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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如何維護公平

發布時間:2022-12-25 01:34:53

❶ 我國涉外婚姻如何適用法律

涉外婚姻的含義涉外婚姻是指一國公民同外國人(包括無國籍人)的婚姻,包括涉外結婚和涉外離婚。根據我國法律,我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凡涉外婚姻當事人在我國境內結婚或離婚的,都必須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辦理。為維護國家利益,各國對涉外婚姻的主體均有一定限制,如我國現役軍人、外交人員、公安人員、機要人員和其他掌握重大機密的人員以及正在接受勞動教養和服刑的人員,不許與外國人結婚。 我國《民法通則》第14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我國在不同國籍的當事人(包括無國籍人)結婚問題上,採用的是行為地法的原則,不論是婚姻成立的實質要件還是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均以婚姻成立地所在國家(地區)的法律為准據法。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結婚的,適用中國法。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境外結婚的,適用相應國家(地區)的法律。在不同國籍的當事人(包括無國籍人)離婚問題上,我國採用的是法院地法的原則,以受理離婚案件的法院所在國家(地區)的法律為准據法。以中國公民為一方、外國人為另一方的離婚案件由中國法院受理的,適用中國法。由其他國家(地區)的法院受理的,適用相應的國家(地區)的法律。1、涉外結婚的法律適用原則我國《民法通則》第147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由此可見,我國對於不同國籍的當事人之間的結婚問題,採用行為地法的原則。不論是結婚的實質要件還是形式要件,均以婚姻締結地所在國家(地區) 的法律作為准據法 。具體說來,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包括無國籍人)在我國境內結婚的,適用我國法律的規定;在我國境外結婚的,適用當地國家(地區)法律的規定。在後一種情況下,被當地國家(地區)確認有效,我國法律亦認其為有效。當然這種承認是以不違背我國《民法通則》的社會公共利益保留條款為前提的(這是適用外國法和國際慣例的基本要求)。2、涉外結婚的條件(1)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結婚。中國公民與外國人要求在中國境內結婚,男女雙方當事人必須在不違背我國婚姻法關於結婚自由、一夫一妻和男女平等原則的前提下,根據「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的原則,應適用中國法律。在不違背我國法律基本原則的前提下,對外國人一方的結婚條件,可適當考慮其本國法律中的有關規定,以免該項婚姻被其本國認為無效。(2)對結婚主體的限制根據《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結婚登記的幾項規定》 第4條之規定,以下兩類中國公民不準同外國人結婚:第一類是某些擔任特定公職的人員 。 其范圍是:①現役軍人,是指正在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人民武裝部隊中服役,具有軍籍的幹部和戰士。但某些原在部隊掌握核心機密和重大機密的復員、轉業軍人,在他們掌握和熟悉的機密失密前,也不能同外國人結婚。②外交人員。是指直接從事外交工作的人員,主要指外交部和我國駐外使、領館的外交官。③公安人員。是指在編的各級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的幹警。④機要人員和其掌握重大機密的人員 。 是指國家黨政機關、科研機構和企業單位從事機要工作,掌握黨和國家重大機密和科技尖端機密的人員。法律不準擔任特定公職的人員同外國人結婚 , 是為了維護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這也是世界各國立法的通例。第二類是正在接受勞動教養和服刑的人。這類人由於違法或犯罪,正在接受法律制裁,被限制了人身自由,所以不準同外國人結婚。(3)外國人與外國人(包括定居在我國的外國僑民)在中國境內結婚。雙方都是臨時來華的外國人,或一方是在華工作的外國人,另一方是臨時來華的外國人,要求在我國辦理結婚登記的,如果符合我國有關法律規定的,雙方可到我國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為了保證我國婚姻登記的有效性,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本國法律有關在外國辦理結婚登記的有效條文。

❷ 警察涉外婚姻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
根據我國法律,我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凡涉外婚姻當事人在我國境內結婚或離婚的,都必須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辦理。為維護國家利益,各國對涉外婚姻的主體均有一定限制,如我國現役軍人、外交人員、公安人員、機要人員和其他掌握重大機密的人員以及正在接受勞動教養和服刑的人員,不許與外國人結婚。

【法律依據】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 第七條 申請結婚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應向婚姻登記機關交納婚姻證書工本費和登記手續費。所需翻譯費由本人自理。

❸ 關於跨國婚姻問題

分類: 社會民生 >> 其他社會話題
問題描述:

怎麼辦理跨國婚姻,需要什麼?要辦綠卡嗎?需要很多錢嗎?我沒有錢能辦理跨國婚姻,涉外婚姻嗎?需要多少錢?

