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婚姻家庭糾紛調解工作怎麼做
現在一般都要求各社區設立組建社區婚姻家庭糾紛調解室。
婚姻家庭糾紛調解工作室,主要是為辦理離婚業務的群眾做好婚姻家庭糾紛調解工作,及時妥善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糾紛,維護婚姻家庭中婦女合法權益。
其行政由民政局管理,業務由司法局指導和管理。由司法局組織和培訓調解室工作人員學習有關法律、法規,深刻領會和全面把握新時代婚姻調解工作的重點,不斷提高調解工作水平。
❷ 如何巧妙調解矛盾糾紛
一、善於做到法治與德治相結合
調解矛盾糾紛既要堅持依法調解,又要貫徹以德感化。道德教化具有棄惡揚善的無形力量。很多情況下,道德倫理教育更容易使當事人心悅誠服地接受調解意見,可以減少其抵觸心理,主動履行義務,這種情況在婚姻家庭與遺產糾紛中表現尤為明顯,因為感情因素在這類糾紛中起著相對決定的作用。
法律的局限性和民事行為以及道德調整的廣泛性,決定了在調解矛盾糾紛時,要重視社會主義道德教育。我們知道,民事行為的特點是: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禁止的,人們都可以為之,都是合法的行為,因此,民事行為的范圍非常廣泛;我們知道,法律,只是調整人們最基本的行為規范,絕大部分的民事行為都沒有現成的法律條款來規范;我們也知道,道德,不僅調整人們的行為,而且調整人們的思想意識,幾乎無所不包。因此,在調解矛盾糾紛時,我們既要重視依法調解,更要重視依靠道德規范,依靠社會輿論,依靠人的良知,用基本的道德觀念去規勸、疏導、教育、挽救。
二、善於動員多種力量參與協助調解
人們生活在復雜的人際關系之中,受到周圍各種力量的影響,許多情況下,矛盾糾紛的發生和解決,並不是一個人所能辦到的。因此,調解員要善於調動影響糾紛和當事人的外部因素,取得當事人的親友和社會力量的支持和幫助。
調解員在調解糾紛時,要善於利用熟悉當事人情況的親人、知心信任的朋友參與調解。因為這些 人了解當事人的心理動態,一般能夠從當事人利益的角度出發,與當事人談話投機,他們的意見往往得到重視,易於被接受。尤其是對婚姻家庭和遺產繼承的糾紛,家人、朋友和長者參與調解,及時進行疏導、勸說,一般是能夠促使雙方相互諒解,消除隔閡,解決糾紛。在調解涉及宗族群體的糾紛時,更應注意動員輩分大聲望高的人協助。
社會矛盾糾紛主體多元化、性質多樣化和內容的復雜化,決定了調解矛盾糾紛是一個系統工程,應當建立「大調解」的工作格局,由全社會共同參與,相互配合,聯合調解。實踐中的普遍做法是:對於重大疑難的糾紛,應主動取得牽涉到的當事人的單位、行業協會和當事人居住的基層組織的支持;對於一些比較難解決、有現實危險的糾紛,應主動與公安政法部門聯系。
三、演好人民調解和行政調解的角色
我國的調解主要有法院(司法)調解、仲裁調解、律師(法律工作者)調解、行政調解、人民調解等等。在這里,我們只是探討調解絕大多數糾紛的人民調解和行政調解,要求扮演好人民調解和行政調解兩種角色。
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從聯系方面來看,一是調解的目的相同,都是為了幫助糾紛當事人排難解紛;二是調解的依據相同,都是以國家的法律為明斷是非的標准;三是調解的原則相同,都是以當事人完全自願為前提;四是調解的方法相同,都是以說服教育為主,勸導當事人自行解決糾紛。它們的區別是:一是調解的性質不同。行政調解是一種准司法性質的調解,而人民調解是人民群眾行使民主自治權利的一種形式;二是調解的主持者不同。行政調解由政府的工作人員主持,而人民調解則是由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員主持;三是調解的管轄范圍不同。行政調解所管轄的是公民與法人、法人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的特定經濟民事糾紛,而人民調解管轄的是公民與公民、公民與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之間的涉及民事權利義務爭議的民間糾紛;四是調解的程序不同,行政調解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而人民調解則沒有這樣的規定;五是調解協議的效力不同。有的行政調解協議具有強制效力,當事人不履行協議的,可以依法強制執行,有的行政調解協議既不具有強制執行力,也不具有「民事合同性質」,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只能就原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與行政調解協議不同的是,人民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六是不履行協議的後果不同。