(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5、 須無禁止結婚的疾病(患麻風病未經治癒或患其他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

㈥ 沒領結婚證怎麼證明事實婚姻

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條件:1、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2、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㈦ 什麼叫事實婚姻,怎麼證明

法律分析
事實婚姻是一種婚姻關系存在的方式,廣義指男女雙方在主觀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觀上具有未經結婚登記機關登記,未領取結婚證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事實。狹義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證明方式:(一)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二)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三)同居雙方1994年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㈧ 事實婚姻的認定證據

法律分析:按實際情況,對於事實婚姻的證據需要能證明事實婚姻的法律規定情形,證據可以是人證、物證、視聽資料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㈨ 事實婚姻如何開具證明

法律分析:男女雙方符合事實婚姻關系構成要件的,可以根據要件進行證據材料的收集,然後到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單位出具證明。事實婚姻的構成要件:(一)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二)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三)同居雙方1994年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系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雙方自願結婚、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登記條例》 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閱讀全文

與事實婚姻需要出具什麼證明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父母愛情燕妮為什麼回老家了 瀏覽:588
什麼寓言故事是胡亂猜忌的 瀏覽:18
中國經濟底牌是什麼 瀏覽:526
城陽的經濟適用房多少錢一平米 瀏覽:903
婚姻中什麼是配對 瀏覽:685
昆明事業單位職測多少分能上 瀏覽:539
愛情公寓租金每月多少 瀏覽:606
現在的婚姻法為什麼有缺陷 瀏覽:905
張庭老公事業如何成功的 瀏覽:211
婚姻底線劃分哪裡 瀏覽:697
內蒙古事業單位體檢完多久 瀏覽:177
婚姻看家境怎麼樣 瀏覽:246
幸福三重奏住的地方怎麼預定 瀏覽:94
種地的經濟來源怎麼寫 瀏覽:726
如何解除事實婚姻的程序 瀏覽:44
禮物愛情三件套是什麼 瀏覽:880
如何把握個人經濟 瀏覽:84
哪個鸚鵡是愛情鳥 瀏覽:953
大健康慨念的生意有哪些 瀏覽:628
戰友故事屬於什麼劇 瀏覽: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