解析:

怎樣辦涉外婚姻手續

我國涉外婚姻登記機關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指定的涉外婚姻登記機關。一般是地級以上的人民 *** 的民政部門。

涉外結婚的條件

1、中國公民同外國公民在我國境內結婚,雙方必須符合我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實行一夫一妻制即使外國一方當事人所屬國的有關法律允許多夫或多妻的,我國也不予批准其結婚登記。

2、當事人雙方必須具備我國法律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即:雙方均無配偶;男滿22、女滿20周歲;未患有法律規定的禁止結婚或暫緩結婚的疾病;非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直系血親。

3、當事人雙方結婚,必須按照中國法律男女雙方共同向中國 *** 的涉外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結婚登記。在我國以其他形式如宗教儀式、風俗習慣等締結的婚姻,都不為我國法律所承認和保護。

4、擔任某些特定公職的人員和處在某些特殊狀態中的人不能與外國人結婚。前者指現役軍人、外交人員、公安人員、機要人員和其他掌握重大國家機密的人員;後者指正在接受勞動教養和正在服刑的人。這是維護我國國家利益的需要,也是世界各國法律的通例。

涉外婚姻登記所需證件

1、中國公民所需持有的證件

(1)本人的身份證和戶籍證明;

(2)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 *** 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以上機關出具的有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職業、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2、外國人所需持有的證件。

(1)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

(2)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件,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

(3)經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3、外國僑民所需持有的證件。

(1)本人護照或代替護照的身份、國籍證件(無國籍的免交);

(2)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

(3)本人戶口所在地縣級人民 *** 或工作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職業、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此外,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還需提交婚姻管理登記機關指定醫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檢查證明和雙方的照片。

外國人之間要求在我國登記結婚的,除需要上述第二項所規定的證件外,還需提供本國法律承認他們在他國注冊登記的有關法律條款。

涉外結婚登記審批手續

1、申請。

凡證件齊全,符合《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可持上述證件到涉外婚姻管理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結婚登記。

2、審查。

婚姻登記機關接受當事人的結婚申請後,應進行認真審查。審查內容主要有三點:

(1)雙方當事人是否自願;

(2)當事人雙方是否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3)雙方都是外國人的,當事人還需提供本國法律在國外辦理結婚登記有效的條文,以保證我國婚姻登記的有效性。

3、登記。

經婚姻管理登記機關審查,認為當事人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准予登記,並應在一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發給結婚證。

中國公民和外國人要求復婚的,按結婚的程序辦理登記。

申請結婚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應向婚姻管理登記機關交納婚姻證書工本費和登記手續費。所需翻譯費用由本人自付。

❹ about international marriage_一些關於跨國婚姻的問題

畢竟可能要生活在一起一輩子,跨國的話,有文化,語言,習俗等各方面的差異,也不是件容易的事.

跨國婚姻是文化全球化和國際交流加深的附加產物,但是問題只是在於,目前各國法律對婚姻成立和解除的要件以及婚內權力義務規定不同,自然引發了跨國婚姻的法律保護與調整問題,比如一個一夫一妻制國家的女子嫁入了一個一夫多妻制的國家,這段婚姻將是否有效力,女性權利將如何保護等等。這是目前各國民事法律的尷尬處境.