有的行政調解協議的履行是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一方如不履行協議,另一方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依法自行強制執行,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行政調解協議,當事人只能就原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當事人不履行人民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即確認調解協議有效、當事人必須履行協議條款的訴訟。
由於人民調解和行政調解具有不同的性質,而調解人員有時會出現身份的重疊,例如,司法助理員同時又是該鎮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人民調解員,因此,在調解矛盾糾紛時,要善於根據具體情況扮演好自己的角色,應當弄清楚自己是人民調解員還是政府的工作人員。在人民調解時,調解員是「紅娘」和「月老」,是「和事佬」,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禁止的行為都可以為之;而在行政調解時,調解員是執法者,是「裁判員」,要嚴格執行法律規定,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行為,調解員都不得為之。因此,在調解中,要根據角色的不同,嚴格執行有關規定。
四、善於做到換位思考
換位思考的方法運用,會讓當事人感到調解員考慮問題全面,處事公正,是從他們的利益出發,從而消除對調解員的抗拒心理,聽取調解員的合理建議,便於調解的順利進行。
墳山糾紛是當前影響農村社會穩定的一大因素,調解這種糾紛時,最能體現換位思考。這類糾紛的當事人大多封建迷信思想嚴重,他們往往以他方侵犯了自己的 「龍頸」、「破壞了風水」為由,聯系宗族群體參與糾紛。此時,如果調解員只是站在國家工作人員的立場上思考和處理問題,機械地說破除封建迷信,禁止聯宗祭祖,這樣一開口,便有可能使當事人散了場,沒有人接受調解。正確的做法是,調解人員首先要站在當事人的角度考慮問題,可以和當事人拉「家常」、講風俗習慣、講情理。面對加害方的當事人,調解員對他們指出:以封建迷信為由,做出破壞他人祖墳、甚至挖棺暴屍、破壞他人財產等行為,挑起了事端,引發群體性惡性事件,對社會造成了危害,人民政府是要處理的, 處理方式有多種,以什麼方式處理,可以說,主要由雙方當事人決定--即根據糾紛發展演變情況決定。在糾紛剛發生時,作為民事案件,允許當事人意思自治,允許當事人自由處分其權利義務、友好協商達成協議;有些糾紛當事人不能協議解決,案件可能轉化為行政案件或者輕微的刑事案件,此時,如果是情節顯著輕微,加害方認錯態度好,取得受害方的諒解,政府可以依法不追究他們的法律責任;但是,如果態度惡劣,情節嚴重,危害大、影響壞,案件轉化為嚴重的行政案件或者刑事案件,則要承擔行政拘留、罰款甚至刑事責任。面對受害方當事人,調解員應當表示對他們同情和支持,秉公為他們主持公道,引導、教育他們接受調解。在提出調解方案時,要分別站在當事人的立場,設身處地、將心比心地去思考,要考慮對方是否接受。這樣,經過反復細致的思想疏導,雙方互諒互讓,大部分的墳山糾紛都能達成協議。
五、講究語言藝術
高明的調解員在進行調解時,善於將大道理同當事人的現實生活聯系起來,轉化為貼近實際生活的小道理;調解人員和當事人傾心交談中,情真意切,和風細雨,富有人情味,在潛移默化中,當事人受到了教育,接受了調解員的意見,矛盾糾紛得到化解也就順理成章了。與此相反,有些調解員簡單粗暴,空泛說教,平淡枯燥,當事人越聽越反感,甚至有的調解員言語傷害了當事人,遭到當事人的圍攻。講究語言藝術,是做好矛盾糾紛的調解工作關鍵。
講究語言藝術的方式方法很多。褒揚激勵當事人常被調解員運用。通過表揚鼓勵當事人,當事人會感覺到調解員了解自己,減輕生疏感,綜短了調解員與當事人的距離, 對調解員的話聽得順耳,為調解成功打下良好的基礎。在批評當事人時要多用間接委婉、含蓄的方法,做到「點到即止」,即是把在調解過程中發現當事人的錯誤行為和錯誤思想,尋找適當的時機、在適當的場合提出,做到既糾正當事人的錯誤,又能保護當事人的自尊心,消除他們的對抗心理,有效地避免了糾纏不清、傷害感情、貽誤工作的弊端。詼諧風趣的語言在化解矛盾糾紛中往往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曾有這樣的事例:國外某名人妻子是個潑婦,經常在眾人面前對名人撒潑。一次,名人與朋友聚會,潑婦大吵大鬧還不解恨,拿起一盆水淋上名人身上。名人非常幽默,他說:「我知道,雷響之後便會下大雨。」大家聽後,忍不住笑了起來。
