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北京市賣房時,哪些情況需要賣方做公證
公證可以有效證明文書、民事法律等行為合法有效,防止糾紛、減少訴訟。對於房屋賣方來講,當賣方遇到所需出場時不能到場、身處國外需委託他人賣房、需將老人百年之後房產出售等情況時,都需要進行公證。
北京公證處電話及地址
資料來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北京市方圓公證處
該內容僅在北京適用
② 賣房者需要提供婚姻狀況證明嗎
不需要。
不過雖然房產證是寫你的名字,但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賣房子需要你妻子簽名。如果你離婚了,那房子就是你個人的了。
③ 賣房子是不是一定要結婚證
【法律分析】:如果是離異或是單身人士,賣房不需要結婚證。已婚人士賣能證明是個人財產的房子不需要結婚證。已婚人士賣夫妻共有財產的需要攜帶結婚證和其他證據與另一方一起簽訂出售合同。
賣房需要什麼材料
1、產權人身份證原件。(如果是夫妻或者其他兩人以上共有的,需要提供兩人身份證原件)。
2、戶口本。
3、房屋所有權證。(即房產證、土地使用證)。
4、原購房發票(復印件)、購房合同。
5、共有產權人的聲明。
6、結婚證復印件(若單身就要單身證明)。
7、已購公有住房、成本價購房、優惠價購房、央產房、經濟適用房等房產,出售轉讓時還應提供相關的審批和申請手續。
個人賣房需要注意哪些
1、要核實房屋產權情況及性質,房屋所有權證是所有權的標志,房屋所有權證上登記的所有人才是有權賣房的人,如果非本人賣房,則要有本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及本人簽署的授權委託書。
2、房產如果有貸款或抵押,要確保解押。交易時要設定條款,確保款項用於解押,避免賣方把房款挪作他用。
3、要注意戶口問題的特殊處理,很多人購房後才發現前房主的戶口沒遷出去,要求對方遷戶口卻被拒絕,這樣的事情法院是沒法受理和執行的。建議在合同中明確原房主的遷出義務,保留部分尾款,待遷出後支付。
4、要及時辦理網簽備案手續。目前各地存量房買賣都實施網簽制度,辦理網簽備案可以確保房屋不會被過戶給其他人,對買方是一種保護,因此簽訂書面買賣合同後,一定要盡早辦理網簽備案手續。
5、交易過程中注意保留證據。購房者付款時別忘記讓對方明確出具收條,且較好依據合同條款,在收條內容中明確是付哪個環節的房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登記辦法》
第三十二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後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一)買賣;
(二)互換;
(三)贈與;
(四)繼承、受遺贈;
(五)房屋分割、合並,導致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六)以房屋出資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並,導致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項材料,可以是買賣合同、互換合同、贈與合同、受遺贈證明、繼承證明、分割協議、合並協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④ 我離婚了,賣房子需要離婚證嗎
一般情況下,離婚後賣房子是需要提供離婚證的,但並不是賣房子就必須提供離婚證,主要是需要提供本人的婚姻狀況證明,如果已經結婚就得提供結婚證,除了離婚證,還得提供房產證、身份證、房屋買賣合同等有效材料。
在我國,離婚主要有兩種方式:一種為協議離婚,即雙方協商一致離婚的情形。另一種是訴訟離婚,訴訟離婚適用於一方不同意離婚或者雙方就子女撫養、財產分割以及債務承擔等離婚事宜協商不一致的情形。
如果選擇起訴離婚的,需要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被告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則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轄,此外,起訴必須符合四個條件:
第一,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個人;
第二,有明確的被告;
第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第四,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另外,起訴時,起訴者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和相關證據。起訴狀上應當載明原告、被告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工作單位及現住址等)、訴訟請求及相應的事實和理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⑤ 賣房需要結婚證嗎