中國人常用「千里姻緣一線牽」來形容異地婚姻的難能可貴。但在國際婚姻中,夫妻雙方的家鄉遠隔「萬里」也早已不足為奇。調查顯示,中國人已經與5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人士聯姻。

涉外婚姻是指一國公民同外國人(包括無國籍人)的婚姻,包括涉外結婚和涉外離婚。在我國,「涉外婚姻」也指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之間的婚姻。根據我國法律,我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凡涉外婚姻當事人在我國境內結婚或離婚的,都必須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辦理。為維護國家利益,各國對涉外婚姻的主體均有一定限制,如我國現役軍人、外交人員、公安人員、機要人員和其他掌握重大機密的人員以及正在接受勞動教養和服刑的人員,不許與外國人結婚。

據有關部門統計,改革開放後的80年代以來,跨國婚姻的數量是一年比一年多地直線上升著。如上海市的涉外婚姻,從1985年到1990年共5503對,年均917對;但1991年則一下子就在此基礎上翻了一番,達1700對。在上海,如今每100對新婚夫婦中平均有3對是涉外婚姻,在中國各省區市中名列第一。據統計,1996年至2002年的7年間,在上海登記的涉外婚姻超過2.1萬對,平均每年3000對。這個數字比1980年增加了7倍多。在上海,涉外婚姻中的「那一半」來自40多個國家和地區。其中,約有40%的境外新郎或新娘來自日本,台灣和香港地區的則分別為13%和5%。據大連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記處的工作人員介紹,上世紀八十年代,大連市涉外婚姻一年只有20多對,從去年11月至今年10月30日,已達到529對。除了日本,大連人與歐洲、北美等地通婚的人開始多起來。

全國的情況是,在整個80年代,大陸公民與外國人、華僑和港、澳、台同胞聯姻共17萬起,而到了1993年,一年的涉外婚姻登記數就超過了3萬對

全球的情況是,近30年來,日本人與外國人之間的婚姻急劇增加,厚生省人口動態統計的最新資料顯示,2000年,日本每22個婚姻中就有一個是國際婚姻。在東京都23區,國際婚姻的比例甚至高達10∶1,大阪府也有12∶1。資料表明,不僅是大都市,即便是在山形、山梨等偏遠地區,國際婚姻的比例也達到14:1。據統計,日本國際婚姻1970年僅為5546個,約占日本全國當年婚姻總數的0.5%,而2000年,則已達36263個,占日本全國當年婚姻總數的4.5%,30年間增長了6.5倍,年增長率為21.6%。從國籍上看,日本國際婚姻對象人數最高的是中國人,為10762人(其中女性9884人),占國際婚姻總數的30%。韓國是一個歷史上單一民族的國家,但是目前韓國很多男人和其他國家的女人締結婚約,這種趨勢正在增長。根據韓國國家統計局的數字,韓國男人同外國女人締結的婚姻的數量,2004年總數高達25594件,是2002年的數字(11017宗)的兩倍多。在那些外國新娘中,來自中國的新娘數量佔多數,2004年的跨國婚姻中,迎娶中國新娘的佔72%,其中很多是中國的朝鮮族姑娘。

近年來的跨國婚姻似乎更多充溢了愛情的味道。一項民政部門的調查顯示,43.5%的被訪者認為現在和外國人結婚的中國年輕人,不再以經濟作為主要考慮因素。一個普遍的現象是:越是受過良好教育、經濟獨立的人士在選擇跨國婚姻時,越容易把愛情放在重要位置。

如果說,改革開放之初,跨國婚姻還只是一些觀念前衛人士的駭俗之舉,那麼今天,隨著越來越多的外企、外國人進入中國,越來越多的國人跨出國門留學、旅遊、經商,加之網際網路帶來的無國界交流,跨國婚姻正成為一道平常的風景。很多國內的女士通過和海外的男士交往後,有的成為很好的朋友,有的結成婚姻。有的對自己的事業也有很大的幫助。緣分很重要,努力更重要。由於要面臨較大的文化壓力,需要長時間的磨合,跨國婚姻需要雙方當事人有高超的能力把握這種文化差異,才能創造美好幸福的婚姻生活,從這個意義上說,跨國婚姻對心理素質要求很高。婚姻的長久幸福在於情感的交流。

❺ 涉外婚姻離婚時財產如何分割,規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涉外婚姻,在離婚時對於財產的分割,首先應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應按照公平的原則予以分割。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❻ 涉外婚姻 財產

法律分析:涉外婚姻,在離婚時對於財產的分割,首先應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應按照公平的原則予以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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