❸ 婚姻糾紛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1、根據婚姻家庭案件雙方當事人之間關系的特殊性,堅持引導當事人走執行和解之路。這一做法不僅能促使被執行人自覺自願履行其應盡的義務,而且能夠很大程度上挽救已有裂縫的親情。
2、執行婚姻家庭案件,思想疏導工作是關鍵,思想工作做通了,問題就會迎刃而解。而要做好思想工作,就要首先深入了解當事人的思想狀況、爭議的焦點、難以執行的真正原因。
3、圍繞親情做文章,往往會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有的被執行人不願贍養、撫養被執行人,追究過錯的根源往往在申請人自身,或者是被執行人確實生活困難無力履行,而申請人的條件優於被執行人。對這樣的案件,可以圍繞親情做文章,採取以情講法的方式做申請人的工作,或者是動員被執行人與申請人主動溝通,以緩和矛盾,消除隔閡。
4、抓住典型案件,擴大執行宣傳,以達到「執行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樹立良好的社會道德風氣。去年年底,筆者所在的山東省龍口市人民法院針對申請贍養案件明顯增多的情況,選取典型執行案件通過電台、電視台進行了多次報道大造社會輿論,在社會上引起強烈反響,進一步在群眾中樹立了「孝敬老人是美德,不贍養老人遭唾棄」的家庭美德觀念,這從間接上也促進了贍養案件執行工作的開展。
5、針對婚姻家庭案件容易重復申請執行,從而造成當事人訴累和司法資源浪費的問題,執行人員可以在對當事人的第一次申請執行完畢後,對被執行人進行再教育,勸其今後自覺按照判決或調解書履行義務,並讓其向申請執行人作出書面保證,同時,還積極聯系好被執行人所在村調解主任或者是本案審判人員,協助被執行人將來履行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❹ 如何做好居民矛盾糾紛調解
你好,很高興回答你的問題,我覺得做好居民矛盾糾紛調解是很困難的,但是還是可以有方法去解決這個問題
第一,要鞏固鎮,村居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基礎上,積極穩妥地發展行業性,區域性的人民調解組織,加強行政交界地區人民調解,居委會的建設,並根據需要,在集中貿易區拎不動人口區建立調解組織,逐步消除調解組織的空白點,把人民調解工作延伸到各個社會生活領域,使民間糾紛得到有效的解決
第二,要不斷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提高整體素質,那你要去調解好居民的矛盾,那麼首先你要把自己做好,如果你自己都是理不斷自己的家務事,那麼你該如何去,處理好居民的矛盾呢?所以在管人家之前要先管好自己
第三,轉變人民調解的工作渠道,我們可以通過各種各樣的方式去調節,就可以上門調解,也可以把他們喊到一個指定的地方進行調解,可以通過個人去調節呢,也可以喊著大家一起來評判這件事情的對錯
你的條件還需要注意,我們必須在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不得違背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尊重當事人的權利,不得因調解而阻止當事人通過法律仲裁,行政司法等全力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❺ 村干怎樣做才能及時化解矛盾糾紛維護全村和諧穩定
哪裡疏導化解矛盾的工作做得好,哪裡農民的情緒就順,社會秩序就好,經濟發展就快;否則相反。農村矛盾糾紛都有一個醞釀—發展—激化的過程,要從源頭抓起、從根本抓起、從全社會抓起、從平時抓起、從預防抓起、從調解抓起,「宜疏導不宜堵壓、宜化解不宜激化」。村干及新農村指導員要「敢於面對矛盾、走進矛盾、化解矛盾」,在深入調查研究,不斷掌握社情民意,分析矛盾糾紛隱患點的基礎上,從群眾最「盼」、最「難」、最「怨」的事情做起,通過說服教育、思想引導、心貼心溝通等多種方式,全力督促和協助村幹部,主動配合相關部門,及時排查化解農企利益紛爭、征地拆遷、林權糾紛等群眾普遍關心、反映強烈、涉及面廣的熱點難點問題;推進精神文明建設,開展和諧村鎮、和諧村組、和諧家庭創建活動,引導農民群眾依法維護權益。
(一)抓好宣傳教育,營造輿論氛圍。廣大新農村建設指導員要防範和糾正鬆懈、麻痹和應付的思想情緒,不斷強化責任意識,圍繞「黨委政府中心工作超前介入,預測工作走在預防前,預防工作走在調解前,調解工作走在激化前」的方針,在駐村工作、生活期間,注重拉近同群眾的距離,廣泛宣傳農村「最為適銷對路」、最為實用的《婚姻法》、《民法通則》、《物權法》、《合同法》、《交通安全法》、《民事訴訟法》等法律法規,將和諧穩定的家庭觀念、誠實守信的履約觀念、關愛生命健康的人文觀念入腦、入心。多宣傳群眾已經感情認同、理論認同的理念——冤家宜解不宜結,多宣傳協商解決糾紛、調解化解矛盾的功效好處,並且樂於接受、在實踐中認同人民調解,使之成為農村發展的「助推器」,成為維護穩定的「減壓閥」,成為農民群眾的「連心橋」。