賣房是否需要結婚證,一般因情況而定:
1、如果是離異或是單身人士,賣房不需要結婚證;
2、已婚人士賣能證明是個人財產的房子不需要結婚證;
3、已婚人士賣夫妻共有財產的需要攜帶結婚證和其他證據與另一方一起簽訂出售合。
賣房需要的材料如下:
1、產權人身份證原件。(如果是夫妻或者其他兩人以上共有的,需要提供兩人身份證原件);
2、戶口本;
3、房屋所有權證。(即房產證、土地使用證);
4、原購房發票(復印件)、購房合同;
5、共有產權人的聲明;
6、結婚證復印件(若單身就要單身證明);
7、已購公有住房、成本價購房、優惠價購房、央產房、經濟適用房等房產,出售轉讓時還應提供相關的審批和申請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⑥ 再婚後賣婚前房產,是否需要提供上段婚姻證明
隨著社會經濟不斷的發展,在現實生活中,我們會遇到各種各樣的情況,尤其是關於我們再婚之後想要變賣婚前的房產,是不是需要提供上段婚姻的證明,也是令我們很多網友對此表示非常疑惑的,實際上當我們想要去買相映的房產的時候,我們必須要提供這樣的相關證明。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明顯的知道,當我們在進行房屋買賣的過程之中,如果我們存在過婚姻的情況,那麼實際上我們是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明的,換句話來說,這樣的婚姻證明是非常重要的。
⑦ 二手房買賣中,需要賣方提供婚姻狀況的證明材料么
買方提供資料:
1. 身份證件;
2. 配偶身份證件;
3.收入證明或償債能力證明(針對貸款客戶);
4.婚姻證明((結婚證、單身證明或離婚證明);
5.所在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針對貸款客戶);
6、買方的私人印章;
賣方提供資料:
1. 身份證件;
2. 配偶身份證件;
3. 婚姻證明(結婚證、單身證明或離婚證明);
4. 房屋產權證書
5.賣方權利人的私章
⑧ 賣房需要結婚證或離婚證嗎
取決於房子的產權歸屬,如果是婚前的房子是不需要用到結婚證的。如果是婚後的房產,那麼賣房的時候需要用到結婚證,且必須夫妻二人都到場才可以進行簽約和過戶。如果是單身的話,需要有離婚證或是單身證明。
首先,我們要談論的第一種情況是,這個要轉讓房子的人是單身漢,不管他是結過婚還是沒結過婚,總之就是孤家寡人。所以這套房子也就是他自己一個人的,這個時候他想要賣房子是不需要離婚證的。這個時候需要考慮雙方是不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比如有沒有達到年齡要求,有沒有具備相應的可以實施這個行為的能力。還要考慮買賣房子的兩方人是不是自願的以及在這兩方人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時候還需要注意有沒有完成房子的過戶登記。其次,我們要討論的第二種情況是,這個要轉讓房子的人是結了婚的,這個時候如果他要轉讓房子考慮需不需要離婚證,其實是在考慮這個房子是他自己的,還是夫妻兩個人共有的問題。如果這個時候房子是他自己的,那情況就和上述第一種情況一樣。如果是兩個人共同所有的,那麼如果這個人打算賣出這個房子就需要徵求她妻子的同意。如果妻子不同意,房子是不可以隨便處置的,於是離婚證就派上用場了,他可以先離婚,通過離婚時的財產的分配得到這個房子,這個時候房子是他自己那自然可以隨意處置。
賣房子需要的手續:
1、賣方有自己的身份證和戶口本;
2、必須是夫妻雙方親自到當地房屋產權登記部門簽
字才可以確定;
3、房屋各項手續齊全。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__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⑨ 你好 我想問一下現在賣房子需要開未婚證明嗎
要賣房是否要開未婚證明,是由所在當地房產部門決定的,建議到當地房產部門咨詢,為了避免財產糾紛, 如需開未婚證明可帶上身份證、戶口本、相片到當地計生辦辦理,很多地方要求先到當地居委會先寫未婚證明。
應答時間:2021-11-02,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⑩ 過戶房子查不查賣方婚姻狀況
法律分析:需要查婚姻狀況,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婚內財產收入屬於夫妻共有,處分夫妻共有不動產如房屋等需要夫妻一致同意。房管局查詢婚姻登記是為了確認該房屋是否存在共同共有權人,防範無效處分。核實方法是需要購房者或者賣房子的,提供身份證,戶口本,婚姻情況證明,已婚的出示結婚證,未婚的出示戶籍所在地民政局開具的單身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