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婚姻中房產的歸屬該怎麼分配呢
法律分析:分清房產的取得是在婚前還是婚後:
1、以父母名義購買的房改房: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以一方父母名義購買的房改房,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該房產不作為夫妻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但是,離婚時,夫妻一方對房屋的出資,可以按照債權進行處理。
2、雙方父母共同出資,產權登記一方子女名下的房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父母的出資視為對各自子女的贈與,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一方父母出資的房產:婚後由一方父母出全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通常視為一方父母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4、婚前一方買房,婚後共同還貸:婚前一方付了房產的首付款,婚後男女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登記在首付款一方名下的,該房產可以視為登記方的房產,但是具體分割也需要區別對待。首付款應該視為首付款一方的個人財產;婚後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及對應房屋增值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共同財產。如果在離婚的時候,仍然有房貸沒有付清,則視為產權人的個人債務。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當然,如果一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於個人婚前財產,那麼該部分不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B. 婚前房產和婚後房產如何界定
婚前房產和婚後房產界定有兩個關鍵時間點:一是結婚前後;二是購房的時間點;雙方締結婚姻關系的,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 婚姻登記機關 申請結婚登記。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因此 婚前的財產 ,屬於個人財產; 婚姻存續期間 的共同生產、經營所得, 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雙方可以 約定婚前財產 、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個人所有、夫妻共有,所做約定對雙方具有 法律約束力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的規定,夫妻在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所得的下列財產,為 夫妻的共同財產 ,歸夫妻共同所有: (二)生產、經營、 投資的收益 ; 夫妻對共同財產 ,有平等的處理權。《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C. 婚前房產和婚後的房產如何區分
婚前房產和婚後的房產界定如下:界定的一個時間點就是夫妻雙方前往婚姻登記機構,辦理結婚登記並授予結婚登記證書的時間,登記之前屬於婚前房產,登記之後屬於婚後房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