(二)抓好制度建設,完善民主管理。積極組織村組幹部召開村務公開、財務公開制度的學習會和存在問題的分析會,幫助村級組織完善村務、財務相關管理制度,保障農民群眾的知情權、決策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努力推進農村基層民主的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健全完善「一事一議」制度;近年來,瀘西縣「紅色股份」、水果權證抵押貸款等各項惠民便民政策相繼試點、推廣,廣大指導員要緊緊圍繞縣委政府的重大戰略決策,站在減少矛盾糾紛阻礙、促進全縣經濟社會發展的高度,疏通相關政策施行道路,配合當地黨委政府加快推進各項便民服務措施的落實,促進基層幹部依法辦事、照章辦事,協調村內各方關系,健全和執行好村規民約。
(三)抓好鄉村治理,創建和諧鄉村。廣大新農村指導員要加強法律知識的學習與運用,組織村組幹部發揮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帶頭做法治建設的宣傳者、組織者、推動者,積極開展形式多樣的「送法下鄉」活動,組織開展法治宣傳學習,倡導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秩序。依法依規做好矛盾糾紛預防調處,及時化解農企利益紛爭、征地拆遷、林權糾紛等群眾普遍關心、反映強烈、涉及面廣的熱點難點問題。發揮村規民約、行業規章、團體章程等社會規范在鄉村治理中的作用,引導當地政府與村民、企業等社會組織之間建立溝通機制,為群眾提供參與公共決策的平台和機會,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四)關注熱點問題,及時化解矛盾。廣大指導員要在建設高原花園城市建設中加強調查研究,加強實踐鍛煉,加強思考總結,學會走百家路,說百家話,吃百家飯,辦百家事,充分發揮「先鋒隊」作用。要牢固樹立「群眾利益無小事」的觀念,密切關注土地徵用、房屋拆遷、山林糾紛、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問題,做好群眾思想疏導工作,確保黨委政府各項決策部署得到貫徹落實,深入、有序推進;妥善解決農村社會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努力把矛盾和問題解決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消除農村不穩定因素,確保農村社會穩定。
(五)樹立法治權威,維護農民權益。面對面、心貼心,用嘴交流,用心溝通,正確引導群眾切實履行法定義務,正確享受法定權利,在心中培育法治意識。一定要實現從宏觀向微觀的轉變,把自己完全置於普通老百姓當中,變「空談」為「實干」,把工作重心轉變到辦好小事上來,辦好群眾期盼的事情,辦好群眾難以解決的事情。維護農民在土地、財產、就業、社會保障和公共服務等方面的權益;讓農民按自己的意願參加村委會換屆選舉,重視擴大村民自治范圍;完善與農民政治參與意識,不斷提高相適應的鄉村治理機制。
(六)關注弱勢群體,做好貼心服務。近年來,隨著農村大量青壯年勞動力外出務工,老人、婦女、兒童成為部分農村主要的留守人員,治安管理和防範上存在一定隱患。廣大新農村指導員在千方百計抓農村項目建設時,要高度重視農村社會和諧建設問題,關注留守人員,加強對留守在農村的老人、婦女、兒童服務與管理工作,提高其自我防範意識和能力,確保其人身和財產安全;特別是對那些無人照顧或有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要積極協調,完善相關政策,確保小問題不出大隱患。
❻ 農村婚姻糾紛有什麼辦法解決
法律分析:婚姻糾紛解決辦法有:
對於夫妻雙方的離婚糾紛,若雙方能就離婚本身等事項達成一致協議,則可以選擇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辦理離婚手續。協議離婚則是雙方當事人帶上戶口簿、身份證、證及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若雙方對離婚本身、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事項中的一項或者多項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只能選擇一方起訴到人民法院,通過人民法庭開庭審理後,下達民事判決書來解決。
法律依據:《中和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❼ 農村鄰里、婚姻糾紛多發的原因和舉措
2011年5月14日,我帶領民警在劉家堡村走訪時,了解到劉家堡村韓某去年跟南方平村吳某再婚,在一起生活了很短時間後,吳某一直不肯回韓某家並提出要分手,雙方因婚姻彩禮發生爭執。一年多來,在多次協商未果的情況下,韓某的父親(體弱多病)准備召集族親到南方平吳家鬧事,要求退還一萬多元的彩禮,了解情況後,我帶領民警主動到韓某家做工作,穩住韓家人的情緒,隨後又主動到吳某家講道理、講危害,動之以情,曉之以理,經過16天的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由女方退還男方彩禮9600元,及時調處了雙方的矛盾糾紛,避免矛盾激化升級。6月11日,韓某一家鳴鞭放炮給僧樓鎮派出所民警送來一面「老百姓的貼心人」的錦旗,感謝民警為他們一家解決了掛在心上的難題。
糾紛產生的根源:
近年來,農村婚姻矛盾糾紛多發,其主要原因存在以下幾個方面:
1、農村男女青年結婚,不按規定登記,對婚前財產、彩禮和婚後財產權屬關系沒有具體約定,造成婚姻矛盾糾紛發生後,經常因財產分割引發沖突。
2、農村男女青年結婚,一部分達不到法定登記年齡,婚後夫妻雙方難以承擔社會責任和家庭責任,給家庭婚姻糾紛埋下了隱患。
3、農村傳統的封建婚姻彩禮觀,至今影響著農村青年定婚彩禮,有些偏遠經濟落後農村,彩禮居高不下,致使婚前男女雙方就產生隔閡和矛盾,造成了有的女方家長為了彩禮而嫁女的畸形婚姻。
解決方法:
1、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大力倡導文明和諧婚姻新風尚,特別是進行《婚姻法》的宣傳教育。
2、及時調處化解矛盾糾紛。
3、開辦婚姻家庭學校,對適齡青年進行培訓教育。
化解矛盾糾紛方法:
農村宅基地糾紛、婚姻糾紛、家庭贍養糾紛、民間借貸糾紛、鄰里糾紛、勞動爭議、損害賠償等民間糾紛,如不及時調處,往往會引發「民轉刑」案件和群體性事件。防範矛盾糾紛激化,既省工,也省時,成本底,損失小。在工作實踐中,總結出「6+2」矛盾調處工作法,「6」就是「六心」,即對待調解要熱心;開導勸說要耐心;調查情況要細心;碰到困難有信心;糾紛反復有恆心;處理問題要公心。「2」就是加入「兩大員」,即在矛盾調處過程中,加入當事人可信賴的親朋好友等「關系人員」;加入代表公平、公正的老幹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方面的「公證人員」參與,協助民警調處矛盾糾紛效果好。
❽ 農村婚姻糾紛怎麼處理
農村婚姻糾紛由夫妻雙方協商處理,也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調解。如果夫妻感情破裂要離婚的,協議離婚的只要夫妻自願離婚,並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達成一致,就可以去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或是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❾ 婚姻糾紛怎麼處理
婚姻糾紛處理。婚姻糾紛是指發生在夫妻雙方間,因為日常生活或夫妻關系,出現矛盾而產生的糾紛。處理方式如下:1、婚姻產生糾紛,夫妻雙方應當好好溝通,夫妻雙方屬於最親密的關系,溝通能解決問題就通過溝通解決;2、婚姻糾紛,可以申請居委會或村委會,介入調解處理,由第三方勸解來化解矛盾糾紛;3、婚姻糾紛可以通過家族會議方式解決,由兩方家長主持調解,化解矛盾糾紛;4、若調解不成的,夫妻雙方可通過訴訟方式處理婚姻糾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條 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❿ 婚姻糾紛應該怎麼處理
發生婚姻糾紛的處理方式:一般情況下,可以找當地的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調解,因為村委會設有人民調解委員會。人民調解委員會是解決基層解決人民內部糾紛的群眾性組織。如果調解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人民調解法》第十七條
當事人可以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也可以主動調解。當事人一方明確拒絕調解的,不得調解。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